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李燕羽;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本文“跨境金融监管”独家发布,关注本公众号,干货精彩不断。
昨日跨境金融监管发布干货 | 从23年汇改历程看汇率中间价改革意义(上),全方位了解汇率中间价改革进程!对历年汇改进程及重点做了初步分析,从人民币对各币种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银行间市场和银行对客即期外汇交易汇价管理改革历程、做市商制度探析三方面剖析。
今日金融监管研究院将接着昨日话题,对结售汇头寸管理进程和衍生品监管制度改革要点进行初步解读,回顾2005年以前的十年间外汇总体改革框架,追溯外汇交易中心的成立,以及2005年汇改配套措施。
三、综合结售汇头寸管理
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简单来说,它包括即期头寸+远期多头+期权delta头寸(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是衡量银行能够持有的外汇现货及衍生品的多头头寸的加总。在人民币贬值压力较大的时候,可以通过设置综合结售汇头寸的上限约束,或放宽下限约束,阻止银行对外汇升值,人民币贬值的博弈。
在人民币升值压力情况下,可以通过严格约束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负值下限来限制银行对汇率的博弈。从过去的12年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来看,一直都是对结售汇综合头寸的下限约束较为严格,上限约束较为宽松。
随着2015年811汇改后,人民币进入双边波动阶段,贬值压力增加,2016年4月26日,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扩大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
上年度结售汇业务量 (亿美元) | 头寸下限(负亿美元) |
非做市商 | 做市商 |
2000以上 | 50 |
200-2000 | 10 | 20 |
10-200 | 3 | 5 |
1-10 | 2 |
1以下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 | 0.5 |
1、最早实施的是“结售汇周转头寸”,不考虑期权或远期的因素,所以没有“综合头寸”的说法。《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规定,结售汇周转头寸是指由外汇局核定,外汇指定银行持有,专项用于结汇、售汇业务周转的资金,包括具体数额及规定的浮动幅度。下限为零,上限由外汇局核定。如果没有获得结售汇周转头寸,则实行零头寸管理,意味着营业当日的结售汇净差额应于下一营业日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补。
2、2005年9月22日外汇局发布《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引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下限暂定为零,上限为外汇局核定的限额。
3、2006年6月2日,外汇局发布《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汇发[2006]26号),开始实行“权责发生制”管理,将银行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仍然为零。
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对比,区别不仅仅在于核算结售汇综合头寸的时点不一致,还有一个是差额交割的因素。如果是收付实现制,则期权差额交割无法体现在结售汇综合头寸中;类似道理,远期的不履约交易也无法体现在结售汇综合头寸中。
4、2010年11月9日,外汇局发布《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又重新引入“收付实现制”下限管理,相当于一家银行的结售汇头寸管理一共三个头寸:收付实现制的下限;权责发生制的上限,权责发生制的下限。
5、2011年3月18日,外汇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中进一步强化收付实现制的下限管理:11月8日头寸余额低于-20亿美元(含)的,下限调整为该余额的40%;头寸余额在-20亿美元至0区间内的,下限调整为该余额的50%。
这2年的背景是人民币升值预期达到新一轮的顶点,而此时的人民币汇率尚未启动浮动,自2008年底开始连续2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又重新固定在6.83左右。直到2010年6月22日重启人民币汇率浮动,一次性升值0.4%。
6、2012年4月16日,外汇局发布《关于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26号)中称,对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实行正负区间管理。在现有结售汇综合头寸上下限管理的基础上,开始将下限下调至零以下。
7、2013年5月5日,外汇局发布《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对综合结售汇头寸实施进一步的限制,引入外币存贷比。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计算公式为:
“各银行当月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上月末境内外汇贷款余额-上月末外汇存款余额×参考贷存比)×国际收支调节系数”
其中:中资银行的参考贷存比为75%,外资银行的参考贷存比为100%,国际收支调节系数为0.25。
当计算的综合头寸下限为正值时,应在每月初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综合头寸调整至下限以上,综合头寸上限随之上调相同额度;为负值或零时,原有的头寸限额保持不变。
这一约束尤其对外汇做市商或其他原本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负值较大的银行影响更大。如果外币存贷比超标,意味着之前的结售汇下限额度失效,必须额外持有外汇头寸作为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在当时外币贬值(即有效汇率贬值幅度,包括汇率自身贬值和汇率差隐含的损失)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被迫持有外汇头寸是一个较大的损失。所以各家超标银行基本在6个月以内恢复到了监管指标以内。
8、上述条款在2014年12月25日外汇局出台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被废止,而当时人民币行情此时已经是另外一番景象,正承受资本外流和贬值压力。除政策性银行、全国性银行以及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银行,其余银行由所在地外汇分局负责核定头寸限额,并按年度调整,具体如下表所示:
上年度结售汇业务量 (亿美元) | 头寸上限(万美元) | 头寸下限(负万美元) |
10亿以上 | 100000 | 1000 |
1-10
| 3 | 500 |
1以下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 | 5000 | 300 |
9、2015年4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发布《关于核定部分全国性银行和做市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通知》(汇综发[2015]52号),调整部分全国性银行和做市商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具体如下表所示:
10、随着2015年811汇改后,人民币进入双边波动阶段,贬值压力增加,2016年4月26日,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扩大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如下表所示:
上年度结售汇业务量 (亿美元) | 头寸下限(负亿美元) |
非做市商 | 做市商 |
2000以上 | 50 |
200-2000 | 10 | 20 |
10-200 | 3 | 5 |
1-10 | 2 |
1以下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 | 0.5 |
四、衍生品监管制度改革的几个要点
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远期、人民币外汇期权、外汇掉期、货币掉期。
1、远期:包括人民币外汇交易和外汇对交易两种。对于远期汇率机制的管理对核心在于如何体现“实需原则”,并以此区分所谓真正的风险对冲和企业客户的对赌交易,但远期交易目前仍然不允许差额交割。
2、人民币对外汇期权:指在未来某一交易日以约定汇率买卖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权利。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这种方式称为普通欧式期权。
事实上,期权履约方式包括欧式、美式两种。欧式期权的买方在到期日前不可行使权利,只能在到期日行权。美式期权的买方可以在到期日或之前任一交易日提出执行。很容易发现,美式期权的买方“权利”相对较大。美式期权的卖方风险相应也较大。因此,同样条件下,美式期权的价格也相对较高。目前国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上都是采用欧式期权。
期权交易的币种、金额、期限、定价参数(波动率、执行价格、即期价格/远期汇率、本外币利率等)、成交价格(期权费)和结算安排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允许差额交割,在提供声明的情况下,允许期权提前反向平仓。
名词解释:差额交割:指期权合约到期行权时,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执行价格与到期日人民币对相应货币汇率中间价的差额对合约本金轧差交割。
3、货币掉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与外汇掉期的区别在昨日已做过初步说明,在此不再赘述,详情点击干货|从23年汇改历程看汇率中间价改革意义(上),全方位了解汇率中间价改革进程!
在2015年初远期贴水比较高的时候(大约3个点),比较多的客户需求是做货币互换套利,即近端买入外汇存入银行,远端结汇拿回人民币。当时很长一段时间里,利率平价都不成立,因为虽然人民币存款利率较高,但利差不足以弥补人民币远期的贬值预期。
尽管理论上可以很快通过上述货币掉期来填平市场,但实际运行中回遇到几个监管障碍:一是银行对客户真实需求背景的审核程度,阻碍一大批客户的需求;二是银行人民币存贷比压力程度。
名词解释:远期贴水:是远期升水的相对概念,是指远期汇率低于即期汇率。
以下为笔者之前的一些整理,供参考
一、24年前外汇总体改革框架
1994年开始的市场经济外汇管理体制,当时改革的背景是国内高通货膨胀,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严重脱节,形成汇率市场的二元体制,外汇市场成为套利非常活跃的领域。
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
随后1993年底《国务院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91号)对改革方向给出了具体的描述:
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协调外汇政策与货币政策外汇管理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是实现人民币可兑换。近期实施的改革措施是:
1、1994年实现汇率并轨,建立以市场汇率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并轨后汇率为8.7人民币1美元。
2、取消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经常项目下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但过去已经留成的外汇额度余额仍然可以按照93年第的牌价继续使用(旧体制)。
3、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主要依据1994年人民银行颁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4]第3号)对外汇结汇及售汇条件进行详细列举。
4、严格管理和审批资本项下的外汇流出和流入。
5、建立全国统一的外汇交易市场,外汇指定银行为市场的交易主体。(即后来的外汇交易中心)。连通全国分中心,采用会员制,实行撮合成交集中清算制度,体现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
6、停止发行并逐步收回外汇兑换券。严格禁止外币标价、结算和流通。
7、中国人民银行集中管理国家外汇储备,根据外汇储备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完善外汇储备的经营机制。
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
1996年6月20日,人民银行颁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正式发布,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严格管理;总体来说通过银行买卖外汇代替了政府的行政审批,企业可以在文件和法规指定的银行,把经常项目下人民币转换成外汇。但当时的经常项目购汇审核较为严格,企业结汇仍然带有强制性;这主要是当时外汇是国家战略储备的稀缺资源。
从2001年开始,人民币甚至预期逐渐抬头,到2003年为止,升值预期已经逐渐演化为多种形式的套利动机,且国内外汇储备充足。鉴于这样的宏观环境,外管局启动了一些放松资本项目改革。
2003年外管局宣布了在中国的境外公司外汇交易自由化,《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
1、关于取消境内中资机构中长期外债融资条件、境内中资机构融资租赁金融条件、对外发债市场时机选择和融资条件、项目融资金融条件的审批 ;
2、取消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的审批;
3、取消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
除了结算和资金账户外,境外投资者还可以开立多币种外汇投资账户,为推动投资,可以引入一个新的离岸账户分类,现有境外投资者可以实现向现存境外企业转换新的银行账户体系使得外资公司不用设在中国就可以在国内市场进行商品交易。
二、外汇交易中心成立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功能
根据国务院93年的部署,交易中心成立于1994年4月18日,正式交易准则1995年1月14日被批准。最开始,交易中心只提供人民币兑美元交易;1994年4月5日开始兑港元的交易;人民币对日元1995年3月1日开始。对美港日的汇率不得超出官方汇率的0.3%,1%,1%,超出此幅度,系统将不会接受。
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主要职能:组织全国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和票据报价业务;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负责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监督;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总部在上海,备份中心在北京。
外汇交易服务
组织原则:SAFE 外汇市场的监管部门,人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部为外汇市场调节部门,交易中心负责外汇市场组织运行。
会员构成: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的组织形式,凡经人行批准可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可成为外汇市场会员。
交易方式:即期外汇市场采用2种方式交易。会员可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竞价交易或询价交易。
2006年1月3日的《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外管局2005年11月24日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引入即期询价交易方式;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可在原有集中授信、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询价交易方式;
三、2005年汇改配套措施:外汇对外汇做市商制度、放松居民个人用汇
1、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05年11月24日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的通知(汇发[2005]86号),是人民币外汇做市商引入的标志性法规,决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同时决定,从2006年第一个交易日(即2006年1月4日)起,在即期外汇交易中推出询价交易方式,人民币对美元做市商开始提供双边报价。
采取做市商驱动的电子交易模式,会员可以点击报价,订单报价和RFQ询价方式。
2、同时扩大银行对企业远期结售汇业务基础外汇风险暴露的范围,从2005年8月2日起,按实需原则,所以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外债,直接投资和境外上市等部分资本项目下外汇支出都可以办理远期结售汇。
3、居民个人用汇需求调整,2005年8月3日,外管局发布《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通知》(汇发[2005]60号)提高了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指导性限额,简化相关手续(额度从3000到5000(出境半年以内);5000提高到8000(半年以上)。进一步简化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凭证
2006年4月13日,SAFE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政策的通知》,从5月1日起,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实行年度额度管理,将居民年度购汇额度调至2万美元。2007年1月5日,SAFE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年度额度从2万到5万美元。从国家持有外汇为主到逐渐放宽持有和使用外汇的政策限制,让民间持有外汇,利用市场化手段化解过多的或结构性不合理导致的外汇储备,让企业个人更多进入外汇市场,推出更多的外汇品种和工具。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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