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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全文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汪本良注册会计师  · 公众号  · 财务  · 2018-10-22 15:28

正文


为落实 8 3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我们起草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 2018 11 4 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是: http://www.mof.gov.cn )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是: http://lisms.mof.gov.cn/lisms/action/loginAction.do?loginCookie=loginCookie )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 3 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 100820 ),并在信封上注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 10 20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本办法所称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 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章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 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八条 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第四章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 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 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 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第十三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第六章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第十六条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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