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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进式延迟退改革来了,法治如何回应?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 2024-09-11 10:53

正文

渐进式延迟退休

改革的法治回应




作者: 冯彦君,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顾男飞, 吉林大学法学院经济社会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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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9月10日上午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人口问题是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问题,规模稳定的人口数量和不断提升的人口质量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其中, 自愿原则为顶层设计中首次提出,对克服现行退休制度的强制性缺陷具有重要价值 。为顺利推进我国渐进式延迟退休改革,应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加强社会法保障。

“十四五”时期,我国将从轻度老龄化迈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养老金并轨也将在2024年底结束过渡期,财政压力倍增,延迟退休改革呼声高涨。延迟退休改革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已提出,此后,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二十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并明确其目标是促进“人口红利”转型升级。当前,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背景下,应充分认识到渐进式延迟退休改革是逐步实现“老有所养”向“老有所为”政策转向的关键抓手,遵循“自愿、弹性原则”,推进退休制度的整体改革。为此,需 大力推动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实现协调共治,分类推进不同性别与岗位的劳动者延迟退休,提升养老保险待遇有效释放人口和人才红利。


渐进式延迟退休改革势在必行

渐进式延迟退休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渐进提高法定退休年龄,为超过现行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工作的劳动者群体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并降低养老金支付压力,以契合人均寿命显著增长、受教育年限明显提升以及劳动力供给不足等社会基础变化。推进渐进式延迟退休改革,是我国实现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迫切需要。

“未富先老”的社会现状使延迟退休改革更具紧迫性。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是延迟退休改革的直接动因 ,仅2023年中央财政就安排约1万亿元以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但这并非唯一原因。相较于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人均GDP在养老金支出达峰时超过4万美元,预计我国人均GDP在2035年养老金支出达峰时仅能达到2万美元,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相较于其他国家存在显著差距。同时,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规模达到14725万,劳动比例达38.12%,占总就业人群的19.62%。退休再就业群体规模庞大,但工作状态欠佳,劳动权益受侵害情况屡屡发生。“未富先老”叠加大规模退休再就业的社会现实, 客观上要求退休制度变革并加强社会法保障,以满足劳动者权益保障之需求。

延迟退休改革有助于克服现行退休制度不足。 我国退休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对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生活与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退休制度主要是沿用197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随着我国人均寿命、劳动力供给情况以及老年抚养比等社会基础发生显著变化,该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人口与劳动力供给情况。一方面, 存在退休强制性过高且严格规制提前退休的特点和机制取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删除允许继续留用的规定,对延迟退休基本采取“一刀切”,严重限制我国长寿红利的挖掘。同时,关于提前退休也经历了从允许到严格限制的转向,难以回应劳动者差异化需求。另一方面,伴随着养老保险缴费率的逐渐上升,养老保险替代率却呈现下降趋势。延迟退休的在职养老补助也被取消,加之养老保险缺乏对延迟退休的足够激励,都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延迟退休意愿,亟待加以制度性改革和调适。

延迟退休改革是实现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必然要求。 “积极”一词在我国老龄政策文件中被普遍使用。延迟退休改革能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中“老有所为”要求提供坚实保障。一方面,伴随着健康中国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的有效推进,部分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技术水平都有着显著提升,为质量型人口红利挖掘提供了重要保障。延迟退休改革应关注我国劳动力素质的变化情况,而不应将老年人视为企业的发展包袱。尤其是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将有效为老年人的工作经验赋能,使其有能力重新融入经济发展进程中。另一方面,挖掘结构型人口红利,并不会阻碍青年人就业。从总量上看,我国适龄劳动者规模在2013年达峰后就开始持续下滑,招工难现象越发严重;从结构上看,青年劳动者不适配要求简单但较为繁复的工作,而老年劳动者技能丰富,岗位匹配度更高,能与青年就业形成有效互补。


落实自愿与弹性的

延迟退休改革原则

相较于弹性原则, 自愿原则为二十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为解决强制性过高的既有退休制度疲弊提供了价值指引。 为有效纾解民众担忧,回应“90后无论男女都得65岁以后退休”等热议,应正确认知并澄明改革原则的内涵,以平衡不同群体利益,提升改革的公平性。同时,为提升民众对改革的接受度,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应当落实“统一规定同自愿选择相结合”的要求,将退休决定权赋予劳资双方,通过协商方式扩大退休制度实施的弹性空间。

以自愿原则推动强制性法定退休年龄制度的变革。考虑到法律适用的位阶规则、法定退休年龄的立法目的以及社会基础变化,法定退休年龄制度应当与“退出劳动”的劳动关系认定脱钩,仅作为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并通过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鼓励劳动者延迟退休。从立法技术来看,法定退休年龄是一种法律拟制,不考虑劳动者具体情形而视为同样情形进行处理。但在改革中,需兼顾多维度利益诉求,除老年人自身的需求外,产业结构升级导致的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职业界限模糊,都使得仅依托强制实施的退休年龄制度面临困难,需逐步淡化其强制性。渐进延长法定退休年龄是延迟退休改革的基本共识,但需要看到的是,相当一部分劳动者不一定能稳定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事实上, 相当部分劳动者面临失业风险,当前科技变革加大了这一风险,若是强制其继续工作而无法自愿退出劳动岗位,将导致民众对改革的接受度下降。 为保障劳动者退休权的自由行使,也为保障退休制度公平实施,除身体机能下降和企业破产等不可抗力外,应允许劳动者结合自身劳动能力、继续劳动意愿以及工作岗位需要等因素, 自愿决定何时退休,将是否继续工作的选择权交还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且在符合要求时允许劳动者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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