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1.
219
第
九
章
诉讼时效
1.220
第一百
八十八
条 【
诉讼时效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
权利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
义务人
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权利人的申请
决定延长。
1.221第一百八十九条
【
分期履行的
诉讼时效
】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222第一百九十条
【
对法定代理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1.223第一百九十一条
【
受性侵的未成年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1.224第一百九十二条
【
诉讼时效届满对义务人的影响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1.225第一百九十三条
【
不得主动适用
】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226第一百九十四条
【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227第一百九十五条
【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
有关程序终结
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228第一百九十六条
【
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情形
】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1.229第一百九十七条
【
诉讼时效法定
】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1.230第一百九十八条
【
仲裁时效
】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231第一百九十九条
【
撤销权、解除权等的例外规定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1.232第十章
期间计算
1.233第二百条
【
期间计算方法
】
等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1.234第二百零一条
【
年、月、日、小时的计算方法
】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
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
开始计算。
1.235第二百零二条
【
年、月期间最后一日的
计算方法
】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1.236第二百零三条
【
期间最后一日截止时间的计算方法
】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
法定
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
结束
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1.237第二百零四条
【
期间的计算依据
】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38第十一章附则
1.239第二百零五条
【
与
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
民法所称的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
超过
”“以外”,不包括本数。
1.240第二百零六条
【
生效时间
】
本法
自
2017年10月1日
起施行。
【民法通则】
2.
226第七章 诉讼时效
2.
227
第一百
三十五
条 【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二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长期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
228
第一百
三十六
条 【
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
229
第一百
三十八
条 【
当事人自愿履行
】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
230
第一百
三十九
条 【
诉讼时效的中止
】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
或者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
231
第一百
四十
条 【
诉讼时效的中断
】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
232
第一百
四十一
条 【
特殊规定
】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2.
233
第一百
五十四
条
第一款
【
期间的计算
】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2.
234
第一百
五十四
条
第二款
【
期间的计算
】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
规定
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