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上海环保局印发《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其中无组织排放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全文如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沪环保法〔2015〕386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等无组织排放行为的执法力度,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我局拟定了《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11日
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实施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行为的环境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区(县)环保部门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无组织排放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的行为开展执法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立案)
环保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或个人涉嫌无组织排放行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第四条(无组织排放的认定)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无组织排放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
(一)作业活动产生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可通过下列方式认定:
1.有简易仪器的,通过仪器测定有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排放;
2.无仪器的,可通过工艺流程确定有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的排放;
3.通过嗅觉、视觉等途径,现场确认有废气或粉尘排放(记入检查笔录中)。
(二)存在无组织排放情形。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无组织方式:
1.未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作业;
2.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的;
3.其他造成废气、粉尘泄漏、逸散的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能同时认定属于无组织排放和设施不正常使用的行为,按照设施不正常使用处理。
造船行业等部分工艺、技术上不具备密闭作业条件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配备相关收集、处理设施,经环保部门认可的,不适用本规程关于无组织排放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调查取证)
环保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排污单位和个人存在无组织排放行为的证据材料。
调查人员一般应当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一)排污单位生产作业状态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视听资料、生产记录以及其他有关企业生产情况的书面材料。
(二)生产作业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废气或粉尘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视听资料以及其他表明无组织排放的证据。
通过简易仪器测定排放的,应当制作测定记录,由测定人员和在场人员签名;测定过程,应记入现场检查笔录,并可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测定情况。
无仪器测定的,应当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以及照片等视听资料中记录现场工艺生产和废气、粉尘排放的情况,并收集环评文件等表明工艺流程的书面材料。
(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六条(责令改正)
环保部门认定存在无组织排放废气或粉尘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决定。
环保部门当场认定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第七条(复查)
环保部门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含立即改正和限期改正)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