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总结了一下,财务审计方向的重要法规主要涉及:12项新审计准则、3个重要的会计处理、函证、审计会计档案的管理、事务所品牌建设与发展、十三五改革、管理会计、代理记账等等领域。
本期微信先将与财务审计相关的重要法规和征求意见稿列在这里,快来一起回顾一下!特别重要的已标红。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1
生效日期:2016.07.01
文号:财会〔2016〕1号
法规概要: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审计档案所有权归属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依法实施管理。主要包括:总则、归档保管与利用、权属与处置、鉴定与销毁、信息化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七部分。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08
生效日期:2016.03.08
文号:财会〔2016〕3号
法规概要:
《关于新旧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关于保管期限的衔接规定和关于电子会计资料归档的衔接规定。
关于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7
生效日期:2016.04.27
文号:财会〔2016〕8号
法规概要: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将于2016年5月1日施行,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通知》规定:
(一)为规范证书样式,方便证书的使用和认定,证书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发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得随意变更证书样式。
(二)新版证书的换发时间及方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予以确定,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新版证书的换发时间最晚不得晚于2017年6月30日。
(三)新版证书样式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旧版证书样式自2017年7月1日起作废。
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16
生效日期:2016.06.01
文号:财会〔2016〕9号
法规概要:
《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担任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符合《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合伙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包括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满足审计工作经验年限要求和未受行政处罚要求等,并符合下列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者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为内地居民或者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永久性居民;
2.在合伙协议中对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管理决策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其中具有中国内地居民身份的合伙人在经营管理决策中的表决权不得低于51%;
3. 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内地居留不少于6个月。
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按本土化转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关于印发《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22
生效日期:2016.06.22
文号:财会〔2016〕10号
法规概要:
《管理会计基本指引》旨在促进各单位(包括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加强管理会计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在《基本指引》中形成了涵盖目标、原则、要素等的基本框架,并以要素为主线铺陈章节。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基本指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会计目标、原则、要素等内容;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对总则中提出的应用环境、管理会计活动、工具方法、信息与报告这四个管理会计要素进行了展开;第六章为附则,包括《基本指引》的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06
生效日期:2017.01.01
文号:财会〔2016〕12号
法规概要:
存货准则所规范的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考虑到政府储备物资的取得、调拨、管理、处置、权属确定等与本准则规范的存货有较大不同,因此将其排除在存货准则范围以外。另外,考虑到政府收储土地规模较大且具有不同于一般存货的显著特点,也对其进行了范围排除。关于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我们将单独制定相关准则。
投资准则所规范的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股权和债权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另外,关于PPP模式中政府的投资,鉴于其涉及的核算内容较为复杂,我们拟单独制定相关准则。
固定资产准则所规范的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考虑到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为政府会计主体经管的资产,其使用目的和管理方式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且这类资产规模较大,有关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我们拟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准则。另外,自然资源资产的定义和内涵尚不明确,是否需要制定相关准则,需要做进一步研究。
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12
生效日期:2016.10.01
文号:财会〔2016〕13号
法规概要: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明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及回函中所列信息严格保密,银行询证函仅用于审计(验资)目的;银行应于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函,并规范了审计业务、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的通用格式以及备选格式。
此通知对银行的监管要求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中有关银行询证函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22
生效日期:2016.09.22
文号:财会〔2016〕17号
法规概要:
《关于印发的通知》中明确对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以及中央企业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及公式链接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29
生效日期:2016.09.29
文号:财会〔2016〕18号
法规概要:
2016年10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发布的通知》(财会[2016]18号)。
为满足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需要,根据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和《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GB/T 25500-2010)系列国家标准,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及公式链接库》,现予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及公式链接库》是对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丰富和补充,供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企业使用。《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及公式链接库》的命名空间为http://xbrl.mof.gov.cn,电子文件包请访问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会计司”子频道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08
生效日期:2016.10.08
文号:财会〔2016〕19号
法规概要:
十三五期间,财政部将修订《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及其配套法规,同时研究建立会计诚信档案和会计“黑名单”制度,此外还将加快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建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等基金类会计制度的修订。
在企业会计准则方面,财政部将研究制订我国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相关会计政策,并适时推动建立以披露财务报告数据为主的社会化会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研究制定企业账户层面和交易层面会计数据以及相关业务数据交换标准。
在会计服务管理上,财政部将研究建立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制度;探索改进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和审计费用支付方式;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广泛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适当、适度限制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关系公众利益的高风险业务;探索建立政府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制度;简化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和变更备案,健全会计师事务所退出机制;探索大型企业集团“主审+参审”审计模式。
关于印发《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09
生效日期:2016.10.09
文号:财会〔2016〕20号
法规概要: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规划》,在《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基础上,增列特殊支持计划,强化选拔考核管理,调整经费使用管理,充实学员使用内容。
《发展规划》在报名条件方面,新增了一些不得参与选拔的情形,如最近5年内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或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有直接关系等。在培养期间或培养结束后,新增了一些予以淘汰或除名的情形,如上述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或所在单位有违法行为且与本人有直接关系,以及承担(参与)的科研课题没有通过评审等。
《发展规划》还设定了工程培养目标,即到2020年,分别企业类、行政事业类、注册会计师类、学术类4类,再培养600名左右、累计培养2000名左右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担当会计行业领军重任;再培养20名左右、累计培养50名左右特殊支持计划学员,打造会计行业高层次、复合型、标志性的尖端会计领军人才。到2025年,在2020年基础上,再培养700名左右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再培养30名左右特殊支持计划学员。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9.30
生效日期:2017.01.01
文号:财会〔2016〕21号
法规概要: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旨在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煤炭企业范围内实施。
《通知》对产品成本核算对象、核算项目和范围、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做详细的说明。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03
生效日期:2016.12.03
文号:财会〔2016〕22号
法规概要: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六个二级科目:“预缴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取消一个二级科目“增值税检查调整”。至此,“应交税费”下属与增值税有关的二级明细科目由原来的五个增加到十个。《规定》同时明确了以上科目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方式。《规定》还规范了进项业务、销项业务、差额征税、出口退税等增值税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0
生效日期:2016.12.20
文号:财会〔2016〕23号
法规概要: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包括总则、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确认和计量、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附则等几部分。《规定》明确,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由破产管理人签章。《规定》同时对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加以规范。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3
生效日期:2017.01.01
文号:财会〔2016〕24号
法规概要:
12项准则分别是《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与治理层的沟通》、《持续经营》、《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期后事项》、《书面声明》。
对A+H股和H股公司的审计业务,如选择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则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除A+H股以外的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IPO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对于其他实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暂不要求执行本批准则中仅针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对于本批准则中的其他规定,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
发布日期:2016.02.16
生效日期:2016.05.01
文号:财政部令第80号
法规概要: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另外,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的业务包括: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关于发布实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金融行业标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1.08
生效日期:2016.11.08
文号:证监会公告〔2016〕25号
法规概要: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金融行业标准分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其他核心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7个部分,给出了《审计规范》中每个审计项的参考性审计依据和审计步骤,以规范行业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的审计人员客观准确地实施信息系统审计。
证监会要求资本市场有关主体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2.20
生效日期:2016.12.20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35号
法规概要:
对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企业(IPO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
对于股票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A+H股公司),其内地上市部分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在香港上市的部分,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
对于上述规定之外的资本市场其他主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暂不要求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中仅对上市实体作出强制要求的相关规定,对于其他方面的规定,仍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30
生效日期:2016.09.01
文号:财建〔2016〕503号
法规概要:
《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以及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必需内容,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应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办法》同时明确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2
生效日期:2016.11.02
文号:会协〔2016〕53号
法规概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指南》共5章30条,包括总则,事务所品牌愿景和战略,事务所品牌定位、设计和传播,事务所品牌维护和危机管理,事务所品牌监控和评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业务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6
生效日期:2016.04.06
文号:会协〔2016〕10号
法规概要:
《会计师事务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业务指引》,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就被评价单位的财政支出(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并独立出具报告的情形进行编写,用于指导和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相关绩效评价业务。
《业务指引》包括概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业务的承接、计划评价工作和编制评价工作方案、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形成评价结论和撰写评价报告等方面的内容,并提供了绩效评价服务合同参考格式、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参考提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流程图示例、被评价单位声明书参考格式、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等格式文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1
生效日期:2016.12.21
文号:会协〔2016〕75号
法规概要: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部署2016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
在充分关注面临退市风险、业绩大幅波动等上市公司的基础上,事务所应当特别关注下列类型公司的特殊性:
一是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上市公司;二是农、林、牧、渔类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上市公司;三是频繁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四是涉及高风险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五是发生重大非常规交易的上市公司。
中注协同时提醒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做好年报审计业务信息报备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2
生效日期:2016.01.12
文号:会协函〔2016〕17号
法规概要:
《关于做好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中指出2016年中注协继续奖励2015年度符合做强做大申报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申报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至5月31日。《通知》明确,做强做大政策性奖励主要包括:事务所承接大型银行、保险公司年报审计业务(会费返还)、事务所多元化经营(资金奖励)、事务所走出去(资金奖励与会费返还)。
关于就《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100号——战略管理》等2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的函
2016年12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公告,就《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100号——战略管理》等2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的2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由6项概括性指引和16项工具方法指引组成,内容涉及战略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营运管理、投融资管理、绩效管理和其他领域。
概括性指引一般由总则、应用程序和附则等组成,明确了相关管理会计领域的主要工具方法,概括总结了本领域内相关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共性内容;工具方法指引一般由总则、应用环境、应用程序、应用评价和附则等组成,内容围绕管理会计应用展开,明确地告诉单位这些工具方法是什么、怎么用、如何选择、有哪些优缺点等内容。
本次意见征求于2017年3月31日截止。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2016)
2016年8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36号)。财政部本次就金融工具分类变化涉及的报表列示项目与披露,以及金融工具与套期会计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财政部现就金融资产分类,以及信用风险和套期会计披露等问题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2016年10月18日。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征求意见稿)》等三项准则意见的函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进行了修订,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征求意见稿)》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至2016年10月11日。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6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31号)。新草拟准则对政府补助的范围、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科目的使用以及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三个问题进行了规范。征求意见截至2016年9月5日。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6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32号)。新草拟准则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征求意见截至2016年9月5日。
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6年11月23日,财政部发布《应用指南》,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止到2016年12月23日。
应用指南主要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关于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二是关于政府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时点。
关于征求《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6年11月21日,财政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截止日期至2016年12月20日。本制度从会计要素、记账方法、核算原则、会计科目、财务报表等方面,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进行了全面规范,共四章二十一条。
值得注意的是,本制度对于统一核算及对特定核算需求的兼顾,对于委托投资资金流转核算的明确,对委托投资资金利息收入与投资收益分割核算的明确,以及取消了“应收委托投资收益”科目。
关于征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6年9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意见的函》,针对排放权交易试点会计处理征求意见,反馈意见2016年11月18日截止。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北京、重庆、广东、湖北、上海、深圳、天津等七个试点地区的参与排放权交易机制的重点排放企业和参与碳排放权买卖交易的其他一般企业。
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规范重点排放企业有关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从会计科目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到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