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5日,王某某驾驶三轮汽车行驶至利津县境内省道310线与王庄西北侧公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步行过路口的李某某相撞,导致李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某生前系孤寡老人无近亲属,其住院期间的抢救费用由其侄子李某等人垫付。
老人去世后,李某等人为老人办理了丧葬事宜。同年的5月25日,李某等人起诉至利津县法院,要求王某某及承保三轮汽车的保险公司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70余万元。王某某及保险公司以李某等人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其赔偿范围不应包括死亡赔偿金为由进行抗辩。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被告认为李某等人并非本案适格原告的抗辩意见,支持了被告认为本案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死亡赔偿金的抗辩意见。
法官表示
而本案中,李某等人并非李某某的近亲属。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李某等人以原告身份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但对其主张实际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诉请应予支持。这从法律层面而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道德层面而言,更是对救死扶伤、帮助他人行为的鼓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