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辖区道路秩序,持续优化街道形象,彻底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营造文明和谐、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并切实规范开平市城市道路停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在开平市城区内持续开展机动车乱停放及私自占用停车位专项联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遵守规定,停放在相应的停车泊位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长期或临时占用人行道进行停车。
二、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非机动车泊位、交叉路口等明确禁止停车的区域,机动车必须严格遵守禁停规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临时或长时间停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泊位,也不得在已有的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正常停车;对于长期占用城市人行道及其它停车泊位的无号牌车、报废车等车辆,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自本通告之日起10日内应当自行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拖离并处理。此项清理行动将持续进行,确保道路畅通无阻。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公安交警部门将对在机动车道禁停区域停车和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处罚。同时,城管部门、属地镇(街)综合执法部门也将对违规占用停车泊位和人行道的行为进行持续整治,依法责令违规者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罚。
本通告旨在通过持续整治行动,形成长效机制,确保开平市城区道路停车秩序的长期稳定和有序发展。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停车环境。
特此通告。
开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