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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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的税会处理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2-19 10:38

正文

一、会计处理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 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补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 范,计入营业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由《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及解读——政府补助 》规范,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一)易混概念
1.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比如,某企业研发新型节能环保型冰柜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予税前抵扣2000万元,直接定额减免企业所得税,未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属于政府补助。
2.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理解:增值税出口退税实际上是政府退回企业事先垫付的进项税,所以不属于政府补助。
3.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补助适用收入准则。
以新能源汽车为例,按每辆新能源轿车售价13万元,其中补贴8万元,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对新能源汽车厂商而言,如果没有政府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企业不会能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 ,政府补贴实际上是新能源汽车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因此,新能源汽车厂商从政府取得的补贴,应当按照14号收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政府补助附有一定条件,并非与无偿性相矛盾。举个例子,为推动科技创新,甲企业所在地政府于2021年8月向丙企业拨付了3000万元资金,要求丙企业将这笔资金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研究,研究成果归甲企业享有。这一项财政拨款具有无偿性,甲企业收到的3000万元资金,应当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案例
政府为鼓励企业使用环保设备,对购置环保设备的企业予以补助。2020年乙公司以自有资金200万元和政府补助100万元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环保设备售价,按5年折旧,该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假设企业采用全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1.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2.购进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3.计提折旧:简化每年折旧为300/5=60(万元)
借:管理费用 60
贷:累计折旧 60
4.2020年末:政府补助对应的折旧为100/5=20(万元)
借:递延收益 20
贷:其他收益 20
5.2021年末:
借:递延收益 20
贷:其他收益 20
6.2022年~2024年度相同。
税务处理:2020年一次性确认政府补助收入100万元,调增80万元(100-20),2021-2024年度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假设企业采用净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1.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2.购进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借:递延收益 100
贷:固定资产 100
3.该环保设备账面价值为200万元,每年折旧为:200/5=40 (万元)。
4.2020年~2024年:
借:管理费用 40
贷:累计折旧 40
2020年一次性调增收入100万元,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增加100万元,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300万元,可税前扣除折旧额为60万元(300/5),调增折旧额20万元(60-40),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100-20);2021年~2024然后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二、增值税处理
在2020年1月1日以前,按 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第3号, 已废止)处理: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在2020年1月1日以后,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处理: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不征税财政补贴的发票开具:使用分类编码简称“不与销售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编码615,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 王某从华为旗舰店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零售价10000元。他领取了政府补助的消费补贴券,享受了8折优惠,实际支付金额为8000元。华为公司应以补贴前的价格作为计税基础,申报缴纳税款。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8000
应收账款-政府补贴 2000(需与政府结算)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49.56 (政府补贴因与商品销售直接相关,属于交易对价的一部分,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50.44
发票开具,参考厦门税务答复,本次活动面向个人消费者,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应当单独支付结算。开具的发票抬头为消费者姓名(与云闪付账号姓名保持一致),开票金额包含补贴金额,备注栏应注明家电品类及对应能效,例如冰箱一级能效。实务中也有将差额部分开给商务局的,用于和政府部门对账结算,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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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1.某新能源汽车企业2020年才收到2019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2.某企业取得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2020年,该企业购进废弃电视1000台,全部进行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规定,取得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1000台电视的定额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该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视取得的补贴,与其回收后拆解处理的废弃电视数量有关,与其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无需缴纳增值税。
3.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什么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征税收入
自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
(二)不征税收入
1.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不得在税前(加计)扣除或摊销。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第五条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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