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农村土地和乡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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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农村土地和乡村发展  · 公众号  ·  · 2017-08-01 17:01

正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4日

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激发农村经济社会活力,健全农村治理机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按照《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发〔2012〕7号)的要求,现就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范畴是非资源性集体资金资产。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要以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创新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为手段,以确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运营管理新机制为要求,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农民财产性收入不断增加。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应改尽改,确保全面完成;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明显推进。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组织治理结构,健全集体资产监管体制和运营机制,形成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发展模式,建立成员财产性收入长效增收机制。

到2017年,基本完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乡镇级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积极开展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加强对乡镇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基本建立组织治理结构,为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改革后组建的社区股份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要建立成员代表会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组建的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要建立健全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治理结构,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制和运营机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全面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财务公开、离任和重大项目审计等制度,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要着力强化资产监管、清产核资、台账管理、财务公开和审计监督,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特别是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途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形成以物业租赁为主的盈利模式,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在自身发展的同时,还可受托管理村级集体组织资金资产,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入股等形式参与经济开发,实现集体经济抱团发展。

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成员收益分配机制,在效益决定分配的前提下,形成成员财产性收入的长效增收机制,促进农民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属于全体成员所有,具有合作性、区域性和排他性等基本属性。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经济被侵占支配,防止农村集体经济被外部资本吞并控制。

(二)坚持因地制宜。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乡镇、村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等组织形式,建立组织治理结构。撤制村原则上不设立集体股,未撤制的村及乡镇可设立一定比例的集体股,主要用于本区域公益事业等开支。不得设立干部股。

(三)坚持农龄为主要依据。农村集体资金资产是其成员长期劳动积累形成的成果。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要以农龄为主要依据,确定成员所占集体资产的份额,并以此作为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改制工作要实行全过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坚持民主决策,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将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始终。

(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的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并建立以丰补歉机制。无效益不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分配方案经上级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并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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