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友 请点击上方 蓝色小字 关注我们
老朋友 请点击右上角转发此文章
点击最下方“阅读原文”可直接报名PPP实操学习
欢迎关注PPP路问在线知识问答平台!
在线互动答疑,快速了解PPP知识,这里汇聚PPP领域顶尖专家、政策制定者和实践者,零距离和大咖们互动交流学习,PPP路问,参与随时随地。
长按下图识别图中二维码即可关注!
关注PPP路问,获取更多PPP问答,欢迎机构、专家入驻
来源:中国水网
5月3日,中国经济导报发布了吴浩、赵超霖的《PPP项目债券融资开闸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PPP项目专项债券指引》一文。文章公布了4月25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全文。这标志着PPP业内期待已久的“PPP项目专项债”正式出炉。
在短短的4个月时间里,国家发改委整合PPP业内、资本市场众多资源和力量,接连推出了“PPPABS”、“PPP项目专项债”两大PPP融资利器,体现了发改委在PPP模式与金融创新结合方面的“功力”,以及为促进PPP项目落地、提高PPP项目可融资性倾注的“洪荒之力”。相比于运营期融资工具PPPABS,建设期融资工具PPP项目专项债的推出,对于目前高歌猛进的PPP建设市场,可谓“久旱逢甘雨”。
“PPP项目专项债”,是继2015年4月推出战略新兴产业、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养老产业四个专项债、11月推出“双创债”、12月推出“绿色债券”以来,发改委推出的第7个专项债。“PPP项目专项债”保留了其他几个专项债的一些优势,也有着PPP项目独有的一些特征。本文对这一办法加以简要评析。
一、PPP项目专项债的基本规定
(一)发债主体和支持项目类型
《指引》明确了“PPP项目专项债券”是指,“由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债券。”因此:
1、发债主体为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这一主体界定,与《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收益债发债主体——“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是一致的。此外,这条规定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即PPP项目专项债可以是一般的“企业债”(依托企业主体信用发行),也可以是“项目收益债”(依托项目现金流发行)。
2、支持项目类型,是“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特许经营和购买服务,从项目回报方式角度来讲,也即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基本覆盖了PPP项目的收费模式。
(二)重点支持领域
《指引》规定,“现阶段支持重点为: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除了上述产业领域,这句话最终的定语,是“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也即包括了发改委主管的“基础设施”领域和财政部主管的“公共服务”领域,都可以按照《指引》发行PPP项目专项债。
(三)债券资金用途
《指引》规定:“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可用于PPP项目建设、运营,或偿还已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笔者认为,其实还可以包括股东为项目建设先期投入的,超出项目资本金的股东借款。因为按照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贷款等制度性要求,银行贷款是可以用于偿还上述股东借款。
(四)债券发行条件
主要包括:
1、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发改委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2、PPP项目运作应规范、透明,已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实施方案审查程序。鼓励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可研报告的项目发债。
3、应建立以PPP项目合同为核心的合同体系,相关合同文件应合法、规范、有效。
4、PPP项目应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项目收益优先用于偿还债券本息。来源于政府付费和财政补贴的项目收益应按规定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
5、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PPP项目应纳入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在项目入库方面,没有提及“公共服务”类项目是否入库。
上述5点发行条件,预示了只有规范的项目、合法合规的项目、优质的项目、入库的项目,才能发行PPP项目专项债,才能获得市场的认可。与PPPABS一样,这样也会倒逼PPP项目规范化运作。
二、PPP项目专项债的优势
(一)解决增信主体缺失问题+建设期融资——项目收益债的优势
1、囊括了项目收益债的发行方式,有利于解决增信主体缺失问题。项目收益债依托的是项目自身的现金流,而不是项目公司的主体信用,一般仅需进行债项评级。这对于有限追索融资的、缺乏增信主体(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都不愿意为项目融资提供增信、担保)的PPP项目,可谓是量身定做。当然,项目收益债早在2015年7月份即出台了。PPP项目专项债是对PPP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的一次“书面确认”。
2、为PPP项目建设期融资提供了“专项融资工具”。 《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应为已开工项目,未开工项目应符合开工条件,并于债券发行后三个月内开工建设。”这条是说,三个月内开工的项目,和已开工的项目,都可以发行项目收益债。“PPP项目专项债”如果发行的是项目收益债,即可以按照这一规定执行。因此,债券发行的时间比PPPABS要早,即不用等到项目进入运营期两年,这样将极大地支持项目建设期的融资需求,与PPPABS形成时间上的互补。PPP项目专项债可以成为项目资本金、项目贷款之后的又一种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二)发债效率和发债条件——专项债的优势
2015年发改委出台的六个专项债,积累了很多用债券融资推动重点领域专项建设的经验。PPP项目专项债也不例外。与其他专项债类似,PPP项目专项债的优势包括:
1、效率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2、发行企业债的,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3、发行企业债,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及以上的发行主体申请发债的,可以:1)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2)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设置市场化增信方式。
4、发行项目收益债,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及以上的发行主体申请发债的,“可不设置差额补偿机制,但应明确项目建设期利息偿付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法律文件。”这一点是比项目收益债还要优惠的条件。项目收益债必须设置差额补偿机制。
5、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这一点与专项债中的“绿色债券”一致。
6、发行人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债券存续期不得超过PPP项目合作期限。
上述6点专项债的优势,除了第4点之外,其余5点在2015年的6个专项债或多或少都有提及,尤其是国家和发改委重点支持的“绿色债券”,是专项债的“集大成者”(见《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但第4点是PPP项目专项债的创新之处,是连“绿色债券”都没有的优势。
三、PPP项目专项债的完善空间
作者简介
作者:张继峰,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金融专家,财政部PPP专家库财务专家,四川大学人权法律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云天新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部分作品来自互联网,无法核实真实出处,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从该公众号转载本文至其他平台引发的一切纠纷与本平台无关。支持原创,欢迎投稿,请将您的文章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内训课程实操培训地点
2017年05月11-13日 乌鲁木齐(11号报到)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高级咨询师后续培训
2017年05月17-19日 昆明市 (17号报到)
2017年05月25-27日 合肥市 (25号报到)
2017年06月14-16日 石家庄市(14号报到)
2017年06月21-23日 长沙市 (21号报到)
2017年06月28-30日 贵阳市 (28号报到)
2017年07月05-07日 青岛市 (05号报到)
2017年07月19-21日 厦门市 (19号报到)
课程大纲详情可联系陈老师 13241298687(同微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操培训
报名入口
>长按上述图片,识别二维码即可申请报名。
【100】各省PPP政策法规文件速查手册
【001】国务院PPP文件汇编(上)
【002】国务院PPP文件汇编(下)
【003】财政部PPP文件汇编(上)
【004】财政部PPP文件汇编(下)
【005】发改委PPP文件汇编(上)
【006】发改委PPP文件汇编(下)
【007】江西省PPP政策文件汇编
【008】四川省PPP政策文件汇编
【009】湖南省PPP政策文件汇编
【010】河南省PPP政策文件汇编
【011】广东省PPP政策文件汇编
【012】辽宁省PPP政策文件汇编
【013】新疆省PPP政策文件汇编
【014】北京市PPP政策文件汇编
【015】浙江省PPP政策文件汇编
【017】河北省PPP政策文件汇编
【018】云南省PPP政策文件汇编
【019】山西省PPP政策文件汇编
优质文章精选(点击即可查看):
PPP特训营为您精选了点击率较高的优质文章。为方便读者们查阅,直接编辑数字(如:001)回复至本微信公众平台即可。
中国PPP大讲堂学员通讯录
为了方便中国PPP大讲堂所有学员,沟通学习与合作特成立中国PPP大讲堂学员通讯录,请各期学员尽快加入!
点击“阅读原文”即可在线报名PPP项目实操能力培训暨PPP项目咨询师(中高级)考试欢迎报名参加!亦可拨打电话咨询课程详情13241298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