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折中家制与人的培育
潘光旦对自然性与伦理性的同等重视,还反映在他对家庭规模、同居方式这些家庭制度的具体改革建议之中。他虽然赞同当时一些西方学者,比如普本拿(Popenoe)、歇雷(Schiller)的观点(潘光旦,2000l:134、139),认为中国大家族制度在维持“种族精神与血统绵延”方面有重要价值,但是他更清楚地知道,大家族制度发展到民国时期,不仅在家内关系上出现了上文提到的问题,而且传统家制所起到的个体与国家之间的中介性作用也已经消失。个体在家内培养的情感、道德、伦理无法向家之外的其他团体、社会与民族扩充,一个大家族“自身便变做一种社会”,除了家庭与宗族利益以外,不存在其他更高的价值和精神。这种“推爱”过程的断裂、家庭的畸形发展,不仅使得个体的发展受到压抑,而且也使得社会与民族的发展受到阻碍。这是当时很多学者对于中国大家族制度的普遍观感。为了增进民族的整体利益,促进社会、民族发展,有些学者试图寻找家族与宗族之外的替代性团体,来促进公共性价值观的养成,比如梁漱溟对于新乡约的讨论(梁漱溟,2009)。但是,对于潘光旦来说,他并不认为完全抛弃家庭制度另辟蹊径能够真正走通,他的努力方向是结合新旧原则改革家制,培养具有同情心与责任心的个体,从而将家内的情感伦理“推爱”到社会与民族。
前文有关两性关系和家内关系的讨论,实际上已经对行动者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比如对于两性关系中性冲动与社会性情感的平衡,家内关系中对于他人德行之自然遗传性和社会性的整体考量等。在家制改革中,潘光旦进一步讨论了要如何培养这种具有判断力与平衡感,对于人事有着贴切理解的个体,这集中体现在他关于折中家制的论述中。折中家制的设计,回应的是当时社会上关于家庭规模的讨论。随着大家制遭遇舆论批判、逐渐解体,大家庭过渡为小家庭,进而发展为无家庭的观念开始流行。不过,在潘光旦看来,这只是单线直系演化思想在家庭问题上的反映,并不被“严格的演化论者”所承认,是没有科学根据的。因而,他试图呈现出一个不同的新家制图景,即折中家制。这一新家制的想法在1928年3月出版的《中国家庭之问题》一书中有过比较详细的论述。同年10月潘光旦又在英文刊物《中国评论周报》(The China Critic)上发表专文论述,在这篇文章中他将其翻译为“the optimum family”(潘光旦,2016:104),即“最适宜/最佳的家”。
折中家制有两个最主要的特点:一是把大家族留其根干、去其枝叶,将家的范围限定在“直系家庭”的范围内,排除了以往大家族中各种妯娌关系、兄弟关系、叔侄关系引起的枝蔓与纠葛;二是强调兄弟婚后分家,“为父母及祖父母者即由彼等轮流同居侍养”,因而一般是三代或四代人共同居住(潘光旦,2000l:134)。这样既避免了大家族制的繁杂与压抑,又避免了小家庭制对于世代传续、种族精神的忽视,即试图在偏于个人主义的小家庭制与过度强调伦理性的大家族制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的解决方案。在潘光旦看来,作为生物性的个体均有趋利避害、保全自我的特性,但是一种家庭制度如果只强调这种生物性需求,缺乏对种族血统与精神的伦理性认同和延续,则不仅会使家庭丧失“承上启下之推爱精神”,更会使得个体缺乏精神归属,种族丧失绵延发展的动力。同样,如果过分强调家庭的社会性、文化性伦理,则会压抑甚至泯灭个体发展的可能,阻断社会、民族国家发展的前途,则亦难以促进个体与社会的整体进步。正如有研究者(吕文浩,2009:171)注意到的,潘光旦折中家制构想中的“去其旁系、留其直系”、“轮流同居侍养”,和其他社会学家比如孙本文、李树青和费孝通的论述有很强的相似性,即都是重视亲代与子代之间的养与孝,以求实现抚育与赡养功能。不过,对于潘光旦来说,除此之外,折中家制还寄托着他有关培养现代个体之素养的愿望。
潘光旦认为家庭是“训练同情心与责任心最自然最妥善之组织”,要达成这种训练的首要条件是具备一个有老有少、大小合适的家庭。这是他提倡折中家制的用意所在,通过“轮流同居侍养”的方式让每个家庭都有年老者和年幼者,从而使每个成员都能够在三代互动中培养相互间的情感与责任,为他们在更大范围内产生同情心与责任感奠定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是同情心与责任心的训练场,但是从训练场向实践场的转换,或者说从家内情感向家外情感的扩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有一个类似于传统儒家伦理的“推爱”过程。“自亲子之爱,兄弟之爱,推而为戚族之爱,邦人之爱,由近及远,由亲而疏”(潘光旦,2000l:136),这里亲子、兄弟、戚族、邦人构成了同情心与责任心向外扩充的自然环节。一直以来,传统家族的问题在于,随着家族规模发展过大,同情心和责任感丧失了扩展到家族之外的可能;而西方小家庭的问题在于,不和父母同居就丧失了培养这种同情心与责任感的自然场域,需要从公民教育、社会团体等外部组织中寻求培养的环境与动力。与这两种家制相比,折中家制提倡的是三代之家,潘光旦希望通过这一适宜的家庭规模,既保有“家”培养同情心与责任心的能力,同时又具备将这种同情心与责任心向外“推爱”的可能。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这种由家内向家外的“推爱”要如何实现呢?一个在家庭范围内养成了同情心与责任心的个体,要通过哪些步骤和方式将这种能力扩展到家之外的社会与民族?正如上文所说,在家与民族之间,有一些中间环节,比如兄弟、姻亲、族人、乡土,等等;同时,随着民国社会变革的推进,在家族之外也出现了对一些新式团体和共同体的认同,比如对于“青年群体”的认同,对于“社会”与民族国家的认同。这些环节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利于搭建从家到社会、民族的桥梁,潘光旦对此也有过一些零星的论述。不过,在他看来,最能够实现“推爱”的,还是以“人的培育”为中心的家制重建,这进一步涉及到他有关家庭与民族问题的讨论。
(二)家庭与民族发展
讨论潘光旦思想中家庭与民族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了解潘光旦独特的民族观念。民国时期,民族主义虽然作为社会思潮十分兴盛,但从学理的角度来说,不同学者理解民族的角度并不一致,出现了文化民族观、政治民族观、历史民族观、血统论色彩的民族观,等等(张志强,2015)。潘光旦的立场和这些民族观念不同,他比较重视民族所具有的生物性与文化性,他认为民族是介乎种族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存在,只有当其“在种族的成分上,既有相当混同划一的性质”,同时“在语言、信仰、以及政、法、经济等文化生活方面,又有过相当持久的合作的历史”,才能被称为一个民族(潘光旦,2000b:43)。潘光旦一贯认为生物性是理解文化性的最基础环节(潘光旦,2000h:311-312)。他的民族观念也具有这一特性,即民族的首要意涵是生物性和种族性的,离开生物意涵,对民族的了解“不免有泛滥无归的危险”(潘光旦,2000b:21)。当时,中华民族所遭遇的历史性危机催生了一大批促进民族发展的设想与尝试,潘光旦对民族之生物性与文化性的强调,正是试图以此为起点,探讨民族发展的可能路径。在这一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是从家庭到民族的“推爱”,对他来说,这种“推爱”的实现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条路径是从家庭意识向民族意识的过渡与发展,另一条路径是通过家庭实现“人的培育”,增进人口素质,促进民族发展。
潘光旦对民族生物性与文化性的重视,使得他十分看重“民族意识”的世代传承性。在他看来,民族意识只有在血缘的传承、文化生活的传递中才能深入到每代人的内心深处。因此,他在一篇文章中曾指出“真正的民族意识是以家族意识为张本,而脱胎于家族意识的”(潘光旦,1932),培养家族意识的工具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培养出民族意识。这一立论的基础是家族和宗族基于生物特性世代传递而具有的绵延不绝之意,这是家族与民族的共通之处,真正的民族意识必然以家族意识为基础而形成。因此,他并不认为“家族意识不发达”的国家,比如美国,可以称为一个真正的民族。在他看来,美国不具备源于家族意识、“能纵贯世代的民族意识”,它所拥有的只是“横断一时的国家主义”。这一论断和当时将美国作为民族国家典范的思潮之间存在差异。在一般观念看来,美国能够称为一个民族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克服了家族之私,即家族与民族国家是“私—公”的对立双方,因而“民族”更重要的是其政治性意涵,是与国家一样的“公”之代表。但潘光旦认为这种民族国家观在情感上是无着落的,与之相比,他更强调民族在个体“心态”层面的意识基础与情感基础,比如以家庭意识为基础建立的民族意识。在他看来,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形成的民族意识,才是促进民族世代传承、发展的动力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