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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的刑法评价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1-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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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王庆存,法律读库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最近网上爆料出一个引人注目的新闻——女孩自杀不成男孩补刀。话说恋情遭到家人反对后,深圳一对年轻男女相约殉情,期间男子见女子自残伤口太浅,竟补刀相助,最后女子死亡,男子却生还了。


每个自然人都有处分自己生命健康的自由(但绝非是权利),对于自己伤害自己身体乃至结束生命的行为,刑法一般是不予定罪评价的,但除了某些特殊身份、时间,如预备役人员在战时自残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笔者今天不谈论特殊身份、特殊时间的自伤自残行为,我们就聊聊普通人相约自杀的刑法评价问题。


相约自杀,从字面上来看是指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约定共同结束各自生命的行为,即相约者“自挂东南枝”的行为。究其原因,相约自杀当事人大多因世俗的阻挠或压力,或者是想逃离世界,希冀化蝶成双,追逐天堂自由等等,而在这些悲惨故事中也有许多值得刑法研究的问题。


相约自杀的结果大致有相约各方都死亡了、一方自杀未遂(含未自杀)、双方自杀未遂(含未自杀)。因相约自杀的行为人是在各自自由意志支配下处置各自生命,不存在社会危害性,没有侵害法益,上述几种情况相约自杀的行为人都不构成犯罪。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相约自杀也有可能构成犯罪,笔者在此区分一下不同的情形。


一、相约自杀的一方帮助另一方自杀


相约自杀的一方自杀未遂的情况下另一方进行帮助自杀,俗称“补刀”,这种情况下,如果相约自杀的双方都死亡了,就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但是在帮助者未自杀或者自杀未遂时,因死亡的一方接受帮助者的帮助自杀属于被害人承诺无效的行为,故帮助者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相约自杀双方相互提供帮助自杀


相约自杀的行为人也有相互提供自杀的帮助行为,如,用刀相互捅,在高空互推等等,这种情况下,如果相约自杀的各方均死亡了,也不存在构成犯罪问题,如果相约自杀的一方自杀未遂或者双方均自杀未遂,因帮助者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和故意,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相约自杀


相约一方行为人未满14周岁或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另一方行为人年满14周岁,如果相约自杀的双方都死亡了,就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但在年满14岁的行为人自杀未遂或者未自杀的情况下,因未满14周岁的行为人(或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产生自由处分其生命的自由意志,已满14周岁的未成人具备教唆自杀、欺骗自杀的行为,具有间接正犯的性质,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相约自杀的特殊情况,在量刑上可以适当考虑。


笔者在这里提醒准备相约自杀的筒子们,生命只有一次,要善待生命,珍惜自己的生命,也要敬畏他人的生命,切莫自杀未遂却含恨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