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负面清单制度是国务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提出来的,本意是指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与之对应,负面清单以内的,就“严禁进入”了。从这个意义上理解,辽宁省针对医药流通行业实施的负面清单制度,与国际惯例的负面清单还是有明显区别的,但也有一致性,那就是:负面清单是不能触碰的,是“红线”。
此外,
负面清单一般是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紧密联系在一起,辽宁省在建立医药流通行业负面清单的同时,理应做到负面清单与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三者的有机统一。
王振林就分析道,这次辽宁省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是给医药流通企业划出经营“红线”,后续可能出台的操作细则,就相当于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权力清单就是把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权力清单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明确权力边界,即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到底有哪些程序和流程等都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二是实行政务公开,即权力清单不是内部掌握,而要求“晒”出来,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视野之下。而责任清单是要明确政府部门必须承担哪些责任,必须做哪些事情。每个部门的“职责边界”一旦明确,才能杜绝从前的齐抓共管、政出多门,而又没有主体负责的乱象发生。
张晓伟也对辽宁省建立负面清单之后的下一步动作充满期待。他说,建立负面清单的目的是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经营过程。如果把负面清单建立起来后,不管不问了,等企业违规了,再去处罚,这就有“钓鱼执法”之嫌。监管部门应该通过“互联网+”建立服务体系,政府要由之前的注重监管改为注重服务,例如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专业知识培训,指导企业合规经营,发现有不良的苗头,及时纠正,而不是等到出问题后再去处罚。这就是负面清单、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的具体体现。
王振林和张晓伟两位专家都强调,只有负面清单、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达到建立负面清单的目的,切实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如果只是单纯地以负面清单来约束企业,那可能就会出现一定的社会风险。
例如,有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小心触碰到红线,而被吊销证照,直接导致其配送的药品要么封存、要么销毁,就无法继续配送,造成资源浪费,直接影响临床药品的供应。
王振林进一步指出,辽宁建立药品批发企业负面清单制度,说明其从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管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也说明了辽宁药监系统的坚定决心和高度自信。据了解,这份负面清单出台后,辽宁省内388家医药批发企业中的367家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进行了签收确认(除了21家歇业企业)。因此,这种积极面对面、全方位整改该省全部医药批发企业的制度安排,是有益的尝试和“放管服”改革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