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改革的运行方式是“发包制”的。中央将司法改革任务、要求与预期目标一次性“发包”给下级,并逐级分配“整块任务”,各级各单位各领任务,按照计划时间表上交预期成果。为了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中央会同时放权给改革单位较大的自主创新空间。不过,在中央不间断授权的过程中,并未同时建立起相应有效的监控机制,权力与对权力的监督并不是同时下放的,缺乏对权力的管控与制衡,地方司法改革的自主权会本能地扩大,这就使得地方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中央与上级的制度化约束,而根据以往几轮改革经验,地方司法部门自主性的扩张往往会在很大程度上演变为地方司法领导个人意志的膨胀。实际上,自主创新的层级放权并不会真正落脚到基层,各级司法机关会层层截留本属于基层的自主权,司法改革的真正控制者恰恰是传达中央与上级文件精神、指导下级执行的中间层——各级司法机关中的高层领导及部门领导,尤其是“一把手”。
“发包制”的运作逻辑实际上是唯“一把手”是问的领导负责制。“一把手”要负担所有改革的得失,以政绩成败论英雄。这种落实到人的简单化改革方式客观上赋予了部门负责人大权独揽的合法性,其结果是地方司法官员的恣意专行。缺乏有效的改革权的分割与制衡机制使“原来下放给一个集体或组织的权力落入个人之手,而这个集体或组织又无法监督约束领导人手中的权力,那么国家权威的碎裂化从根本上就变成了一种国家权力的个人化和私有化,也就是国家权威的空心化(Hollowed Out)。国家、集体和组织变成了一个空壳,而个人才是公共权利真正的主体。”
强化领导个人意志的“发包制”改革将对一线办案造成三种伤害:其一,对办案人员的管控牵制了案件办理。如果维系办案人员个人发展的全部话语权全通过领导层加以控制的话,那么法官、检察官“前台”的行事将完全听命于“后台”的操作,审判权、检察权会被严格限制,法官、检察官难以有真正的办案自主权,这为司法公正、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带来了诸多负面效应。这种以行政意志干预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方式,有悖于司法规律:一是使诉讼程序中应然的法治目标、程序价值、司法独立性形同虚设,使诉讼规则流于形式,司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被严重破坏。二是使民众失去对司法的信任、对法治的信仰,法官、检察官一旦对内屈从,对外就难以秉公,民众自然不会尊重法官、检察官。三是行政力量的强化促使民众“信访不信法”,当事人会选择触动行政神经的方式要挟法官、检察官,将司法制度信访化、“把事情闹大”博得更多的行政干预,这进一步压缩了依法裁断的可能性空间。
其二,对法官、检察官的过分把控容易滋长灰色寻利行为。由于领导层掌握对法官、检察官的绝对人事权与案件决定权,这一权力可以直接或间接为司法腐败提供温床。“正因为这种干预机制的存在,导致希望胜诉的当事人和代理人往往会尽量通过这种行政路径去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审理。由于法院内的各级领导都具有一定行政权力,这些权力的内容构成中有的就是对案件审理或处理的干预权,而有的可以间接转化为干预权。因此,法官只要获得这些权力就可以得到自己正常收入以外的收入即经济学上所谓的“超额利润”也是“经济租金”。由于存在经济租金,租金的存在必然刺激人们“寻租”,如同利润的存在后刺激人们“寻利”一样。”为了获取“经济租金”,主管领导就成了当事人“主攻的对象”。而且,由于领导层不直接处理案件,其“主攻”的方式也就不易被人觉察。对法官、检察官而言,为了实现对自身发展上的“利好”,在领导过问或者向上级汇报之际,借机“讨好”,为未来升迁投资,或者期待“情感性回报”都是“情理之中”的。这样一来,就大大助长了司法各方的“灰色交易”,提高了司法腐败的几率。
其三,动力机制的丧失引发“退出一线”的功利倾向。行政个人意志的过度侵蚀极大地挫伤了一线法官、检察官办案的荣誉感与积极性,因领导审批的存在,办案正确并非功劳,办案错误却是责任。独立的思考、自由的裁量、解决疑难案件的成就感全然消逝,办案的动力与责任心逐渐弱化,难以激励法官、检察官的司法工作。其结果是一线法官、检察官消极怠工、疲于应付,诱发强烈的等待或依赖领导决定的意识,缺乏自主性与自觉性。与此同时,一旦在一线积累了一定的年份与业绩,经验丰富的高素质办案法官、检察官便急于脱离一线辛苦,转而追求清闲而又有提升空间的二线岗位。当全体法官、检察官都经历或者意识到这一点时,一线办案人员的填补只能依靠刚刚入职、缺乏经验和能力的新手,这样一来,一线业务部门不再是一个聚集优秀司法人才的场所,而成为一个锻炼新手的培训基地和法官、检察官升迁的跳板。
个人意志的突显不仅会伤及一线办案,同时还会影响领导层的工作重心。就地方司法“一把手”而言,改革的效用目标存在一定的矛盾——改革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与政绩最大化之间的冲突。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两者的冲突并不明显,政绩的最大化正是以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主体的。但进入21世纪,随着各地经济攀比与政绩竞争的多重压力,追求短期政绩的机会主义开始成为地方司法领导的普遍冲动,并进而变成了他们的核心政治偏好。对于身处干部岗位考核机制与司法指标化管理之中的司法领导,政绩最大化是实现其政治晋升的最主要资本,当两者发生冲突时,牺牲改革公共利益很可能成为他们的选项。而一旦既独握改革大权,又带有政绩最大化的偏心,那么这些改革的实际操控者将以功利化策略弯曲改革路线,引发改革运行过程中的一系列变异。
况且,追求司法改革的长期打算与长效机制的建立并不符合官员任职期限与届别的实际现实。领导职位的频繁变动与官员的普遍流动客观上限制了改革的目光,使其只能聚焦于那些能够在短期速见成效的政绩工程,其结果是,司法改革的诸多方面被选择性执行,上届推行的举措被搁浅或终止,需要持续的已不再兑现,新的项目重点被重新推崇,改革的“中心工作”发生根本的转移,这些都会极大地冲击司法改革的常规程序与机制,打乱改革的步伐与节奏,加剧改革的低效率。
那么,新一届司法领导如何在短期内快速有效地完成政绩最大化的呢?答案是依赖“政治动员”。“政治动员”是中国行政管理模式的一项重要方式,即“在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的名义下,运用思想舆论和宣传教育等政治社会化手段调动民众对执政者及其决策的认同、支持和配合,从而加强政治体系的施政能量,促进决策的贯彻执行。”当某项司法改革工作对政绩的凸显与自利的维护具有重要作用时,地方司法领导往往会将其提升到政治任务高度,标注为“中心工作”,通过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集中力量突击开展。这种动员方式有三大优势:一是一旦被抬高到政治任务高度,便可以不计成本,不顾其他因素,动用一切手段,不达目的不罢休;二是一旦用政治动员的方式推行,便可以不问程序与过程,不拘泥于政策规范与常态要求,“不按套路出牌”,只求结果;三是一旦以政治动员的理由推广,便可以以行政手段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调动司法程序中难以调动的党政能量突击解决问题。这种采取一切手段、突破极限的方式自然比常规的改革措施奏效得多,达到短期的高效力也轻而易举,但是可以想象,其背后伤害的却是司法的规范化与程序化,如此以来,改革的规矩会被颠覆,要知道,“以无规矩的方式进行改革以建立规矩”是难以自洽逻辑的。
不仅如此,当以政治任务的动员方式将一项改革工作变成“中心工作”、以压倒性的行政力量促使职能部门贯彻落实时,司法职能部门的常态化规范与既定程序也被破坏,他们变成被动地等待上级部署“中心工作”、直接执行“中心工作”的“载体”与“工具”。而越出正常案件办理与司法运行的范围,重新定位某项行政色彩浓郁与个人意志鲜明的“中心工作”,很有可能使司法体制走向无序。当没有什么不能逾越、没有什么不能突破、没有什么不能改变时,改革就失去了方向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