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可春|原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
[内容提要]罗素利用现代逻辑对包含摹状词的语句进行了分析,并揭示了它们所表达的命题的真实的逻辑形式。本文对罗素创立摹状词理论的主要目的提出了一种不同于传统解释的新解释,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迈农的对象理论和弗雷格的意义理论,重新阐释了罗素摹状词理论的主要内容及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罗素的摹状词理论被认为是哲学的典范,它开了以现代逻辑为工具对传统哲学问题进行精细分析的先河。在罗素的哲学中,摹状词理论也最受学界的关注。正是分析哲学家们对这一问题所作的多方位的探讨,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后来的分析哲学的发展。本文不打算也不可能深入探讨摹状词理论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其中的技术性细节,而只想从意义理论的角度,先就罗素创立摹状词理论的缘由提出一种不同于传统解释的新解释,然后结合迈农的对象理论及弗雷格的意义理论,论述罗素摹状词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最后论述摹状词理论的哲学意义及其在分析哲学史上的影响。[1]
一、 从《数学原则》到《论指谓》
罗素在1905年的《论指谓》中首次系统地阐述了摹状词理论。《论指谓》一文不仅在分析哲学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为它标志着分析哲学的真正诞生,而且也是罗素哲学发展中的一个重大转折。这一转折早已为学界所公认。但是学界对于这一重大转折前(即1905年以前)的罗素哲学却存在着重大的误解。这种误解反过来又影响了人们对罗素摹状词理论的理解。本文先简略地论述学界对于1905年以前的罗素有关哲学——尤其是《数学原则》[2]中的意义理论——的误解又是如何导致对摹状词理论的误解的,然后结合作者对《数学原则》中意义理论的理解,重新阐释罗素的摹状词理论。
必须先从迈农和弗雷格谈起。
一般认为,奥地利哲学家迈农在其《实在论与现象学背景》一书中所提出的对象理论对罗素的摹状词理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象理论认为,世界的实体不仅有实际存在着的具体事物和一些常存的共相,而且有非实存的东西。非实存的东西之所以也是一种存在,这是因为它们仍然可以是人们思考的对象。按照对象理论的观点,任何一个可以作为文法上的主词的东西都是一种存在;语言中的每个指称表达式都可以代表一个非语言的对象,即使这个对象不是实存的。对象理论及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解决所谓的存在悖论,也就是说,它要解决这样的一个问题:在作为代表命题主词的短语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其非语言的对应物时,包含该主词的命题是如何具有意义的?比如,当我们说“金山不存在”或“圆的方不存在”时,那么不存在的究竟是什么?这是自柏拉图以来一直困扰着西方哲人的一个重要的形而上学问题。在迈农看来,对象理论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按照对象理论,尽管像“金山”“圆的方”这样的短语在现实世界中没有一个实存物作为其所指,但是像“金山不存在”“圆的方不存在”这样的命题仍然是有意义的,因为“金山”“圆的方”既然出现在命题主词的位置,它就可以是人们思考的对象,它仍然代表了一个非实存的对象;当你说“金山不存在”时,你实际上就已经赋予了“金山”某种存在的属性。这里,迈农实际上是通过引进一种假想的实体来解决这种存在悖论的。
德国哲学家弗雷格对这一悖论提出了另一种解决办法。弗雷格在区分语词的意义与指称的基础上,引进了空类。他认为这类短语所指称的是空类。这样,当我们谈论包含这些短语的命题或语句时,就不会导致自相矛盾。
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从1905年的《论指谓》开始,罗素的哲学观点发生了如下重大的变化:罗素基于对“健全的实在感”的追求,遵循本体论上的经济原则,对迈农的上述观点进行了批判;罗素认为迈农的观点必然导致一个“拥挤的世界”,它违背了“健全的实在感”的要求;罗素不同意像“金山”“圆的方”“独角兽”这样的短语——罗素称之为指谓短语或摹状词——可以指称一个非实存的存在;而且,如果你承认“金山”指称一个非实存的存在,那么当你说“金山不存在”时,就违反了形式逻辑的矛盾律;因而,罗素认为没有必要假定这样的实体存在着。在《数理哲学导论》中,罗素这样批评迈农的对象理论:
在作者看来,这种理论的谬误在于对实在的感知不足,即使在最抽象的研究中,这种感知也应该保持。作者主张,动物学不承认独角兽,逻辑也同样地不能承认,因为逻辑的特点虽然是更抽象、更普遍,然而逻辑关心实在世界也和动物学一样地真诚。[3]
这种批判也通常被认为是罗素的自我批判,因为学者们普遍认为:罗素在1903年的《数学原则》中也持一种与迈农相同的观点,认为出现在语句中的每个语词都指示了一种不同于自身的存在体(entity)即作为该语词的意义的项;罗素在1905年前后在意义理论上的差异正是表现在对于像“金山”“圆的方”这样的指谓短语是否有所指谓这一问题上持一种截然相反的态度。学者们还继续指出,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的提出正是为了解决上述存在悖论的,也就是说,为了消解像金山、圆的方这样的实体的;罗素不能同意迈农的解决办法,但是也同样不赞成弗雷格的解决方案;于是,在《论指谓》中,罗素使用了现代逻辑技术解决了困扰着迈农与弗雷格的存在悖论。
按照对罗素的这样的理解,对“健全的实在感”的追求导致了罗素在1905年以后哲学观点上的变化,这种变化的一个表现就是要消解金山及圆的方这样的多余的实体,而提出摹状词理论则是罗素达到这种消解的手段。对罗素摹状词理论的这种理解在罗素解释者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我们可以将这种解释称之为传统解释。艾耶尔、奎因、皮尔斯(D.Pears)、塞恩斯伯里(R.Sainsbury)、克拉克(J.Clack)、拜里(J.Baillie)等人都坚持这样的一种传统观点,而穆尼茨的说法则可以作为这种传统解释的代表。穆尼茨在其《当代分析哲学》一书有关罗素的一章中首先叙述了迈农的对象理论,然后指出,“罗素要用他的摹状词理论摆脱的也正是这种本体论观点,这种观点使存在世界拥挤地住满了各种奇怪的实体,包括金的山、圆的方、怪物,以及诸如此类的其它东西。罗素提出摹状词理论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减少他的本体论承诺即他对那种激增的实体的宽容。罗素坚持‘奥卡姆’原则,坚持他所谓的‘健全的实在感’。”[4]
然而事实上,罗素在《数学原则》时期并没有提出一种所谓的迈农式的极端实在论的语词意义理论[5],即:出现在句子中的每个语词都有意义,它们都命名了某种不同于自身的存在物。事实上,罗素在那时根本没有深入考虑是否每一个语词在现实世界中都有其非语言的对应物即所谓的项。在这一时期,罗素所考虑的是概念的指谓问题,是命题中的概念如何指谓项的。即便是概念,罗素也并不认为每一个概念都有其所指谓的项,比如罗素曾明确指出像“目前的法国国王”这样的概念既不指谓一个真实的具体对象,也不指谓一个非真实的虚幻对象[6]。指谓概念具有指谓功能,但并不必然指谓着一个项。罗素在《数学原则》的第73节中指出:
首先,有必要认识到,一个概念可以指谓,尽管它不指谓任何事物。当存在着一些命题,并且所谈论的概念出现在其中却又不是关于这个被谈论的概念的,这种情况就出现了。但是所有这样的命题都是错误的。[7]
这段引文中提到了“这样的命题都是错误的”,但是错误的命题仍然是有意义的命题[8]。这表明,即使在1905年以前即在《数学原则》中,罗素就承认:我们也可以有意义地谈论“金山”“目前的法国国王”这样的短语出现于其表达式中的命题,却不必同时假定这些指谓短语所指示的指谓概念指谓着一个实存或潜存的对象。比如,在不存在——无论是哪种意义上的存在——目前的法国国王的情况下,“目前的法国国王是秃头”仍然是有意义的命题[9]。可见,在《论指谓》发表以前,罗素就已认为,指谓短语即摹状词所描述的对象的存在并不是包含该指谓短语的语句所表达的命题有意义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指谓理论的框架内,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存在悖论。这表明,解决存在悖论并不能看成是罗素建立摹状词理论的初衷[10]。
以上所述表明了三点:
哈伊尔顿持一种与本文上述第三点相同的观点。但他把罗素创立摹状词理论的目的也归结为对其先前指谓理论的不满。在哈伊尔顿看来,罗素的指谓理论本身也是消解多余实体的一种方法,他认为这种理论本身却会导致困难。这一困难主要就是罗素在《论指谓》中所谈到的C和“C”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当我们谈到指谓短语C的意义时,我们所说的总是C的所指的意义,因而我们无法真正谈及C的意义本身[12]。哈伊尔顿认为,罗素创立摹状词理论其实就是要提出一种新的消解多余实体的方法,以便代替原先的用指谓理论消解多余实体的方法[13]。本文认为,哈伊尔顿把摹状词理论看成是消解多余实体的一种方法,这是正确的。但是,他说罗素放弃了指谓理论,并把这种放弃的原因归结为在所谓C与“C”的关系上所存在的困难,这却是错误的。事实上,罗素并没有把指谓理论看成是解决存在悖论的方法,因为在指谓理论的框架内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存在悖论,所以这里谈不上所谓的“放弃”问题。而且罗素在《论指谓》中谈及C与“C”的关系的难题这一问题时,他是在批评弗雷格的理论,而并非在批评他自己以前的指谓理论。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解释罗素创立摹状词理论的直接目的?以上论述已经表明,罗素创立摹状词理论并不是因为“实在感”的增强,事实上从意义理论的角度来看,他的“实在感”并没有比《数学原则》时期更强。但是,罗素创立摹状词理论的目的仍然是为了消解像“目前的法国国王”“金山”这样的指谓短语所指谓的多余的实体。的确,正如上述哈伊尔顿所认为的那样,罗素是要用一种新的方法即摹状词理论来消解多余的实体。这表明,罗素不再在原先指谓理论的框架内默认包含摹状词的命题是有意义的,这样的默认似乎无法对抗迈农的对象理论。他要用一种明确的技术上的方法来做到这一点,这样就可以更有效地反击迈农及弗雷格的理论,从而避免存在悖论的产生。
但是罗素采用了新的方法并不表明指谓理论存在着C与“C”的关系难题。我们已经指出,这一难题与罗素的指谓理论无关,它所牵涉的是弗雷格的理论。同时,采用摹状词理论也并不表明罗素认为原先的指谓理论是错误的,或者说它与摹状词理论是矛盾的。在《论指谓》及罗素同时期的其它文献中,我们没有发现罗素对指谓理论的直接或间接的批评,同时也很难看出《论指谓》中有哪些看法和《数学原则》中的指谓理论相矛盾。不仅如此,我们还发现,在《数学原则》中罗素认为指谓短语所表达的是一个概念,而在以后的文献中,他仍然认为指谓短语即摹状词表达了一个概念。比如,在后来的《数理哲学导论》中,罗素说:
“我遇见了一个独角兽”或“我遇见了一个海蛇”也是完全有意义的。这样的命题所包含的只是我们称之为概念的东西。[14]
因而可以说,罗素采用摹状词理论并不表明他否定了指谓理论。可以说,从意义理论的角度看,从《数学原则》到《论指谓》,这中间并没有实质性的观点上的变化。所发生的变化仅仅在于《论指谓》中的罗素采用了新的技术,并用这种新的技术揭示了命题的语法形式与逻辑形式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15],并从而诞生了真正意义上的分析哲学。这才是《论指谓》的重大意义。后面我们将会发现,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实际上就是把包含指谓概念作为主词的命题改写为一个包含命题函项的命题。弗雷格曾明确地把概念等同于一种主目为空的特殊函数,当把某个语词置入主目位置时,就可以得到一个具体的命题[16]。从弗雷格的这一思想中,可以看出,当罗素把包含“目前的法国国王”这一概念在内的命题(如“目前的法国国王不存在”)改写为包含一个命题函项的命题时,改写前后的两个命题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这表明,指谓理论和摹状词理论之间并不存在谁对谁错的问题,也就是说,它们并不一定是相互矛盾的。二者的差别仅仅在于它们对待存在悖论的方法不同,这两种方法之间存在着优劣之分。这种方法上的差别并不蕴含着它们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本体论上的差别。但是1905年的罗素之所以利用了摹状词理论,是因为它所采用的命题函项的方法是一种更有力的方法。这种新方法更可以击中迈农等人的要害,并揭示出命题的真实的逻辑形式。罗素指出:
由于没有命题函项这个利器,许多逻辑学家被迫得出一个结论:有虚构的对象。例如迈农就是这样地申辩,我们能够谈论“金山”“圆的方”等等,我们能够作出以它们为主词的命题;所以它们必是某种逻辑上的实在,否则它们出现于其中的命题就会是无意义的。[17]
我们可以认为,罗素之所以采用新方法,正是因为这种新方法即利用命题函项的方法可以为罗素处理存在悖论提供更有力的武器。但这并不意味着指谓理论是错误的,事实上正如刚才所指出的,两个理论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为在某种意义上,一个概念就是一个命题函项。那么,为什么罗素会在1905年才采用了这种新方法?王路及哈伊尔顿的看法或许能够回答这一问题。
第一,王路先生指出,“罗素在1905年发表《论指谓》的时候,一方面,虽然他与怀特海合作的《数学原理》尚未发表,但是这正是他全力以赴研究现代逻辑并试图以此推出数学的时候。他的一阶逻辑理论已经成熟或趋于成熟…”[18]。第二,正如哈伊尔顿所指出的,“罗素在1903-1905年期间重新研究了迈农,这使得他开始考虚这些严肃的问题。”[19]这表明,罗素之所以在1905年采用摹状词理论,是因为他在这时候才有了这方面的条件,也就是说在这时候才拥有了采用新方法的理论上的条件,同时,也正是在《数学原则》完成之后对迈农的研究才使罗素意识到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
二、摹状词的意义分析
摹状词理论牵涉三个层次:语词、概念及所指。这里的语词当然指的是摹状词,也即指谓短语。在《论指谓》中,罗素使用的是“指谓短语”(denotng phrase),有时也使用“指谓复合物”(denoting complex),而没有使用“摹状词”(description)这一提法。从罗素对指谓短语及摹状词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二者完全是一回事[20]。但是,罗素在《论指谓》中使用“指谓短语”这一事实,似乎暗示着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和《数学原则》中的指谓理论之间有着一种关联;而实际上二者之间也的确存在着一种关联:在《数学原则》中,罗素把“指谓”一词专门用来表达概念与其所指的对象之间的一种逻辑上的关系,罗素在《论指谓》中虽然没有把“指谓”用作专门的技术词汇,但他在这里所论及的更深层的问题实际上仍然是有关概念的问题;罗素其实是要寻找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将原先以某个概念作为主词的命题改写为一个包含命题函项的命题。这种改写是在语言的层次上进行的,因为命题及其成分是用语句和语词来表达的。原来的语句被改写之后,其中的摹状词就不再出现了。在新的语句——这种新的语句所表达的已不再普通的命题,而是一个包含命题函项的命题,它是一种人工语言——中,原先作为主语的摹状词以谓词符号的形式出现于改写后的语句中。由于原先表达那些概念的语词即摹状词已经消失了,因而这种新的语句将不会导致存在悖论,也就是说,它不会导致人们误以为所有概念都指谓了一个对象。在罗素看来,与旧的语句相比,新的语句还揭示了命题的真实的逻辑形式。对语句的改写实质上也就是要发现原命题的真实的逻辑形式。[21]
罗素摹状词理论的主要内容实际上就是对包含摹状词的语句进行重新改写,从而解决存在悖论问题。在具体论述罗素的摹状词理论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为什么迈农和弗雷格的方案不能让罗素满意,然后看看罗素是如何克服他们的缺陷并解决存在悖论的。
前面已经指出,迈农的对象理论之所以不能让罗素满意,因为它使得这个世界充满了各种各样的稀奇古怪的实体,从而与罗素所坚持的奥卡姆原则背道而驰;而且对象理论断定了不存在的东西存在着,这本身也违反了形式逻辑的矛盾律。弗雷格主要是通过引进空类来解决问题的。对空类的引进是建立在他对意义与指称区分的基础上的。在弗雷格看来,像“金山”“圆的方”这样的单称词既有意义又有所指,它们的所指可以视为空类,这样我们就仍然可以有意义地谈论“金山不存在”这样的命题。弗雷格的解决方案尽管可以避免对象理论的一些困难,例如它可以避免对象理论所带来的违反矛盾律的情形,同时对“意义”这一概念的引进还可以解释同一性陈述的价值之所在。但在罗素看来,这种方案具有明显的人为的特征;而且作为弗雷格方案的基础的对意义与指称的区分,是罗素无论如何不能容忍的。在罗素看来,对一个摹状词即指谓复合短语──比如说是C──作出意义与所指的区分会导致如下困难:
单独一个短语C可以既有意义又有所指。可是当我们说“C的意义”时,得到的却是C的所指的意义(倘若它有什么意义的话)。“格雷挽歌第一行的意义”相等于“‘晚钟鸣报诀别的凶兆’的意义”,但不等于“‘格雷挽歌第一行’的意义”。因此为了获得我们想要的意义,我们所讲的就一定不是“C的意义”,而是“‘C’的意义”,这个意义相当“C”本身。同样,“C的所指”并不意谓我们想要的所指,而是意谓这样的东西:假如它指称什么,它就指由我们所想要的所指指称着的东西。[22]
因而,我们一旦将这个复合物置于一个命题之中,这个命题即是关于所指的;而假如我们作出一个其主词是“C的意义”的命题,那么这个主词就是这个所指的意义(假如它有任何意义的话),但这不是我们本来想要的东西。[23]
由此可以断定,弗雷格解决存在悖论的理论基础即他对表达式的意义和指称的区分是错误的。
不同于迈农,也不同于弗雷格,罗素的独特之处在于,他既不像迈农那样认为任何作为命题主词的表达式都指称一个实存或非实存的对象,也不像弗雷格那样区分出表达式的意义与所指。罗素意义理论的基本观点之一是,名称的意义就是其所指。在这一基本观点规定下,包括“金山”“目前的法国国王”在内的一切摹状词——它们通常也被视作名称,可以出现在命题主词位置上——都必须被解释为一种不是名称的东西。否则的话,由于有些通常被视作名称的摹状词——如“金山”“圆的方”“目前的法国国王”——所描述的对象并不存在,罗素关于名称的基本观点就不可能成立。要想关于名称的基本观点不受损害,罗素就必须完成以下两项工作:1.把摹状词从通常所说的名称或者说单称词项中区别出来,2.利用现代逻辑中的量词理论,对包含摹状词的语句进行重新改写,以使摹状词在改写后的句子中不再出现,并从而揭示原先语句所表达的命题的真实的逻辑形式。
罗素所要完成的第一项工作——即把摹状词从单称表达式中区分出来——就是对专名与摹状词的区分,其实也就是论证摹状词不是名称。罗素的这一区分是在弗雷格工作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弗雷格区分了指称个别对象的表达式和一般的谓语表达式,而罗素则是在这一区分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把指称个别对象的表达式区分为罗素自己所说的专名与摹状词。而这一区分构成了罗素对包含摹状词的语句进行重新改写的理论基础。
在罗素看来,专名是具有命名功能的语词,它是一个简单的完全符号,可以脱离任何语境而拥有意义,其意义就是其所指,而摹状词是具有描述功能的语词,它是不完全的复杂符号,它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它只有在其被使用于命题中时才拥有意义,也就是说,其意义被指派给它们出现于其中的每一个命题。专名与摹状词的最主要不同之处在于,要想理解专名的意义,必须亲知它所代表的对象;而要想理解摹状词的意义,则无需亲知它所描述的对象,事实上,也不一定存在着它所描述的对象。要想发现其意义,可以把摹状词这个复杂符号分解为不同的组成部分。只要我们知道了其组成部分的意义,我们就能确定它的意义。在语句中,我们可以对这些组成部分进行重新安排。对它们作出不同的安排,它们就起到了不同的逻辑的及语义的作用。对这些命题进行重新安排之后,原先在命题中出现的摹状词就不再出现了,从而所谓的存在悖论也就消失了。
在这里,重要的是要能够从理论上证明为什么摹状词不是名称,也就是说,为什么摹状词是不完全符号,在脱离语境的状态下不具有意义(这是不完全符号所具有的唯一特征[24])。摹状词是由表示唯一性的定冠词“这”(the)加上一个表示类概念的语词或短语而构成的。它所表示的其实是具有性质φ的唯一对象x,其一般形式为(ιx)(φx)[25]。我们以“《威弗利》的作者”[(ιx)(x写了《威弗利》)]为例证明摹状词不是专名。如果“《威弗利》的作者”被看成一个专名,并设想它代表一个对象C,那么“司各脱是《威弗利》的作者”这一命题就变成了“司各脱是C”。但假如C是除了司各脱以外的任何人,则该命题是假的。而假如C是司各脱本人,则该命题是同义反复即“司各脱是司各脱”。然而,显然该命题既非假的,也非同义反复,所以,“《威弗利》的作者”这一摹状词在被单独使用的时候既不指司各脱,也不指什么别的东西,也就是说它没有意义。将这一例子推而广之,我们发现a=(ιx)(φx)是一个可真可假的命题,但绝不是无意义的重言式a=a。然而,假如(ιx)(φx)真的是一个专名,则a=(ιx)(φx)一定要么是假的要么是无意义的重言式a=a。可以通过以下说法来表达这一点:a=(ιx)(φx)不是命题函项a=y的一个值,因而(ιx)(φx)也不是y的一个值。由于y可以是任何事物,所以(ιx)(φx)什么也不是。这表明它只有在使用中才拥有意义,它一定是不完全符号。罗素的结论是:
包含语词“这”[the](在单称的意义上)、并且不同于命题的所有短语都是不完全符号:它们拥有使用中的意义,但在孤立的状态下不具有意义。…[我们]必须定义该符号的使用,即定义它出现在其符号表达式中的命题。[26]
而定义摹状词的使用就是前面所提到的罗素要去完成的第二项工作,即利用现代逻辑技术对包含摹状词的命题进行重新改写。它本质上是将原命题中的作为摹状词的符号分解为几个简单的部分,然后在此基础上重新组合原命题。这样既可以将原命题中的摹状词消解掉,又可以发现命题的真实的逻辑形式。
现在假设包含摹状词的命题的一般形式为f{(ιx)(φx)},即“这个满足φx的x满足fx”。先来定义一下(ιx)(φx)。罗素认为,摹状词(ιx)(φx)蕴含以下二个命题:
(1) ($x).(φx)
(2) φx.φy.Éx,yx=y
上述(1)说明至少有一个对象满足φx,而(2)说明至多有一个对象满足φx,二者合在一起就相当于:
($c):φx.ºx.x=c (c是某个体常项)
可以将其定义为:
E!(ιx)(φx)
因而“E!(ιx)(φx)”是任何包含(ιx)(φx)的命题所断言的内容的一部分。在我们原先的命题“f{(ιx)(φx)}”中,假如φx.ºx.x=c,那么在这里,所需要进一步断言的东西是fc。因此,
f{(ιx)(φx)}.=:($c):φx.ºx.x=c :fc
这就是说,“这个满足φx的x满足fx”这一命题意味着“有一个对象c,使得‘φx’总是等值于‘x是c’,而且fc”。而这正是原命题真实的逻辑形式。原命题经过这样的改写,“(ιx)(φx)”就完全消失了,因此“(ιx)(φx)”仅仅是个符号,它不需要直接代表一个对象。
下面以“这个写《威弗利》的人是苏格兰人”为例对上面所论述的改写过程进行解释。按照罗素的看法,这个命题蕴含以下三个命题:
1. 至少有一个对象X写了《威弗利》;
2. 如果X和Y写《威弗利》,那么X和Y等同;
3. 如果X写《威弗利》,那么X是苏格兰人。
以上第一个和第二个命题合在一起,其含义相当于“这个(唯一的)写《威弗利》的人存在”。我们可以将这两个命题简化为下面一个关于C的函项:
有一项C,使得“X写《威弗利》”的真假值恒等于“X是C”的真假值。
在这一简化命题之上再补充一点即“所说的C 是苏格兰人”,就可以蕴含原命题所要传达的所有信息。因此,“这个写《威弗利》的人是苏格兰人”就相当于:
有一项C,使得:(1).“X写《威弗利》”的真假值恒等于“X是C”的真假值,(2). C是苏格兰人。
我们可以发现,在这改写后的命题中,原先作为命题主词的摹状词即“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消失了,这表明它根本不是该命题的一个成份,因而它只能在语境中被定义。摹状词可以被消除,这也说明它是不完全符号,它并不能像名称那样拥有指称功能,因而包含摹状词的语句要想有意义并不以摹状词所描述的对象的存在为条件。所以罗素在《数学原理》中指出:
每当一个命题的语法主词被设想为不存在却并不导致该命题无意义的时候,该命题的语法主词显然不是一个专名,也就是说它不是一个直接指称某个对象的名称。因此,在所有这类情况下,命题都可以被如此分析以致于作为语法主词的东西将会消失。[27]
现在,在新命题的主目位置上所出现的是存在量词“有”。原先的摹状词所要表达的信息部分地由新的谓词表达式“写《威弗利》”所代替,部分地由表示恒等关系(即“X写《威弗利》”的真假值恒等于“X是C”)的符号所代替。而原先包含该摹状词的命题则由存在量词“有”、原有的谓词表达式“是苏格兰人”、新的谓词表达式“写《威弗利》”和表示等同的符号所代替。通过这样的改写,我们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谈及包含摹状词的命题了,而不必考虑该摹状词所描述的对象是否存在,同时存在悖论也就迎刃而解了。比如对于“这座金山不存在”这一日常语言中的主谓命题,我们可以按照类似上述的方法将其改写为“对X的一切值来说,‘X是金的且X是一座山’这个命题函项总是假的”。
经过这样的改写,“金山”不再是命题的逻辑主词。在新的命题中,它被两个谓词表达式所代替:“是金的”及“是一座山”。原命题所要说的其实可以通俗地解释为:没有任何一个名称的表达式可以成为“是金的且是一座山”这个复合谓语的主语。这种新的陈述方式就使我们避免了在否定“金山”存在的同时却又在迈农的意义上肯定了它的存在。因而,一般说来,当“这个某某”据说不存在的时候,我们拥有以下这样的形式的命题,即,并非存在一个唯一对象X,它具有性质φ。用符号表示如下:
“~E!(ιx)(φx)”
即
~{($c):φx. ºx.x=c}
或者它的某种等价物。这就是原命题的真实的逻辑形式。这里,表面的语法主词已经完全消失了。因而,在“~E!(ιx)(φx)”中,(ιx)(φx)是一个不完全符号。[28]
应用摹状词理论对命题进行改写,其实质是在亲知原则的指导下对原先包含摹状词的主谓命题进行分析,并发现其真实的逻辑形式,然后在此基础上重构该命题。新的命题的结构将严格对应于它所标示的事实的结构。在对原命题所作的分析中,亲知原则起着关键的作用。因为分析所要达到的结果必须使得新的命题中所包含的成份全都是我们所能亲知的成份,只有这样它才是可理解的。比如,在对“金山不存在”这一命题进行分析时,必须把其中的“金山”分解为“金的”和“山”,因为只有它们所代表的成分才是我们可以直接亲知的成份,这样我们才能对该命题进行重新构造。摹状词理论最重要的价值就在于它推翻了迈农等人的假定:为了能够说明包含摹状词的语句之所有意义,我们必须从本体论上承认在这个世界的财产清单上包含着与其相对应的东西。这一假定之所以会发生,其根源在于我们对有关命题的逻辑形式与语法形式的混淆。
在罗素看来,摹状词理论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它弄清了“存在”的意义:
如果你取任何一个命题函项并且断言它是可能的(即它有时真),那么这就给予了你关于“存在”的最基本的意义。你可以用以下说法表达这个意义:至少有X的一个值,对此,这个命题函项是真的。[29]
以“《威弗利》的作者存在”为例。它意谓着:有一个C的值,对于这个值来说,“‘X写了《威弗利》’恒等于‘X是C’”这个命题函项是真的。因此,存在本质上是命题函项的一个特性,这是指命题函项至少在一个实例中是真的。就此来说,“存在”只能用来对摹状词作出断言,而不能对专名作出断言。比如,我们可以说“《威弗利》的作者存在”,而不能说“司各脱存在”。后者不合逻辑句法。罗素认为,对存在的这种解释就弄清了从柏拉图的《泰阿泰德篇》开始的两千多年来关于“存在”问题的思想混乱。[30]
三、分析是在何种意义进行的
涉及对摹状词理论的理解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摹状词理论在什么意义上提供了一种对包含摹状词的命题的分析?罗素本人似乎没有对这一问题作直接的回答。学者们对于这一问题,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看法以卡尔纳普为代表,他认为利用摹状词理论对相关命题所作的分析是一种关于从日常语言到人工语言的翻译的方案,因而也就是关于符号系统中的摹状词的演绎规则的方案。它规定,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对包含摹状词的命题必须按照这样的方案去翻译。这种分析不能看成是对日常语言中“这个某某”这种形式的语词的意义分析。按照这样的理解,摹状词理论对相关命题所作的分析就不存在对与错的问题,而应该是问:相比较而言,它是否是一种方便的分析的方法?卡尔纳普说,罗素自认为它比迈农与弗雷格的方法更好[31]。
第二种看法以布莱克为代表,他在其所撰写的《罗素的语言哲学》一文中,认为摹状词理论“可以被理解为一种逻辑翻译的方法,不需要坚持任何可争议的认识论而拥有正当性” [32],因而它是“一种哲学上中立的翻译的技术”[33]。对相关命题所作的分析实际上就是从一种类型的语句到另一种类型的语句所作的翻译,这就如同从一种自然语言到另一种自然语言的翻译,翻译前后的两种语句拥有相同的意义但是拥有不同的语法形式。布莱克说,“重要的是认识到,对这种受人欢迎的(技术上的)优点的使用并不要求对任何认识论的观点的事先的承诺。”[34]这正如唯物论者和唯心论者都可以一致同意对一篇《荷马史诗》的正确翻译一样。要想检验这种翻译的正当性,我们只需看看能否在不影响语言使用者言语行为的情况下用分析者正确地代替被分析者。第三种观点以克拉克为代表。克拉克批评了卡尔纳普的观点,认为他的观点无法说明摹状词理论和日常语言之间是什么关系,而只是以日常语言作为分析的出发点;克拉克也批评了布莱克的观点,认为按照他的看法就无法解释作为翻译技术的分析是否正确。克拉克认为,“罗素构想摹状词理论的目标在于对摹状短语提供一种分析;这种分析与迈农及弗雷格所提供的分析不同,它勾画了摹状短语在日常语言中实际拥有的作用……,(罗素的)目的不在于复制日常用语,而更是要揭示作为其基础的逻辑框架的作用。”[35]这其实就是说,摹状词理论的目的是要对摹状词在日常语言中的逻辑地位作出描述,这样的描述具有正确与错误之分。
事实上,以上三种看法都有其合理性,但又都具片面性。若把上述三点结合起来,倒是能对罗素的摹状词分析作出正确的理解。本文认为,罗素的分析实质上既是一种关于翻译的方案或者说建议,也是一种在保持意义不变的情况下两个陈述间的互译,同时在这种翻译的过程中也就揭示了原命题的真实的逻辑形式。首先,罗素对摹状词的分析毫无疑问是一种关于翻译的建议或方案。
我们在前面指出,罗素把确定的摹状词的一般形式定义为“(ιx)(φx)”,它所断定的是,或者说,都可以翻译为“($c):φx. ºx.x=c”这种形式的命题;包含摹状词的命题的一般形式为“f{(ιx)(φx)}”,它所断定的是,或者说,都可以翻译为“($c):φx.ºx.x=c :fc”这种形式的命题。显然,罗素是在提出一种翻译的规则或者说方案。正如罗素自己所认为的那样,这种翻译具有迈农及弗雷格的方案所不具有的优点,一方面,它既避免了迈农的方案违反矛盾律的情形,因为它把原命题中的摹状词消解了,使人可以放心大胆地谈论“金山”这样的实际上不存在的事物;同时也避免了弗雷格的方案所具有的人为的特征,因为它真实地展示了命题本来所具有的逻辑形式。
其次,正如布莱克所认为的那样,改写前后的两个陈述具有不同的语法形式,但罗素本人认为它们具有完全相同的意义。这一点可以从罗素的分析过程中清楚地看出来。我们再回到前文所举过的“这个写《威弗利》的人是苏格兰人”一例。罗素实际上把这里的摹状词“这个写《威弗利》的人”翻译为“至少有一个人写了《威弗利》”和“至多有一个人写了《威弗利》”,显然,就这句话来说,这样的翻译已经穷尽了该摹状词的意义,很难发现它还有什么别的意义。所以,把原命题翻译为“至少有一个人写了《威弗利》”“至多有一个人写了《威弗利》”及“谁写《威弗利》,谁就是苏格兰人”这样的三个命题,实际上是一种意义对等的翻译。罗素在《数学原理》及《数理哲学导论》中都把这样的翻译称为“定义”(define)[36],而“定义”指的是用另外一种符号来说明要被定义的东西是什么,它当然必须以意义相同为准则,无论这样的定义是从什么角度——内涵的、外延的,或是其它角度——作出的。摩尔曾对罗素的这个例子作过详尽的分析,他认为罗素的本意也是希望改写前后的命题是相互等值的,尽管由于罗素的论证中有多处含混之处,他没有成功地做到这一点[37]。当然我们不像布莱克那样认为罗素的分析是没有哲学前提的,前文我们已经指出,罗素对包含摹状词的命题的改写是以亲知原则为指导的,亲知原则是罗素认识论的基础。摹状词理论的出现实际上就是亲知原则及意义指称论的进一步贯彻所导致的结果。
第三,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是要解决存在悖论的,存在悖论的根源在于误解了有关命题的逻辑形式,被其表面的语法形式所误导。因而摹状词理论对包含摹状词的命题的分析的首要任务或者说目的就是去描述命题的真实的逻辑形式,说明摹状词在日常语言中是如何起作用的,从而达到消除误解的目的。所以,上面所列举的三种观点并不相互矛盾:摹状词理论作为一种翻译的方案,是以意义相同为准则的;否则,根据这样的方案所作出的翻译就是没有价值的,而这种翻译的方案之所以能够成立或者说之所以说有根据,恰恰是因为它是根据包含摹状词的命题的真实的逻辑形式制定的。这种逻辑形式的正确性由以下这一点所证明:按照这种逻辑形式所构造的命题的结构与事实的结构是一致的。这样来理解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的话,我们也就可以驳回克拉克对卡尔纳普及布莱克所作的责问了:摹状词理论和日常语言的关系正是一种意义相等的关系;所作出的翻译的准确性(即意义的相等性)包含在对摹状词及包含该摹状词的命题的正确的分析过程之中,也就是说,正确分析的过程本身就证明了这种翻译的准确性。当然,有一点必须清楚,那就是,尽管罗素的本意是要在翻译前后保持意义不变,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日常语言经过形式化的处理之后,必然会有一部分意义在形式化的过程中流失掉。
摹状词理论的创立是罗素自身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穆尼茨指出,“这个理论对他的逻辑原子主义的一般哲学的若干主要目标和原则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提供了重要的例证。罗素声称这个理论指明了解决本体论和语义学的某些哲学问题的途径。罗素坚持奥卡姆原则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减少人们的本体论承诺的数目,而摹状词理论便实现了这个目标。它以清楚而又比较简明的方式表明怎样才能用新逻辑的那些特性和符号来阐明包含在这个理论中的见解。”[38]
罗素对包含摹状词的命题的分析表明了句子的语法形式和逻辑形式往往是不一致的,一些哲学问题的产生正是因为哲学家们被命题表面的语法形式所迷惑。这导致了两方面的意义深远的结果:一方面,关注语言从此成了哲学家们的一个极其重要的任务;对于语言哲学家来说,哲学分析的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发现命题的真实的逻辑形式。另一方面,逻辑形式成了分析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而且正是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在哲学史上第一次强调了逻辑形式这一概念的重要性。罗素的逻辑形式概念对后来的分析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比如,逻辑形式是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中的基本概念,这一点正是罗素的影响所致。维特根斯坦就承认,“罗素的功绩是他能够指出:命题的表面的逻辑形式不必是它的真正的形式。”[4.0031][39]
从哲学史上来看,摹状词理论则第一次显示了逻辑分析方法在哲学中的重要性,表明了某些长期存在的重要哲学问题可以从语言的角度通过逻辑分析加以解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摹状词理论被拉姆塞称作“哲学的典范”[40]。罗素的逻辑分析方法也在分析哲学史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B.玛吉说,“他所引入的分析方法提出清楚论证的标准,勾画出一个纲要,英语世界中几乎每个有所贡献的哲学家都有曾追随过这一点。……他建立了所有当代分析哲学蓬勃发展的框架。”[41]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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