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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民交叉案件六大典型案例2

刑事辩护参考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8-30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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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诉温颜擎、邢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邢野、温颜擎、申海霞以大连桦源公司名义与欣桑达公司签订《合同协议》,骗取欣桑达公司、李晶(欣桑达公司法定代表人)943万元,后法院判决三人犯合同诈骗等数罪。经追赃返还李晶一台奥迪车价值60万元。温颜擎为取得李晶谅解,与李晶达成赔偿500万元赔偿协议。但刑事判决中返还的赃款赃物,以及温颜擎与李晶达成的赔偿协议中的款项尚不足以弥补李晶因该《合同协议》而遭受的损失。现李晶以温颜擎、邢野、沈伟刚、申海霞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生效民事判决认为,邢野、温颜擎、申海霞三人行为性质属于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其应当返还财产并赔偿因其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根据该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相关损失。追缴与责令退赔在对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上是相辅相成的,目的在于保护被害人合法利益不受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法院判令邢野、温颜擎、申海霞等赔偿李晶财产损失38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并未注明责令被告人退赔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且追缴财产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并不明确、具体。本案刑事裁判退赔、追缴不明确,加之经过退赔、追缴仍不能弥补全部损失,被害人李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关赔偿,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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