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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割据江南时期,朱元璋就组建了自己的校尉队伍,并于1364年十二月“置拱卫司,以统领校尉”。拱卫司在前朝即存在,其中元代的拱卫司为正三品衙门,以都指挥使为长官。朱元璋治下的拱卫司早期级别不高,只有正七品,后来拱卫司升格为拱卫指挥使司,品秩才恢复到正三品。“寻以拱卫司似前代卫尉寺,又改为都尉司”,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定为亲军都尉府,管左、右、中、前、后五卫军士”。拱卫司级别的不断提升,预示着校尉的数量也在不断上涨。不仅级别越发接近前代,功能上也有近似之处。如元代的拱卫司在侍卫皇室贵戚的同时,兼有仪仗队的功能,明代的重大典礼活动中同样出现了拱卫司校尉的身影,如即位礼中,“殿门左右设圆盖……皆校尉擎执”。不仅职能类似,在细节上也有诸多的沿袭。如洪武二年(1369年)制定侍仪舍人及校尉冠服时,“侍仪舍人导礼依元制……校尉执仗,亦依元制”。在元代,不仅皇帝享受校尉服侍,诸王乃至贵戚也可以拥有校尉,如元贞元年(1295年)为充实卫候司控鹤军,“皇太后复以晋王校尉一百人隶焉”。又如回鹘人仳理伽普华,在成吉思汗时期主动投附,获赐“衣金直孙校尉四人”。同样,明代的校尉不仅服务于皇帝,皇室诸王也拥有数量不等的校尉。与前代不同的是,明代的校尉只存在于洪武十五年(1382年)成立的锦衣卫及其前身拱卫司、仪鸾司等机构中,亲、郡王府的校尉则由中央统一分配,不能自行招募。由于是中央管理,明代的校尉制度较之前代又有很大的变化。明代锦衣卫的人员构成颇为复杂,名目繁多的校尉则是其中最核心的群体,其来源、职责等都与锦衣卫内的其他军士有较大的区别,但一直少有人做专门研究。本文拟就相关问题做一初步探讨,以就教于方家。明承元制,继续实行世袭军户制度。校尉虽然也列入军籍,但“例不勾丁”,即不承担世袭当军的义务。据《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十二年(1379年)四月,明廷派遣仪鸾司典仗陈忠前往浙江等地招选校尉。校尉、力士之设,佥民间丁壮无疾病、过犯者为之。力士隶旗手千户所,专领金鼓旗帜、随驾出入及守卫四门。校尉隶拱卫司,专职擎执卤簿、仪仗及驾前宣召官员、差遣干办,三日一更直。立总小旗以领其众,由总旗而升为百户及各王府典仗,择年深者为之。其余有阙,则依例佥充。至是,隶仪鸾司。以数少,持诏募民为之。按此记载,校尉在洪武十二年之前应隶属于拱卫司及其后设置的亲军都尉府,此后专属于仪鸾司。但个案资料显示这一记载并不准确。如河南确山县人侯显,“洪武十三年充仪鸾司力士”;河南封丘人刘翥,“洪武十三年选充仪鸾司小旗”;北直隶固安人毕能,“洪武十三年本县举充力士赴京,拨前仪鸾司,升充小旗。后改锦衣卫”。三人中除了刘翥不能确定初始身份是校尉还是力士外,侯显和毕能可以确定是力士。可见,和校尉类似的力士并非如“实录”记载的那样仅隶属于旗手千户所,在仪鸾司中也有一部分。内中原因,除了仪鸾司和旗手千户所职能类似外,还和校尉、力士都是从民间佥选这一来源有一定的关系。在不世袭的情况下,从民间选拔的校尉如果出现缺额,该怎么补充?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明廷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校尉、力士)于民间丁多相应人户内,佥点有力精壮,无过犯、体气之人应当。皆拨锦衣、旗手等卫著役。如有事故,即照原籍另户佥补。如解到部,照依所补姓名送发该卫。果系在逃正身,就送该卫发落。若正身不获,解到户丁,照地方发遣充军,仍挨勾正身。后为定例。初,力士隶旗手卫,后亦隶锦衣及腾骧四卫。惟校尉隶锦衣卫如故。此规定中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校尉(包括力士)虽然不世袭,但也不能逃亡,否则要追捕回卫,若未能抓回,户下则需另出一丁,直接充军到其他卫所。如果正身始终未获,本户有可能成为永久的军户,逃亡的代价非常高。二是校尉如因故不得不退出现役,原籍政府需要从其他民户中选拔一名符合标准的替代者补上缺额。景泰三年(1452年)九月,兵部奏准:“河南、山东近因水灾,百姓艰窘。其被伤州县……幼军、将军、校尉、力士俱候来年秋成佥选。”两年后,户部尚书张凤等又议准:浙江等受灾地区“应该佥选幼军、校尉、力士、将军、见清勾逃故等项军丁俱暂停止,候明年秋成佥解”。可见,由于校尉缺额随时可能出现,选拔替补者是地方政府的日常工作之一。从民户中选拔可以大体保证校尉的质量,但什么条件下可以退役,从笔者掌握的现有史料中尚无法判断洪武年间是否出台过具体条例。目前见到的最早规定出现在永乐五年(1407年)。此年兵部奏准:“力士、校尉,系民间佥充者,例不勾丁,如有老疾,听于岁终具告兵部,行该卫勘明,具奏释放。”在确立退伍标准的同年,明廷对非正常退伍校尉的替补也做出了新的规定:佥充力士、校尉,若逃回、病故,或老疾不堪者,仍勾其户丁,补当一辈。若系原祖充当而在逃者,发册清勾到部,送问,发卫著役。原逃事故,解到户丁补役者,发卫查收。凡四丁抽佥者,病故俱勾补。乍看起来,这一规定似乎和上一条关于退伍的规定有冲突。前者强调老疾校尉可以在勘明后退役回家,后者却要求老疾不堪者勾丁补当一辈。笔者认为,同一年出台的制度不太可能自相矛盾,估计是以一定的服役年限为标准,超过者可释放回家,否则需勾丁再当一辈。天顺元年(1457年),英宗曾下诏:“锦衣、旗手、武骧等四卫力士、校尉,有年六十以上及残疾不堪差操、已告在部,不问有无保结,悉放宁家。”不过这一诏令系英宗通过政变复辟后的特恩,此前是否以年满60岁为标准,因史料匮乏,尚无从知晓。另外,和洪武二十六年规定相比较,可以发现,永乐五年的新规明显严苛了许多。第一,如果当年选拔时户下有四丁,则必须勾补。第二,原规定只是要求校尉事故后由原籍地方政府另户佥补,现在则要求必须由本户勾丁补役。不过新规也有放宽的一面,即逃亡校尉户下的补役人丁不再充发他卫当军,而是可以直接在锦衣卫替补军役。总的来看,校尉正常发遣回家、脱免军役的机会在变少,有向世袭军户靠拢的趋势。除了从民间佥选,校尉还有其他来源。洪武六年(1373年),明廷下令:“凡人材不识字者,改充力士、校尉……将军子,试量身力不及者,俱收充校尉。”立国之初,朱元璋对散落民间的人才非常重视,强调“自古帝王肇造之初,所用人材率资于前代”,因而每占有一地,都要命令“所在州郡访取贤材及尝仕宦居闲者,举赴京师”;同时强调自愿,“有司不许驱迫,听其自便”。但实际上,朱元璋对于拒绝与新政权合作的元朝遗民颇多不满,因此名义上虽然强调自愿,实际上却充满了强迫因素。如北直隶迁安人刘麟,祖上原为元朝万户,“洪武间,有司荐茂材,以亲老辞,不获,至京师,辞弗就任,忤旨,编籍锦衣卫校尉行役”。将不合格“人材”编为校尉的政策到建文三年(1401年)才废止。当年八月,“诏人才不识字及未三十者,岁准放。洪武中,人才不识字即充校尉,年未三十者,仍免充人才,不放。诸人屡以为言,从之”。据此推断,洪武朝的校尉群体中应有一大批是所谓的不识字“人材”以及类似刘麟那样不合作的被征辟者。此外还有其他来源。如上元县人刘勇胜,1352年加入朱元璋起义军,“充勇士,阵亡”,弟弟刘大全补役,又伤退,再由刘勇胜之子刘通代役,未从军,直接“充校尉”。又如江宁县人戴兴,“洪武元年选充校尉,老”,其子“戴旺代役,十三年充军”。可见,洪武初年的校尉很多是从军户中直接调补过来的。而从戴兴选充校尉,洪武十三年(1380年)退役后也需要户下丁壮替补来看,校尉不世袭的政策至少是未严格执行,抑或是当时尚未出台校尉不世袭的政策。明初丧乱,加之军士地位较高,从军不失为摆脱困苦生活的一个出路。校尉主要从民户中选拔,自然不能排除民户主动投充而参与佥选的情况。这在个案中有明确反映。如山东胶州人闫圭,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投充锦衣卫戈戟司小甲”。校尉在皇室左右服役,会享有减免赋役等优待和一定的隐性福利,承平时期,不免成为部分民户规避赋役的手段。天顺元年,顺天府知府王福上言:本府所属二十七州县除为事为民屯所外,土民止有五百六十里……所属民思欲避重就轻,往往三五相率,数十成群,告投力士、校尉军役。一县或一二百名,或七八十名……今投充军役者日多,则应当民差者日少。况投军一名,又要户下一二丁贴备,俱系不当民差之数。臣访得所投之人,多系正贴军户、匠、灶、驿站夫役占者,兵部不行体勘,就准收伍,甚至改换乡贯、名籍。此等初无竭力效劳之诚,不过脱免差徭、叨窃粮赏而已。既投之后,却又逃躲。乞敕兵部查勘,自天顺元年正月以后,但系本府所属民投充力士、校尉军役者,照依上林苑监奏准事例,不分已、未收伍,俱发原籍为民,当差纳粮,实为便宜。王福的建议获得英宗首肯。次年, 明廷将王福的建议推而广之,规定:凡“民人投充力士、校尉者,行原籍官司,查无违碍,方准收役”。王福上言显示出投充校尉已经成为彼时的一种不良风气,不过成规模的投充在此前几十年已经出现,最为集中的时段是在靖难之役期间。朱棣起兵不久即遭到政府军围剿,双方兵力悬殊。为补充兵员,朱棣在控制区内大规模招兵,部分主动应募者被编入仪卫司充当校尉。如香河县人吴让,“洪武三十二年充校尉”。大兴县人李斌,“洪武三十二年充仪卫司校尉”,等等。校尉军职还一度成为犒赏的奖品。如新城县人杨清,“洪武三十四年自愿报效,将领本县民人五十六名,钦升校尉总旗”。同县的赵素,“洪武三十四年招集本县民人尹原等三十七名。本年十月升校尉总旗”。朱棣即位后,原仪卫司校尉自动并入锦衣卫,部分成员还成为卫内不同层级的军官。这对潜在的投充者而言,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激励,而对于以佥充为主的校尉制度来说,则是一种破坏。总的来说,明代校尉的来源主要包括民间佥选、卫所选调、“人材”改充和主动投充几种途径,从民间佥选而来的校尉无疑在数量上占据主体地位。明代藩王府中也有部分校尉。这些校尉原则上均从锦衣卫调拨。由于亲王数量众多,如何在不影响正常职能运转的前提下确保足额配给给亲王,是中央政府的常规课题之一。明初亲王拥有多少法定的校尉,史籍中缺乏明确记载。万历初,兵部侍郎项笃寿在奏疏中称,亲王之国时“例拨校尉六百名”。但《大明会典》明确记载,“弘治六年令,亲王出府,行锦衣卫拨随侍校尉六百名”。可见,600名的标准是明中叶才制定的,此前未必是按这个标准执行。王府校尉统一由仪卫司管辖。明朝第一批亲王出现在洪武三年四月初七日。当日,朱元璋的9个儿子和1个侄子受封为王。按照《明史》记载,“洪武三年,置仪卫司,司设正、副各一人,秩比正、副千户;司仗六人,秩比百户。四年,改司仗为典仗”。如果根据仪卫正的品级推算,亲王校尉的数量应在千人左右。不过据“实录”记载,洪武四年(1371年)四月明廷申定王府官制,其中“仪卫正,正六品。副,从七品”,仪卫司的级别仅相当于卫所中的百户。直到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九月,才“复以王府仪卫司仪卫正为正五品;仪卫副,从五品;典仗,正六品”。亲王受封后,需要及时地为其配备王府官员,洪武三年设置仪卫司应是可信的。不过即便按600人计算,10位亲王也需要6000名校尉,亲军都尉府中未必有足够的校尉可供调配,缺额部分需要从民间佥补,个案史料可资证明。如宛平县人刘宽,洪武“四年取充校尉”;新乐县人李显,“洪武四年佥充校尉,拨北京前仪卫司”;献县人马良,“洪武四年取充仪卫司校尉”,等等,其中后两人明确记载被分配到了王府仪卫司。可见,封王之后明廷确实进行过一定规模的校尉佥充。洪武十一年(1378年),秦王朱樉、晋王朱先后就藩。两年后,燕王朱棣就藩北平。洪武朝的藩王之国,承袭了元朝的藩王出镇制度,本身兼有镇守边塞等任务,及时配齐王府官员与校尉、护卫等直属部队是其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洪武十二年,仪鸾司典仗陈忠前往浙江等处一次性佥募1347名校尉的原因,仍是“以数少,持诏募民为之”。陈忠的身份是典仗,估计出发之前已经被调到某亲王仪卫司。他佥募的校尉应有相当一部分要配给给王府。这次大规模的佥充,亦间接证明王府校尉尚未足额配给。综合判断,洪武四年将仪卫司定为六品职司,估计和校尉数量严重不足有关,为名实相符,只好暂时将仪卫司降级。从“实录”中记载为“复以……”来看,仪卫司在最初的制度设计中是和千户所同级的,《明史》的记载没有问题。
从现役校尉中调拨给王府的例证也不少。如直隶吴县人朱颙,洪武“十八年充南京锦衣卫校尉,随侍蜀府,充仪卫司典仗所小旗”。四川安岳县人陈赵保,洪武十八年(1385年)佥充校尉,“二十一年拨蜀王仪卫司典仗所充小旗”。浙江仁和县人倪旻,其父倪璋“成化六年充锦衣卫左所銮舆司校尉,七年故。兄倪昱补役,弘治二年选充校尉小旗,改拨兴府仪卫司三典仗所管伍”。江西萍乡人周允政,“以锦衣校分役韩之襄陵,始家平凉”,等等。由于亲王所需校尉众多,不可避免地要从锦衣卫或京卫中调拨部分军官随行。如武定侯郭英的后人郭玹,“永乐九年,以世勋子,授锦衣卫指挥佥事,转汉府护卫指挥”,仁宗即位后才被召还。因为校尉系从锦衣卫(含其前身)中调拨,在藩王绝嗣或者因故被废黜时,原有校尉会被召回,回归锦衣卫。如宣德四年(1429年)二月,郢靖王无嗣,国除,“仪卫司典仗、校尉调行在锦衣卫”。不过校尉回京后如何安置,对明廷是个考验。宣德四年,宣宗明确诏令兵部:“曩分拨锦衣卫多余校尉于各王府,今后有告愿还原卫报效者,勿听。”换句话说,校尉回京仅限于藩王除国。而在实践中,即便藩国废黜,校尉能否回京安置也需要甄别。如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三月,“命锦衣卫千户赵梦佑等十九人候子孙袭职时各还原卫。梦佑等其先自济州等卫所选充泾王等府护卫,其后诸王各以无嗣绝封,官属还京,梦佑等还隶锦衣。至是,兵部奉诏清查锦衣卫冗员,请如例改正。从之”。赵梦佑等人被从锦衣卫剔除,涉及明中后期藩王校尉来源上的变化,下文会具体讨论。另外,即便藩王除国,校尉也不一定能回归锦衣卫。如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十月,因为远安王朱贵爕、巴东王朱贵煊被废为庶人,仁宗诏“原随校尉悉回京”。但恰逢岷王朱楩父子改住湖广武冈州,和朱贵爕兄弟原来的封地邻近,兵部于是“改远安王贵爕等典仗、校尉充岷王侍卫”,这些校尉因此丧失了回京的机会。明廷不愿意接收藩王府的校尉回京,和王府校尉的数量有关。弘治六年(1493年)五月,兵部尚书马文升为避免削弱京军力量,曾建议削减亲王军校。谓凡亲王出府,例于后府锦衣卫并在京卫分拨军校千七百人。以十府计之,则为万七千人。自今亲王出府,请先拨校尉三百人、军六百人,暂令在京随侍。待之国时,止令原选仪卫司、群牧所官军、校尉随侍,其余军校八百人,俱于附近卫所拨补。是于万七千名内,犹得存八千名,可为定制。明中叶,亲王之国,除了随带校尉外,还要配备若干围子手和一个千户所的群牧所官兵。按马文升的说法,去掉一千余名群牧所军,校尉和围子手约700名。马文升的建议得到孝宗首肯。《大明会典》记载当年规定亲王校尉额数为600名,不排除就是马文升的建议落实后的结果。朱元璋生前曾留下祖制不可变更的祖训,据此推断,明孝宗敢于确定亲王校尉的数量,应该是此前没有关于这一问题的具体规定。从仪卫司的级别来看,此前亲王校尉的数量应在600~1000人。不仅如此,弘治六年明廷还诏令:此后“亲王出府,先行摘拨校尉三百名、军人六百名。内一百名,为背什物之数,暂令在京随侍。其余军校八百名,听兵部临期具奏,于附近卫拨军五百名,改辏[凑]群牧所军三百名,改充校尉”。马文升的建议可谓得到全部采纳。另外,弘治八年(1495年)礼部尚书倪岳在言事时曾建议:“各府郡王初封,请照皇子出阁事例,至十四岁方行奏佥校尉。”可见14岁是亲王们拥有校尉的起点。不过马文升提到的1700名军校也不是空穴来风。弘治七年(1494年),孝宗的弟弟雍王之国,兵部奏准:比以雍王出府,奉旨于京卫拨仪卫司并群牧所随侍臣共二十七员、校尉六百名、军士一千一百名……先拨校尉三百名,暂令在京随侍,待之国时再行奏请。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十月,世宗责问内阁:景王已成年,为何还不就藩?内阁转告六部,兵部尚书杨博随即上疏:查得亲王之国,例该拣选诚实的当官二十七员,改充仪卫司及群牧所、典仗所官。仍拨校尉六百名、军一千名、背什物军一百名,马一百匹,随侍应用。今该景王之国,合无查照前例,于在京各卫所多余带俸并京营见操官内选取二十七员,另行开奏除授。其群牧所军一千名、背什物军一百名,于在京卫分处拨。校尉六百名,于锦衣卫选拨。上述两段记载都明确说亲王之国需要配备1700名军士,可见配备1700名军士在弘治以前应该已是惯例。由此看来,马文升的贡献实际在于明确了亲王未之国前的侍从配额。不过凡事有利就有弊。如英宗即位之初,郕王表示侍从不足,明廷仅拨出“京卫官军三百人、校尉五十人给之”。如果发生在弘治朝,14岁以上的亲王完全可以合法地要求皇帝先拨给他300名校尉、600名军士使用,马文升减少京军被占用的目的反而无法达成。不仅亲王需要校尉,作为亲王子嗣的郡王们也享有配给校尉的待遇。和亲王的法定校尉数额不甚明确相比,郡王们配给校尉的数额有确切记载。永乐四年(1406年),“命兵部给秦府兴平、永寿二郡王各典仗一员、校尉一百名。今后给郡王典仗、校尉悉循此例”。由于亲王们子嗣众多,亲、郡王之国与受封的时间又不相同,明廷不得不频繁地从民间佥选校尉。即便如此,仍不能满足需要,因此只能削减郡王校尉额数。成化元年(1465年),宪宗下令:“凡郡王府校尉……满三十名者,不必增添。”弘治八年,孝宗再次强调这一标准:“亲王子应封郡王者,将至十四岁,预先具奏,量于护卫或民间佥拨校尉三十名应役。”正德四年(1509年)六月,这一标准再次下调:“凡郡王校尉,止给至二十名。旧例:郡王校尉各给三十名。时沈王以其子定陶王初受封仅给十名,奏增其数。诏再给十名,为二十名,因著为令。”嘉靖八年(1529年),兵部题准:“郡王新封,应得校尉,以二十四名为额……旧封郡王,已派三十名者,不必减革。”从这一政令来看,24名校尉的标准仅限于正德四年以后新册封的郡王。万历十年(1582年),这一“双轨制”被废除,“郡王不拘旧封、新封,俱以二十四名为额”。此后,这一标准未再调整。按照“实录”记载,校尉“专职擎执卤簿、仪仗及驾前宣召官员、差遣干办”。皇帝差遣的范围理论上是没有边界的,所以校尉的职责是典型的“博官”设计。锦衣卫东司房行事校尉、西司房捕盗校尉以及宣德年间增设的巡捕校尉(坐城校尉)等几种职责相对固定的常设校尉,笔者此前曾撰专文讨论,这里不再重复。撇开那些临时性的差遣任务不谈,锦衣校尉尚有一些相对固定的职事。作为“直驾”人员,保证君王的人身安全当然是首要职责。校尉值守宫禁需佩戴证明身份的铜牌:“凡在内府出入者,贵贱皆悬牌,以别嫌疑。如内使、火者乌木牌,校尉、力士、勇士、小厮铜牌,匠人木牌。”如果校尉遗失或私自外借、滥用铜牌,会受到相应惩罚。明初的几位皇帝都曾出京巡视或作战,途经地区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行宫。这些行宫也会派驻部分校尉守卫,这类校尉被称为“行殿校尉”。永乐六年(1408年),朱棣以巡狩的名义带领包括锦衣卫选拨的“将军五百人、校尉二千五百人、力士二千人”在内的大批官兵前往北平。这种征途中的侍从工作显然也在侍卫君王的范围之内。亲王等皇室成员也在校尉保护之列。如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韩王朱松、沈王朱模奉命前去探望已就藩的秦王等兄长,朱元璋特意拨出“百户二员,率校尉二百人扈从”。受前朝怯薛制度的影响,明初亲军卫仍不时地出京作战,校尉也不免参与其中,以期通过实战来维持和检验战斗力。如永乐六年,明廷表彰安南战功,力士、校尉等锦衣卫成员都在受赏之列。永乐九年(1411年),兵部议定下西洋官兵锡兰山战功升赏例,“校尉、力士、军人、火长……奇功,不问存亡,俱升总旗;头功,俱升小旗”。这些都是校尉参战的例证。洪武十二年,明廷赏赐“太原中护卫军士、校尉、刻期七千六百余人白金八千二百余两”。晋王朱洪武十一年就藩,这里随护卫军士一起受赏的校尉应该来自晋王府。另如宣德二年(1427年)八月,“蜀王友堉奏,前后调发官军、校尉七千余人助讨松潘叛寇”。可见,王府校尉也有参战的职责。正统十年(1445年)七月,“有校尉于滦州采办秋青草,诈取赀物。锦衣卫指挥使徐恭等以失于约束,奉诏陈状”。次月,校尉王子进等12人以被选入“御马监控马,年深,乞照例授职”。御马监所属腾骧等四卫名义上是直属于皇帝的骑兵部队,采办秋青草属于军队后勤保障工作。这两个例子证明此时的锦衣校尉依然保持着作战的职能。弘治十二年(1499年),兵部奏请“以锦衣及腾骧等四卫军旗、勇士、校尉六万八千余人选补团营之缺”,结果御马监太监宁瑾等以“宿卫禁兵,乞免清查”,孝宗批准,“且令今后各衙门查理戎务,不许以五卫混同开奏”。这一决定虽然遭到兵部和科道官的反对,但依然被孝宗坚持了下来。此后,校尉事实上甩掉了参战的义务。与之相比,亲、郡王府中的校尉被解除参战职责的时间则更早,因为早在永乐年间,藩王已不再拥有出镇的职能。除了皇帝和亲王,部分皇亲和高官也可以拥有一定数量的校尉。如公主出嫁后,“准行锦衣卫拨校尉三名,军三十七名”。在隆庆三年(1569年)之后,即便公主、驸马病故,仍可保留“原拨校、军,看守府第”。至于关系稍远一些的皇亲,如果奏讨,“准行锦衣、府军前二卫,照例拨给三十名。分外请乞者,不准”。按明制,郡王之子孙除承袭郡王王位者外,只能册封为不同名号、等级的将军。由于将军的数量过于庞大,成化五年(1469年)明廷下令:“宗室将军数多,佥换校尉,难为常例。其余只用仪从。”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再次申明:“不许抵换校尉,只照旧例拨与从人跟用。”弘治六年进一步明确:将军及以下宗室只能“拨仪从二十名,不得用校尉”。高级武官都配备有若干名军伴,有机会参与禁卫工作的武官因此也获得了配备部分校尉做军伴的待遇。“明例,伯准二十名,都督准十名”。这一标准至崇祯年间仍在执行,如崇祯五年(1632年)八月,左都督郭起龙等“十二人各请校尉十名、军伴二十名。帝以近来皇亲陈乞太烦,似应酌量撙节。部覆,准半给,以全皇上优异懿戚之典”。除了皇亲贵戚,个别受皇帝宠幸的大臣也曾配备校尉,如嘉靖十二年(1533年),加赏正一真人邵元节“岁支米一百石,拨校尉四十名,按季更用”。永乐时,尚书胡濙奉命前往南京密察太子朱高炽的言行,“至安庆,乃具奏,令所从校尉以疏闻”。不过为胡濙配备校尉是为了方便皇帝及时得到密奏,不是供他个人差遣。皇陵作为皇室的重要“家产”,也需要校尉“服侍”。嘉靖八年,负责整饬显陵的给事中李凤来议准:“照长陵例”,锦衣卫看守官校“止存留巡视校尉二十名,余悉取回”。可见此前每个皇陵固定派有20名校尉。这一编制后来有所削减,“凡两京、凤阳、承天各皇陵校尉,行锦衣卫拨发十名看守。逃绝照数奏补”。亲、郡王墓也配有专职的校尉。如正统五年(1440年),乐平王就因为擅自将“安惠王守坟校尉拨补见缺”,遭到英宗的批评。明初,校尉和卫所军士的月粮都是一石米,但由于财政收入不足,月粮并不能足额发放。洪武十九年(1386年)户部题准:“旗军、力士、校尉人等有家小者,月支本色米六斗,无者四斗五升,余折钞。”永乐六年,朱棣巡狩北京,开始事实上的迁都。同年八月,诏令户部:“凡扈从文武官员、将军、力士、校尉、军旗及各处调至官军,自明年正月为始,俸粮俱支全米。”不过给全米的优待似乎并没有持续多久,如仁宗即位时,即怜悯军士生活清苦,“月粮止得五斗,不足自瞻”,准备“如洪武中例,月给一石”。户部尚书郭资称太仓有粮,可以负担,明廷就此修改月粮额度,“月增给在京文武官及锦衣卫将军、总小旗米各五斗,杂职及吏并各卫总小旗、军、力士、校尉人等有家属者各米四斗,无家属者各斗五升,并准俸粮之支钞者”。迁入北京的官兵什么时候不再支全米,史籍中没有明确记载,估计和北迁后运河尚未恢复运输以及多次北征、修建北京宫殿等工役对财政压力过大有关。宣德十年(1435年),襄王府长史司奏准:“校尉、军人侍王居京时支本色粮一石,后随之国,止关五斗,食用不给,请增三斗。”这一事例说明仁、宣年间北京的军士、校尉人等基本达到了月支本色米一石的标准。襄王府校尉离京后月粮本色缩减到五斗,后经争取才达到八斗,说明锦衣校尉的待遇要高于王府校尉。王府校尉的待遇原则上与锦衣校尉相同,但在之国后,王府校尉的饷粮要在地方财政中列支,由于各地财政支出项目、力度有别,地区物价差异,特别是军饷本、折兼支后各地改折标准不同等因素,不同王府校尉的待遇也有一定的区别。由于史料缺乏,无法具体搞清楚各地王府校尉的实际待遇水平,但总体上低于锦衣校尉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从表面上看,校尉和普通卫所军士的月粮待遇是一样的(本色和折色比例不同,来源于地区差异)。作为皇室亲随,校尉可以“只孙束带,幞头靴鞋”,上直时还可以穿靴,即便王府校尉也享有由朝廷配给只孙衣的权利,看似有特权,但这只是工作制服,和卫所军士由国家配给衣甲、兵器是一个性质。在法律上,校尉和一般军士也处于同一地位。如触犯徒刑、流刑,“若军丁、军吏及校尉犯罪,俱准军人拟断”。若犯笞杖罪,校尉和“皇陵户、皇陵卫军、旗手卫军与守卫上直操备官旗舍余”以及“运粮、驾送黄马快船官旗”一样,“俱令纳钞”抵罪。但校尉作为皇室近侍,和普通军士的待遇完全一样,显然又令人难以置信。如拥有秘密侦缉权限的行事校尉、捕盗校尉等因为拥有一定的特权,即便文武官员见了也要退避三舍,如天顺年间,“校尉所至,总兵、镇守、巡抚、巡按、三司、有司官无不畏恐,多具酒肴,选声伎以乐之,且馈金祈免,虽亲藩亦然……每至一府卫,辄破数大家。在京城内外居止者,亦占民田、揽粮税、嘱公事,莫敢谁何。以故人多假称校尉,出入乘传,纵横往来,诈取财物。良善受害,无所控诉”。但这些都是非法取得的利益,并非制度本身所赋予。那么明代的校尉当真不享有特殊待遇?弘治元年(1488年)年初,右副都御史彭韶上书请求减免京畿州县民众差役,户部回复:“拟以各项夫役下顺天府酌量分派。宛平、大兴二县止派三分之一,余俱派外县。其勇士、校尉等户,止优免三丁,不得概户全免,以重累贫民。”这一建议获得孝宗批准。据此可见,此前已在京安家的校尉享有全户不服杂役的优待。这次调整虽然限定为三丁,类似于卫所军户的帮丁,但通常卫所帮丁只有一或二丁,仅辽东等后勤补给困难的地区才优免三丁,京畿地区属于相对繁华、富庶之地,优免三丁显然属于优待。弘治十一年(1498)年底,顺天府知府张宪再次请求削减优免数额。兵部讨论后复奏:将军、力士、校尉原无优免户丁事例……今顺天府人户凡充将军、力士、勇士、校尉者,俱不应差役,故平民多用计投充将军等役,此京畿之民所以贫困逃亡。请如宪等奏,凡将军、力士、校尉及投进将军,止许免户一丁。其原籍户下人丁不许一概优免,亦不许将户下人丁报造营卫籍册,影射民差,庶京民不致重困。这一动议得到了孝宗的批准。但是这一政令能否得到有效执行颇令人怀疑。第一,明中叶卫所军户和原籍军户的分野已经彻底形成,且各自享受着应有的优待,并与相应的义务对应。兵部提出“原籍户下人丁不许一概优免”既与祖制不符,也不具备执行的可能。因为地方州县对于本地军户的赋役征派早已形成相对固定的规范,完全没有大动干戈的必要。第二,从张宪抱怨本府“凡充将军、力士、勇士、校尉者,俱不应差役”来看,弘治元年明廷制定的优免三丁的政策并未切实贯彻,现在又要减少到一丁,执行起来只会更加困难。因此,兵部实际上是抛出了一个画饼,毕竟怎么执行是户部和州县的事,与他们无关。次年十月,户部主持的政府会议又提出计亩征银、雇人应役的政策。顺天、永平府各属,往岁军需徭役皆取于丁,乃有富连阡陌而绝无差徭者,自今请计亩征租银。腴地每亩岁征银一分,瘠地半之,以备供用。若勋戚大臣、京官、方面、锦衣卫官家,免地百亩。各卫并将军、校尉、勇士及府官以下听选官、监生、生员、吏典之家,各免地五十亩。计亩征银、雇人代役政策的提出距离兵部的建议还不到一年,说明弘治十一年底推出的优免一丁政策完全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另外,校尉因为新政合法地享有了50亩地免征租银的优待,且标准和生员、四品知府以下候选官员相同,待遇是实打实地提升了一大截。此后,还不时地有优待校尉的政策推出。如隆庆二年(1568年)十月,顺天府府丞何起鸣议准:“本府所属州县官户丁粮……照品优免。其隶籍禁卫者,将军准免二丁,校尉一丁,各取该管衙门印信公文为据,毋容远方别族一概滥免。”这些不时推出且明显超越卫所军士乃至下级官旗的政策,才是校尉享有的特殊待遇。作为天子近侍,校尉有着很高的选拔标准,如在服役期间出现不合乎标准的问题,会被及时调整出校尉队伍。如洪武十三年,朱元璋诏命仪鸾司:“凡随驾校尉尝犯罪有杖瘢者,悉放为民。”此后,这一规定随着《大明律》的不断修订,被推演到所有宿卫人员,“京城一应经断之人,并不得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有犯笞、杖断决者,并不得宿卫、供应。杖八十以上,军调外卫,民调外郡”。洪熙元年(1425年),因担心有“奸诈之徒畏避在京差使,故犯罪名,希求出外”,经过三法司会议,明廷将这一规定修改为“除偷盗、斗殴伤人及威逼人致死、犯奸,依律断决外,其余俱照例准工赎罪,满日疏放,还役。三犯则依律”。校尉的清退标准因此出现了一次明显的降低。随着政治生态的变化,锦衣卫的军纪在明中叶出现明显的松懈现象,为此明廷于弘治十三年(1500年)强调:“校尉犯该一应奸盗、抢夺诓骗、恐吓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项罪名,但系行止有亏者,俱调卫充军。”这一诏令将“诓骗、恐吓求索”等纳入调卫范围,说明明廷对锦衣校尉的使用标准还是比较重视的。嘉靖六年(1527年),兵部奏准:“锦衣卫校尉有犯大辟者,不分处决、监故,解来户军丁并随营子孙佥补之时,俱照总小旗事例调卫。”按这一政令推断,嘉靖六年之前,校尉即便被判处死刑,其替役家属仍可在锦衣卫服役,只有总小旗以上人员替役亲属才需要调卫。本年的新规将其推广到普通校尉身上,至少在立法本意上,是在强化校尉的入选标准。随着军纪的松懈,一般卫所军户中出现的冒替、买闲等不良现象也出现在锦衣卫中。弘治十三年,明廷下令严查校尉替补,“若将别姓诈冒替补者,问罪。官旗调外卫差操,冒替之人亦调卫充军”。履历清白是选拔校尉的基本条件之一,冒替者身份不明,直接冲击这一标准,这应是本条立法的基本出发点。由于祖制不可变的限制,锦衣校尉的管理制度等并没有出现明确的调整,但随着明代社会的变迁,校尉制度事实上已出现变化。首先,天武将军的家下余丁在明中叶已经取得合法替补为校尉的权利。天顺六年(1462年),明“令凡人材不识字者,改充力士、校尉。女户钦升官员,子孙例无承袭者;将军子,试量身力不及者,俱收充校尉”。不合格“人材”改充校尉是明初旧制,这里仅仅是重申。女户可谓低级别的皇亲,天武将军是锦衣卫内的核心力量之一,允许两者的后人直接替补为校尉,虽然只是一种恩赏,但对地方仔细选拔上来的校尉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孝宗在即位诏书中明确规定:“内外正军不许投充将军。其舍余、民匠人等投充将军,试量身力,不及者发回当差,不许收充校尉。违者罪之。”从这一诏令可以发现,在确定将军弟侄可以替补为校尉之后,很多人为了规避差役,开始“曲线救国”,以投充将军为手段,再争取成为校尉。为此,明廷在予以打击的同时,开始不断细化将军子弟替补校尉的制度。如弘治元年十二月兵部奏准:“凡大汉将军曾授职者,其子许袭总旗。无子者,其弟侄止充校尉。”嘉靖二年(1523年)明廷又规定:“锦衣卫将军事故,不系侍直年深授官者,止许亲男收充校尉一辈。不许将弟侄及房族认户人等收补,躲避民差。”武清县人高迁早年入选为将军,后生子四安。他的弟弟高选成年后,“袭兄将军,例止授本卫前所校尉”。高选之子高宜长大后,又“以材质试充侍直将军”。高迁之子高四安则在高宜之后又“替职役”。按明制,高迁在有亲生儿子的情况下,高选是不能替补的。高氏一门两代四个人先后进入锦衣卫的例证说明:这一制度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或许是看到了将军弟侄成为校尉的数量过多,明廷开始尝试分流和提高替补标准。嘉靖九年(1530年)下诏:“王府力士、校尉事故,以选退将军儿男相兼充补,不必行有司另佥。”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又规定:“选退将军儿男,查系应役十年以上者,许充校尉。不及年分者,止与力士。”万历二年(1574年)则将替补校尉的应役年限提高到20年,否则“止与力士,俱止准一辈”。服役才三五年者则不准替补。限制将军子弟替补对于防范校尉冗滥没有什么意义,因为明廷开放了另一个途径。成化十年(1474年)十一月,南京守备成国公朱仪奏报:“南京旗守等卫正军数少,故其余丁概应差役。今南京锦衣卫奏以例不勾丁校尉、力士、厨役所遗子男并各卫所丁多无用军余人等,令充其卫军役,故各卫余丁之无赖者,辄弃原役,诡作无用多丁,觊图粮赏。”兵部会议后随即议准:“自校尉、力士、厨役所遗子男之外,凡诸司舍余已告充锦衣卫军余者,俱还原卫补伍,不得滥收。仍究所收,若已满千数,即寝其例。”这一决定等于放弃了校尉、力士不世袭的祖制,虽然属于权宜处置且规定了额数,但总归是开了先例。既然是“例”,又没有明确是“下不为例”,就难免会有人援引,于是明廷只好继续后退。成化十四年(1478年)兵部奏准:力士、校尉病故,或老疾不能应当,其子孙告替补者,行移该卫,查系在营生长、册籍有名、无违碍者,具奏收役。虽例不勾丁,而子孙愿替补者,亦准查收。至此,南京锦衣卫临时性的收补余丁充役的做法终于变成了南、北锦衣卫的通例。在允许余丁替补的同时,锦衣卫军官的非嫡长子孙也获得了补为校尉的资质。如迁安人奚耘,其父奚广是锦衣卫副千户。他的长兄奚耕已递补袭职,作为次子的他又“代补校尉”。不论是将军、校尉家下余丁,还是军官家下舍人,这些人不断进入锦衣卫,无疑会降低校尉的选拔标准,同时挤压民间佥充校尉的空间,在事实上造成校尉来源的日趋封闭。允许校尉家下余丁递补,因为是一对一替补,理论上不会造成校尉增额。与之相比,军官家不具备袭职资格的舍人数量众多,没有限制地补充,只会让校尉队伍越来越庞大。不过因为军官子弟出路较多,允许军官家下舍人做校尉短时间内并未对校尉队伍造成明显冲击,反而是一对一的校尉余丁替补率先出了问题。弘治二年(1489年),兵部尚书马文升上书言事,其中的一个建议为禁革宿弊,“谓锦衣卫校尉系侍卫人数,凡遇代役、补役,须籍册有名亲男、弟、侄,曾充丁役三二年者,方听代补”。这一建议增加了余丁替补前服杂役的条件。明中叶,由于军士逃亡严重,在卫军户的余丁开始成为应杂役乃至服正式军役的征集对象。这一现象由边镇逐渐蔓延到腹里卫所,并最终成为事实上的定制。校尉余丁替补前增设服杂役的时间是这一客观政策的直接反映,其目的应该主要是为了防止余丁借替补规避劳役,同时防范他们冒充替补。不过,令人担忧的冒替现象依旧还是出现了。弘治十三年,明廷下令“凡校尉事故,须册籍内亲子、弟、侄替补。若将别姓诈冒替补者,问罪,官旗调外卫差操,冒替之人亦调卫充军”。弘治十六年(1503年),诏令锦衣卫:“除弘治年间编军册内见在数目外,其余诡名顶补在逃、故绝等项人役,冒滥食粮者,户、兵二部各选差属官,会同科道及本卫公正官,查议裁革。”短短几年内连续发文打击冒替,说明这一现象已经非常严重。嘉靖三年(1524年),明廷再次下令打击锦衣卫“买窝冒顶”及“异姓、外孙、女户”非法替补现象,强调严禁“买求该管官旗、州县里书朦胧起送替补。其遇该替役并清理解到等项,兵部将编军册,科道清查文册,查对姓名相同,方令收补。但册内无名者,查发原籍,听当民差”。这一政令把严查范围推广到校尉、力士等的原籍,说明冒顶缺额的现象已经从京城蔓延到校尉原籍所在地方。与冒充校尉余丁替补空额相比,更让明廷挠头的是投充校尉的泛滥。弘治十七年(1504年),户部主事席书上疏批评冗员冗费泛滥时曾指出,“投充校尉者积至数万”。这一数据虽然不免夸大其词,但亦反映出相关现象已经非常严重。与冒名替补要打通地方书吏、中央兵部主管官员以及主管卫所军户户口册籍的锦衣卫经历司书吏等多个关节的高成本相比,接受投充的动力更多的来自锦衣卫内部。正德二年(1507年)十月,锦衣卫主官高得林上奏,强调本卫军士、校尉人等数量过少,不敷使用,“乞以户内余丁收充军役五千人,给之月廪、冬衣,以充诸役”。武宗表示同意,“仍命以后不许援例改充”。这一政令的要害在于以校尉家下余丁收充,不再是一对一替补,而是没有限额,且因系卫内召充,足额是第一考虑,主管武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兵部及科道很难发挥监督和制衡作用,以至于连“实录”的作者都感叹:“校尉盖自有收充之请,而坐食之蠹日滋矣。”对于锦衣卫的胡乱收充,文官集团也曾努力制止。如正德六年(1511年)监察御史蒋瑶提出,“近年传升官员及投充校尉、军匠不可胜数,糜粮月以万计。请敕兵、工二部查革”,结果被武宗认为是“浮泛不切”,“徒为烦扰”,要求以后“似此者不必覆奏”。自成化年间开始,传奉官现象愈演愈烈,为士大夫集团所痛恨,批评之声不绝于耳。蒋瑶不分主次,又一次提到“传升”,直接刺到了皇帝的痛处,显然不会得到正面回应。另外,正德年间正是锦衣卫被奸佞把持得最厉害的时段,高得林等人深得宠幸,尽管类似正德十年(1515年)“凡各处解到故绝校、力户丁,行武库司查非近年清勾者,不准”这样的政策在士大夫的努力下不断出台,但在特定的政治生态下,士大夫集团为解决校尉冗滥问题所做的努力不可能产生实质性的效果。需要说明的是,明中叶造成锦衣卫人员迅速膨胀的原因不仅包括校尉冗滥,还有匠艺等杂流获得锦衣卫军职等诸多原因,是当时特定的社会乱象的直观反映,有着非常复杂的社会背景。嘉靖帝即位后曾大力整顿冗滥,裁减冗余数以万计,但冗滥现象很快死灰复燃,校尉、力士有“一家冒充二役者,或奸豪承缺冒补及原籍夤缘起解者”,“有逃故年久在营无丁者,多用贿查缺,冒名首补”,有“兄为校尉,而弟为力士,则一家三五役及二三辈者”,有“因缺年久,吏书以奸徒冒名者”,不一而足,迫使明廷不得不一再出台裁革条例予以查禁,但效果始终不佳。其原因表面上是由于当政者徇私,如兵部反映泾王等王府回归锦衣卫的校尉有“额外冒收者”,应予革退,嘉靖帝的答复却是“泾府人役,如旧存留”。又如隆庆六年(1572年),特准原东宫侍卫“后遇登极乞恩,系校尉者升小旗,力士者升校尉,系军者升力士”,过分施恩于旧部。但更深层的原因还要从社会变化中去寻找。因牵扯问题过多,且不是本文关注点,此处从略。上文提到,明廷配给亲王、郡王的校尉数额一直在缩减,一些不知节制的藩王明显感到不足使令,于是开始自己想办法。一些王府试图在内部自我调节。如永乐年间,晋王从属下三个护卫当中奏准分一个千户所的军校给其子宁化懿简王。“后宁化王钟以罪革爵,本所官军亦调卫”,“其母妃赵氏以嫡孙奇隐得旨掌府事,累疏乞复留所调官军”,弘治五年(1492年)孝宗批准“于正军内改一百名为校尉以赐之”。这一数额远高于成化年间形成的30名的标准,不过因系特恩,且这些校尉原本是晋王府麾下军士,所以算不上违例。另有一些王府把目标瞄向校尉的余丁。如永乐八年(1410年)十二月,楚王奏准:“王府校尉死亡者,例不补丁,故所生男子多为有司取去。自今请留补缺,庶免别佥。”这一政令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由校尉家下余丁承担校尉职事,等于在事实上改变了校尉不世袭的制度;二是藩王客观上拥有了自行佥补的权力。允许王府自行佥补校尉,为明中后期王府扰民埋下了隐患。不过在中央政府的眼中,两个王府的实践刚好给自己提供了缓解校尉佥选压力的新思路。洪熙元年,兵部尚书张本议准:“富平王志洁奏缺校尉,请于西安护卫暂拨一百户官军随侍。”可见晋王开创的调护卫军行校尉事已获得明廷的推广。宣德七年(1432年)七月,“命兵部给开封民丁三百人充(周)王府校尉,除典仗二员管辖,皆从王所请也”。此举开了就近从王府所在地民户中佥补校尉的先例,较之楚王府从校尉余丁中佥选又前进了一步。宣德十年八月,“灵丘王逊煃奏本府使令乏人。上给以内使四人,并敕有司于大同府给厨役五人、校尉四十人”。这一命令无疑是周府“先例”的再次行用。在亲、郡王府多次实践的基础上,明廷于弘治六年正式出台规定:“郡王出府,行各该护卫,拨校尉三十名。无护卫,于各卫军余及民间佥点。”两年后,明廷将这一政策进一步细化,规定:“各府郡王初封,请照皇子出阁事例,至十四岁方行奏佥校尉。有护卫之处,原系护卫佥拨者,即于护卫佥拨。不系护卫佥拨者,护卫拨军余十名,民间佥派二十名。无护卫者,俱于民间佥拨。”嘉靖八年,明廷将部分郡王的校尉配额调整到24名,故对佥拨比例也做了相应的调整:郡王新封,应得校尉,以二十四名为额。原系护卫佥拨者,仍于本卫佥拨。其不系护卫佥拨者,有护卫处,该卫拨与军余十二名,民间佥派十二名。无护卫处,俱于民间佥派……校丁逃亡、死绝至二十四名以下,方许佥补。类似的政令无疑使锦衣卫大大减轻了为王府划拨校尉的压力,但允许从民户中佥补遭到了部分官员的反对。士大夫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一是允许王府自行发文佥补,常给地方政府带去相当大的困扰。因为早期的王府校尉大多由锦衣卫调拨,而锦衣校尉的来源又十分广泛,致使很多王府校尉的原籍远离服役地,王府长史司发文往往牵涉多个地区。如万历四年(1576年)兵部侍郎项笃寿上奏:今查荆、襄等府分封湖广、江西、山东、河南等处,所佥民校因何派及庐州府所属州县?况各府原额校尉六百名数,半是锦衣卫校丁拨结[给],半以群牧所军丁改充,此皆隶于尺籍,不系编氓。但国初间有民户投充,未必尽由行伍。或系始封所拨军校原籍,今乃累及同姓异籍齐民……今复勾补,如果的系民校,贯籍有据,咨回本部,另行议覆。如系军籍拨补,仍照旧例遵行。从州县佥充还存在和地方政府争夺纳税人口的问题。弘治九年(1496年)二月,巡抚湖广都御史徐恪上言:郡王校尉、厨役,近用言者议,令于民间及本府护卫、仪卫司、群牧所人户内中半佥拨。缘王府军校无差役调集,甚逸。而民应徭役,甚劳。乞仍于护卫余丁内佥拨,无护卫处,则于仪卫司、群牧所余丁内与民间中半佥拨。其无仪卫司、群牧所,如周府者,有存留军校,亦当与民间中半佥拨。其革爵为庶人者,原拨厨役,亦乞查照无后郡王事例,退还有司。庶几劳逸无不均之叹。不过类似言论并未获得正面回应,以至于王府佥补校尉扰民的奏报仍不时地出现在皇帝案头。如嘉靖三年,湖广巡按御史马纪、何鳌先后举报岷王府及南安王府勾补校尉扰民,嘉靖帝只好诏令二王:“自今校尉听于本府军余佥补,毋得妄佥民户。岷王、南安王务遵祖训,安静行事,毋信邪谋,自干宪典。”然而这种无关痛痒的警告对于解决佥补扰民的问题不可能发挥实质性作用。士大夫批评的第二个问题是王府校尉家下余丁管理的无序化。王府事务相对轻松、单一,校尉人等有更多精力用于殖产兴业,因而王府护卫、校尉等更容易落地生根,进而繁衍成族。这些新生人口原则上隶属于王府,地方州县无权调用,而王府对他们的管理也很松散,部分王府裁革后遗留下来的校尉子弟更是无人管束,致使这些护卫、校尉子弟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化外人口。这些人口因为牵涉王府利益,明廷没有什么好办法,一些地方官员建议将其发给地方入籍当差。如河南巡抚徐恪建议将赵王府革除后遗留下来的校尉户丁,“果系在营无丁,起解补役,其在营有丁与多余之数,尽发所在有司寄籍当差”。又如刑部侍郎赵大佑嘉靖四十年(1561年)奏准,将伊王府军籍人口,“正额存留守御、宿卫,仍每名量留供丁三名,余发洛阳县收籍,编入图甲,纳办粮差”。强行入籍地方对于像赵王府那样已经除国、没了靠山的散落人口相对容易,对于亲王健在的王府则不是件容易的事,赵大佑的建议只是将帮丁的数量从一般的一到二丁扩充到三丁,相当于主动妥协,以降低收籍于地方时的难度。但这些人口的户籍原则上收掌于王府官员手中,地方州县未必能彻底清查。即便是前者,也牵扯到调卫、回京、例不勾丁等一系列现实问题,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因此,明廷开始寻找更便于操作的处置办法。正德十五年(1520年),明廷决定:“各府原额军校逃故者,照例勾取。不足之数,就于本府军校余丁内佥补,不必佥补民役,累害小民。”嘉靖九年议准:“亲王府食粮军校,除正数外,每正丁下量留余丁一名或二名供贴,余俱分拨缺人郡王、将军位下使用。若亲王封国日浅,余丁拨用不敷,仍照例佥补。”这些政策强调用余丁弥补本府人手之不足,出发点应该是通过允许王府合法调用余丁以减少对地方州县的骚扰。尽管可能会出现王府滥用本府余丁的恶果,但与骚扰地方相比,终归危害小一些。嘉靖九年,明廷还宣布:“王府力士、校尉事故,以选退将军儿男相兼充补,不必行有司另佥。”这一政策既可以满足王府的需要,又能削减部分锦衣校尉冗余。由于这类校尉相当于从锦衣卫中划拨,所以粮饷会由相应的地方政府支出,客观上有助于减少王府接受的阻力。与之类似,此年明廷允许余丁不足的亲、郡王府可以照旧佥补,其目的应该也是为了减少阻力。此后明廷又出台了一项政策,“各府军校故绝、逃亡,无从勾解者,听将见在军校真正子孙补当。不许将民丁无籍之徒滥收顶补”。对比后可以发现,这一政策和正德十五年的政令并无二致。之所以重申并再次强调不得滥收民丁,说明类似现象依然存在。结合前引万历四年项笃寿的奏疏可以发现,明廷允许王府从军士、校尉余丁中内部调配的主动让步并没有换来王府的积极回应,胡乱佥补民校、骚扰地方政府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佥拨而来的王府民校同样是士大夫们批评的一个重点。如弘治六年,户部尚书叶淇即指出,民校,特别是在附近州县佥补凑数的民校,“多系富民营充,既蠲其差,又给其粮,诚为妄费”,建议“惟昔时钦赐校尉子孙承继者,许支粮如旧。自余有司所佥及民间投充者,止蠲差役,不得支粮”。这一建议获得批准,后成为定制。随着明代军户的日渐土著化,划拨到王府被锦衣校尉视为畏途,加之王府校尉的侍卫功能日渐弱化,明廷在为即将之国的亲王们配备校尉时开始尝试部分地在京招募,“近年所拨军校,多由召募以充”。如浙江湖州德清人戴景春,早年到京生活,“成化丁酉,先皇帝将大封诸王,募人充仪卫,公以良家子应募,事先皇帝于西馆。弘治甲寅,从之安陆”。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随着均徭法的推行,明廷将雇募校尉的办法逐渐推广到王府,先是运用到从民间佥充的校尉身上。正德六年明廷下令:“亲王位下民校逃故,照旧佥解补役。郡王以下民校有不愿应役及新佥补役者,许追银十二两,交与教授领回,雇人代役。愿当者,仍从其便。”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这一办法于嘉靖八年(1529年)被推广到亲王校尉群体:“令各处新封王府应佥民校及旧役逃故消乏者,俱照例于均徭内每名带征银一十二两,解府雇人代役。在府旧役民校,情愿应当,听从其便;不愿者,亦照例征银,解发雇役。”纳银代役,官民两便。万历四年项笃寿的奏疏中称,“每名每年于均徭内带征银一十二两,解府雇人代役,遵行已久”,说明这一政策获得了广泛认可。嘉靖八年的政令仍允许旧佥民校自愿亲身应役,到万历十年(1582年),与其时全国大力推行的一条鞭法相适应,明廷又推出了一刀切式的“新政”:万历十年议定,郡王不拘旧封、新封,俱以二十四名为额,如前例佥拨。其民校每名每年于徭编内征银十二两,解布政司转发该府,雇人代役。原拨民校,掣回有司当差。如有占吝不发者,听抚按官参究。其绝封郡王府,除另城管理府事者,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征银雇役外,其余民校尽数发还有司。这一政令虽然只涉及郡王府,没有把亲王府校尉包括进去,但王府校尉雇募化的“改革”方向已经非常明确。校尉制度,自古有之,但到元代已经沦为传统官制体系中的中下级散官头衔,“校尉在汉如戊己、护羌、城门之属,俱尊官剧任,后世亦仅为右列散官,自六品以下始有此称,而卑琐甚矣”。随着入主中原后的金、元政权将北方民族军事首领地位至高无上的传统与中原传统典制相结合,实体化存在的校尉逐渐演化为皇室的亲兵和侍从。明朝立国之初,除了进一步削减散官校尉职衔外,其他几乎全盘照搬,连典礼制服也直接沿袭了他们口中的“胡虏”的旧规,“校尉皆衣济孙,其名仍元旧也”。与前朝不同的是,明代校尉原则上都是由中央统一配给,亲、郡王不能自行招募,即便后来允许从王府护卫、校尉余丁中抽补乃至佥选于附近州县,也有着明确的数额限制,且名义上必须由皇帝或兵部等下令后方可进行。由于校尉只是锦衣卫的一部分,加之明初的校尉主要佥选于民间,为了保证质量,不采用世袭制,总体质量比较高,从而在锦衣卫内享有相对高一些的地位。如校尉和力士在来源等方面大体一致,但因职责不同,校尉的地位要高于力士。校尉主要存在于锦衣五所中,俗称前五所。力士主要在上中、上左、上右等后七所。因为等级有差异,明廷有时甚至把内部调所作为奖励,如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上徽号礼成”,明廷下诏:“东宫直宿、巡缉旗较[校]量照舍人例,给以冠带。如原系后七所者,量改前五所。”即便锦衣五所各自所属的十个司也有地位差异,“仪銮上五司尤亲而重之,盖其为上殿司,弓箭而下则已略云”。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以及校尉享有的合法及隐性的灰色福利,明中后期投充校尉的比例远大于将军和力士,进而引发校尉群体日渐冗滥的现象。需要指出的是,晚明校尉的冗滥化并非都是污点,其中混杂着诸多的社会演变因素。比如商品经济的发展催生了非物质文化的需求,艺术人才、特殊技能者获得了展示才华的舞台,一部分人才甚至得到了皇室的欣赏。但现有官制体系中并没有他们的位置,士大夫群体也不屑与其为伍,于是博官性质的锦衣卫成了容纳这类人才的最佳处所,高水平者大量成为寄禄的锦衣卫中下级军官,差一些的则不断混迹于校尉队伍甚至杂役群体之中。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以配户当差、职业世袭为主要特征的人户管理模式出现明显的不适应经济变化的问题。在减轻人身束缚的需求日渐高涨的时代,允许王府民校纳银代役是明朝政府对社会现实问题的正面回应,通过投充成为校尉享受一定的优待,进而在新的舞台获取展示个人才华的机会(比如画师、匠艺等),则是个人在现有制度体系中谋求自身发展的另类回应。从这个角度看,校尉投充和限制投充也是社会演进过程中不同势力之间的一种较量。作者为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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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月刊》编辑部
201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