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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用印管理不规范、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收支款项等内控不规范或不能有效执行的情形,各类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是否整改

投行wen言wen  · 公众号  ·  · 2025-01-24 08:4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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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


请发行人:
补充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未披露的个人卡、用印管理不规范、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收支款项、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 借等内控不规范或不能有效执行的情形。针对报告期内各类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发行人是否已完成整改并持续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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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回复



(一)补充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未披露的个人卡、用印管理不规范、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收支款项、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等内控不规范或不能有效执行的情形

1、报告期内存在转贷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通过供应商进行银行贷 款转贷的情况。公司已经针对该情况进行了整改,自 2021年11月之后,未再发生新的转贷行为,且转贷涉及的银行借款,已于 2022年9月全部偿还完毕。

2、用印管理不规范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合同的签订时间与用印登记时间不符或部分合同的 用印记录缺失的情形,主要原因包括:

(1)部分老客户因为订单数量较多、发生频次较高,而公司的销售合同为标准化的订单式合同,部分销售人员制作合同时 直接以当天时间作为合同签订时间进行了填列,而用印登记时间为实际用印日期 ,导致了与合同签订时间不符的情况;

(2)因同一天用印事项较多导致登记时遗漏。公司已对该情况进行了自查与整改, 用印登记台账由专人负责登记并由多人复核 ,确保用印时逐项登记避免遗漏,同时规定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要逐份审批、用印、登记,避免用印登记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不符。

3、部分合同存在先签订后评审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采购合同先签订后评审的情形,主要原因是:采购合同为供应商制作合同后传给公司盖章,公司在收到合同后制作合同评审单和用印申请单,根据 部分供应商的格式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供应商制作合同的时间 ,由于公司收到合同时为周末无法用印、对方合同未及时送达、合同评审签字人员出差等原因,导致合同评审时间晚于上述格式合同签订时间。针对该情况,公 已要求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及时沟通合同签订情况并及时进行合同评审和用印, 免合同评审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时间的情况发生。

4、存在资金占用情形

(1)2021年 3月12日和 2021年3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玉江向公司分别借款人民币 40.00 万元和 20.00 万元。2021 年 10 月 31 日,张玉江向公司归还了上述款项。2021 年 12 月 20 日,双方就上述借款的利息支付事项进行了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利率(单利)4.35%,自张玉江取得借款次日开始至归还之日计算。根据协议,张玉江应向公司支付利息 16,208.22 元。2022 年 3 月 14 日,张玉江已如数支付上述利息。

(2)2021年2月2日,时任公司销售经理叶晓铭(2021年12月29日开始任公司董事)向公司借款人民币 20.00 万元。2021 年 7 月 12 日,叶晓铭向公司归还了上述借款本金。该笔资金拆借发生时,公司未与叶晓铭约定利息条款,同时由于拆借金额较小、时间较短,且公司考虑系不构成关联方的普通员工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而产生的偶发行为,因此未将该笔资金拆借认定为资金占用行为,也未比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严格认定口径,要求叶晓铭支付相应利息。公司本着严格规范内部控制的原则,要求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并提出员工叶晓铭承担相应的资金拆借成本。2024 年 8 月 30 日,参考公司实际控制人之 一张玉江资金占用的处理方式,公司与叶晓铭就上述借款的利息进行了约定,按照年利率(单利)4.35%自叶晓铭取得借款次日开始至归还之日计算,根据协议, 叶晓铭应向公司支付利息 3,813.70 元。2024 年 8 月 30 日,叶晓铭完成上述利息支付。

5、存在通过其他员工代领奖金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个别高管人员通过其他员工代领个人奖金的情形,因不同员工适用的奖金税率不同,通过税率较低的员工发放部分薪酬能够减少其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公司已针对该情况进行了整改,该人员已向税务局补缴了税款共计 31.97 万 元及滞纳金 8.54 万元,并取得了税务部门的确认函,确认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 法违规,并不会对其个人和杰特新材予以行政处罚。

6、实际控制人代垫费用情形

2022年1月31日,因除夕夜杰特新材无法支付供应商的工程服务咨询费 5 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谈栋立使用个人账户垫付了该笔费用。年后,供应商将该笔费用如数退还至谈栋立银行账户,由公司向供应商支付了咨询费用,该事项已经得到了整改和解决,且未再次发生实际控制人替公司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7、固定资产核算不准确情形

2021年,公司因置换旧车与 4S 店和二手车商沟通置换方案,确定的二手车 交易价格为 25 万元,其中 5 万元由二手车商向公司对公转账,另外 20 万元由公 司经办人收取并以现金形式交给 4S 店作为新车价款的部分置换费用。因此,公司在购入新车并进行账务处理时,未将这 20 万元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造成了 固定资产核算不准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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