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七公片区开发
高端基建融资:片区开发,ABO/F-EPC,PPP,专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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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研判丨对可采用特许经营模式项目, 本地国企无法参与融资建设

七公片区开发  · 公众号  ·  · 2024-06-03 22:1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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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片区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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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片区开发是基建融资领域遥遥领先的专业公众号。七公具有20年超1000亿元的政府基建项目筹融资经验, 专注于片区开发的顾问咨询和业务指导,尤其擅长搭建片区开发合规架构和融资路径 。七公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咨询机构, 现已分布在全国十几个地区, 诚恳邀请咨询机构建立合伙人合作机制,并支持合作机构为客户提供快速响应服务。

写在前面

新机制系列文件对于本地国企的禁令是, “除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地方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项目外,地方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的投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

有些读者误以为,不在特许经营新机制模式下,就可以授权本地国企参与项目进行融资建设了;甚至,不在特许经营新机制模式下,就可以由财政补贴建设成本了。


貌似可行,实已堵死。
管理库PPP已十年过去。
在基建投融资领域,发改专注几十年,专注PPP这个领域也十年有余,怎么可能会看不见其他那些环节。

一、新机制引来的“破解梦”


这几年,好像破解或规避文件的念头比较吃香,尤其是新机制出台的这半年。
前一阵子就有一个用专项债破解47号文的文章,被以讹传讹得挺火。后来不仅被证明是伪命题,而且也被删文了。
说来挺搞笑,47号文叫停了高负债地区用自有资金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做法,难道会允许地方部门用举债资金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吗?
我们以前把这一类建议方案称之为可乐方案。
这个梗来源于有些专家看到了上甘岭战役中我们的战士没有水喝,就提出专家建议了,没有水喝可以喝可乐嘛!

最近被谣传得比较火的,是想方设法让地方政府通过授权的方式让国企,特别是本地国企,直接实施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的可乐方案。
先说结论:
新机制系列文件,也是“十年磨一剑”,除非不搞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除非是城中村改造片区开发,否则是绕不开的。

二、地方政府直接授权不能实现基建融资


(一) 基建融资的理论真空中:未禁止授权
对于地方政府直接授权国企的问题,在宏观上并没有禁令。在以往,大量的基础设施项目都是由地方政府直接授权地方本级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在未来,地方政府仍然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推动当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在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地方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授权地方本级国有企业投资建设,比如说授权当地国有企业建设一所学校,或者建设一个公交枢纽,投资进行公交运营,建设一个环卫枢纽站等等。

(二) 地方政府直接授权不能实现基建融资

这种直接授权的发生背景主要是这么几个方面,一是在有使用者付费情况下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企业化管理,以便于提高运营效率;二是在BT模式大行其道的情况下,通过企业运营方式为违规BT模式搭建路径。

但是现在BT早已被叫停十几年了,没有实施的场景了。
有些读者以为在新机制条件下,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时候,政府补贴只能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而不按照特许经营模式实施,就可以补贴建设成本了,这是一个比较严重的误解。
正解是无论是不是采取特许经营新机制模式,以后都不能补贴建设成本了。
所以并不是法律法规禁止地方部门直接授权国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而是这样的基础设施建设授权根本没办法支付财政补贴,所以也没办法实现融资。
或者说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地方部门授权国企建设,也不禁止地方部门授权民营企业建设,但是 这种场景只适合于完全由财政投资的情形,对于收益不足的基础设施建设,就只能由地方财政一陪到底,不能支付建设成本补贴,除了地方政府债券的支持以外,完全没有基建融资意义。
另外授权运营和委托运营等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于有三年期限的限制,就更加不能解决建设成本的问题了。


(三) 实践中为“二层结构”的前端部分

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地方政府授权委托城投平台公司应履行的程序,一直是比较大的争论焦点。

2019年财金10号文和《政府投资条例》发布之后,原PPP项目管理库外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多采取了“地方政府—城投平台—社会资本”的双层结构,同时履行了企业投资的立项程序。

由于采取了双层结构,涉及到了两个乙方,两次付款,是否涉及需要履行两次招采程序的问题,则变得比较复杂起来(见下图)

这种二层结构中的前端组成部分的被授权的国企,并不发挥融资作用,也很少承担项目风险,否则他就不需要再搭建第二层结构,因此这种类型不是我们本文讨论的重点,我们在本文当中主要讨论单层结构下政府对国企的授权的可行性意义。


简单的说,对于政府直接授权国企的情况,宏观上并没有直接的法律禁止,但是,在需要实现基建融资的领域内,由于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工程建设施工、财政支付补贴、特许经营授予以及公共资源使用,在这些特定领域内,都有既定法规要求,不能直接委托授权。


(四) 社会投资领域仅余代管模式
地方政府也可以将地方本级国有企业明确为特定项目的项目法人。城投公司在有些项目的“地方政府—平台公司—社会资本”二层结构当中,起到组织协调的桥梁媒介作用。地方政府仅对社会资本投资人有付款责任,而对城投公司没有付款责任,因为不涉及到对城投公司的付款,所以也不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来确定供应商;或者说,这里面涉及到的对城投的付款,仅仅是城投的代收代付。在这个架构当中,城投公司仅是协调人,也不涉及本身参与的资金往来。
有些读者提到的江苏省集中建设管理的系列文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文件中提及了集中建设管理单位的多个职能,就体现了这种结构。
但是,在近几年来,政府直接授权的城投“不碰钱”+“不施工”结构的“代管 模式 ”安排,由于筹融资效果比较差,在二层结构中的这种设计越来越被抛弃。在过去几年我们开展的数百个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调研中,几乎很难看到。

三、多部法规叫停政府直接授权国企

涉及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有财政支付补贴的,还需适用政府采购法,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特许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TOT等均需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在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领域,除了如今已几乎不能起到融资功能的早先“城投不碰钱”类型的代管模式以外,地方国企在“获得地方政府直接授权”和“进行融资”二者之间,已经不存在“鱼与熊掌兼得”的合规可能性。

(一) 涉及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等。

(二) 有财政支付的,适用政府采购


1. 财政补贴也是付费

有些读者以为,企业投资项目并非使用政府投资,所以可以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这是一种误解。国有资产和国有收益,即使是给地方亲儿子平台公司,也不是可以想当然地授权委托的。

政府投资与否的判断标准是,是否采用财政资金投资于固定资产建设;政府采购适用的判断标准是,是否采用财政资金采购。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二条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涉及财政付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适用政府采购。财政补贴也是付费的一种。


2. “后招先不招”的观点是错误的

有的观点认为,城投公司在接受地方政府委托以后,组织实施了公开的招投标来确定项目投资人,因为有了这个招投标的程序,所以之前就不必有政府采购的程序了。如上图,以第二环节的招标来包含第一环节的公开程序。

这种我们称之为“后招先不招”的观点是错误的。

对于社会资本投资人的遴选过程,不能代替地方政府选择项目受托单位的遴选过程。

在多数情况下,这两个遴选过程的付款条件也不一样。

受托城投平台公司遴选社会资本投资人的过程,也不可能适用“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情形。

同时,政府采购法规定,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3. 政府采购工程还是服务?

政府采购分为工程、服务、货物。采购对象的不同,适用的采购方式、程序和时限,存在一定的差异。

同时,大量基建项目,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上来看,都难以区分是采购工程还是服务,以原管理库PPP项目为例,所有的管理库PPP项目,都是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与一般政府购买服务相比,其差异仅在于,管理库PPP期限更长,而且大多交付固定资产。特许经营新机制,与原来的管理库PPP,在这一环节上,是大同小异的;特许经营新机制,与原来的管理库PPP的差异在于,特许经营新机制,聚焦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只能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


1) 绝大多数原PPP管理库外基建只能适用采购工程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87号文等的相关规定,不得将服务和工程打包作为服务来购买,所以除原管理库PPP模式之外,遇有交付建构筑物的项目时,就只能适用采购工程的形式。

与原管理库PPP在实质上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性质所不同的是,土地一级开发以及后续升级到的片区开发,包含了大量的工程和服务内容。本身属于含有服务要求的工程建设,同属于工程建设。符合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工程的要求,必须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对于原管理库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绝大多数应适用招标投标法。


2) 适用服务采购还不如采购工程

很多公用事业、轨道交通项目采取了不交付固定资产建构筑物的方式,意图绕开工程采购程序,采取逐年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实现投资人收回投资。

理论上讲,这个思路并没有错。

对于水电气热、污水垃圾、高速地铁等很多社会服务项目,在不交付固定资产建构筑物的前提下,确实更接近于购买服务形式。

客观上,这就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举债留出了一条暗道。

当然,主管部门也发现了这条暗道,并于2020年102号令《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通过“购买服务合同最长不超过3年”的手段,最终封堵了这条暗道。

因为,现实中并没有能够在3年内通过支付服务费而回收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以,签署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以便于投资者能够收回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做法就属于违规举债违法行为了。

因此,原管理库外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客观上只能归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类型。


4. 不适用“两标并一标”

有一些观点认为,如果地方政府在委托城投平台公司实施片区开发的过程中,履行了政府采购的程序,那么在城投平台公司选择项目投资人的过程中,则不必履行招投标程序了。

如上图,以第一环节的招标来包含第二环节的公开程序。与上节说法类比,也可以称为“先招后不招”。这与典型特许经营中“两标并一标”的想法比较相似。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是: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这跟采购和招投标之间的差异也没什么关系,我们经常将上述第(三)条简称的“两标并一标”的原理是, 对于一个已经确定价格及其他相关因素的服务来说,不必通过两次招标采购来确定已有资质的施工主体。

这里面有除了已经具有资质之外,还有两个重要的因素。第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要已经确定好价格,我坐北京到上海的高铁价格是定的,在服务标准不变的情况下,我不管你花多少钱建高铁,跟我没关系。

我们现在很多片区开发项目在招标的时候,别说价格确定连总投资额还没开始测算呢,怎么能够两标并一标呢?

另外一个因素是,两标并一标中,购买的是一种服务,不是一个工程。片区开发是一个工程,他有竣工就得交付的工程,不能够按照服务来购买。这个当新法定稿实施以后,能不能够适应到工程,这个我们还在观望当中。但招标投标法是严肃的事情,不能靠揣测意图来推测可行性,在一般性规定必须招标的前提下,不符合既定规定除外的,就必须招投标。

当然,在履行完文首图片所示的①,②环节后,社会资本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的特许经营项目,当然不必再次招标选择施工单位,这才是合法“两标并一标”的本意。


(三) 特许经营采取公开竞争方式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17号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 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方案,应当通过招标、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四) 公共资源、TOT采取公开竞争方式

公共资源、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一般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实施: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第十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对市政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第二十一条 转让是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

TOT模式,大多既涉及公共资源转让,也涉及政府付费的运营补贴,当然也要按照新机制的规定来实施。


四、尽快跳出特许经营新机制思维定式


PPP后时代的新机制的系列文件,对于地方政府基建融资领域产生了极其剧烈的影响。原管理库PPP的参与者,都需要尽快认清形势,跳出原有的PPP/特许经营 等市场化基建模式的思维定式, 相应地进行角色调整。


(一) 特许经营新机制没有人受益

无论是地方政府、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咨询机构,在特许经营新机制中,没有任何参与单位受益,运营单位也不会受益,无论它专业不专业,都不会受益,因为总量减少了。运营再重要,运营总量减少了,运营单位也只能受损,——竞争必然更加激烈;也可能导致投资人没有收益空间聘请专业运营机构。

如果一定要说谁受益的话,那么,受益的是地方政府举债控制的系统,新机制的主要目的是打击违规补贴渠道实现的违规举债,受益的是控债的系统。


(二) 市场化模式不能实现基建融资

地方政府和平台公司必须认识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不再是无收益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手段,对于没有真实市场化收益的项目,不要对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筹集基建资金抱有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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