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深圳首家5A级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涉税鉴证、税务咨询、税收筹划、财税顾问、专项代理及服务、房地产税收服务。公司主页:http://www.xindacta.com 电话:0755-33341665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BioArt  ·  Nat Nanotech | ... ·  昨天  
BioArt  ·  【DeepSeek专栏】Nat ... ·  昨天  
BioArt  ·  Nat Metab | ... ·  2 天前  
生信菜鸟团  ·  代码公开简单易实现,新发Nat.Cancer ... ·  3 天前  
生物制品圈  ·  2025年印度药企TOP10 ·  5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合伙企业不能以自己名义办理合伙人的退税申请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1-27 09:12

正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4)京0114行初350号
原告北京某某公司1。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原告北京某某公司1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以下简称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要求履行退税职责以及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昌平区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某某公司1诉称:
一、事情的经过。原告为北京某某公司2的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北京某某公司2员工通过原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023年6月9日原告与厦门某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北京某某公司24.8077%的股份以61538462元转让给厦门某某公司,厦门某某公司分三期支付。厦门某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共管账户内支付了第一期款项36923078元,由于尚有3名合伙人未在《确认函》上签字,导致该款原告无法自行支配,实际仍由厦门某某公司控制。 2024年1月15日,原告错误地认为原告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在未经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某某个税客户端以29名合伙人名义(全部工商登记人员),为合伙人代扣代缴申报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表(A表)》,进行了生产经营个税申报,并于2024年1月16日用某某公户进行了税款缴纳,包括王某。 2024年1月17日原告发现错误后,向被告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申请撤销全部申报并退还税款申请,1月19日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将原告提交的退税资料,让原告自行转交至北七家管理所进行资料核实,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昌平区税务局所得税科和法制科申诉撤销申报并且退税,得到的回复是同意退税。2024年2月5日,原告按照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要求填写撤销申报申请,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以“已超过申报期限,如申报有误,可以申请申报错误更正”意见不予受理。
2024年2月6日原告根据第一次不予受理通知,财务人员用某某个税客户端进行更正修改,且向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提交了《退(抵)税申请表》。2月7日,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对原告出具京昌一税通(2024)05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以下简称54号不予受理通知),理由是: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纳税人。 北京某某公司1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其退税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原告不服,于2024年3月25日向昌平区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昌平区税务局受理后,于2024年5月10日出具了京昌税复决字(2024)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30号复议决定),维持了54号不予受理通知。
二、本次经营所得应依法由合伙人自行申报、缴纳,原告代扣代缴违反法定程序。被告昌平区税务局认定原告行为属于合伙人自行申报纳税范围,属于对事实认定错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均明确规定了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应由个人依法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七条也规定,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另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情况是需要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企业才能依法执行,除此之外,在纳税过程中并无“代”的行为,而本案中对于经营所得依法应由合伙人自行申报、缴纳,原告不得以合伙人名义代为申报纳税、代为缴纳税款。三、京昌一税通(2024)025号(不予受理通知)认可原告纳税人的主体资格,54号不予受理通知的内容与上述相矛盾。四、54号不予受理通知适用法律错误。诉请判令:1.撤销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24年2月7日作出54号不予受理通知;2.撤销昌平区税务局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的30号复议决定;3.判令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对原告于2024年2月7日提出的退税申请重新进行处理。
被告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辩称: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具有收缴纳税人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的法定职权。2024年2月7日,原告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就纳税人王某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及滞纳金申请退税。同日,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作出并送达54号不予受理通知。本案中,原告转让其持有的北京某某公司2股份并取得收入后,对合伙人王某分得的经营所得依法以王某名义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对于王某已缴税款,只有王某作为纳税人具有申请退税的主体资格,原告以其自身名义申请退税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告诉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被告昌平区税务局辩称:昌平区税务局有权受理原告对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6月9日,原告转让其持有的北京某某公司2的股份,于2024年1月15日,就合伙人王某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进行纳税申报,并于次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2024年2月7日,原告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同日,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作出并送达54号不予受理通知。本案中,对于王某的已缴税款,只有王某作为纳税人具有申请退税的主体资格,原告以其自身名义申请退税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原告向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提交退税申请与其没有利害关系,54号不予受理通知对原告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7日,原告北京某某公司1向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根据该表载明的内容,申请人名称为北京某某公司1,纳税人名称为王某, 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时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原完税税种为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实缴金额24813.83元,个人所得税(滞纳金)12.41元,申请退税金额24826.24元。退税申请理由为:2024年1月15日,北京某某公司1在合伙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错误的使用某某个税客户端为纳税人王某代扣代缴申报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表(A表)》,并且于2024年1月16日用北京某某公司1公户支付了对应税款,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的精神,该纳税行为为合伙人自行申报且自行缴纳。北京某某公司1于2024年1月17日在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申请撤销全部申报并退还税款。截止2月5日,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以“已超过申报期限,如申报有误,可以申请申报错误更正”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月6日,北京某某公司1已完成更正修改,且向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2024年2月7日,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向北京某某公司1作出并送达54号不予受理通知,主要内容为:北京某某公司1于2024年2月7日申请的纳税人为王某的退抵税事项,经审核,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理由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北京某某公司1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其退税申请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北京某某公司1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向昌平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5月10日,昌平区税务局出具了30号复议决定,维持了54号不予受理通知。
诉讼中,北京某某公司1陈述其系基于错误认识替王某缴纳了2023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以及相应的滞纳金,认可上述征税事项不属于代缴代扣的情形,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应当将北京某某公司1为王某缴纳的上述税款及滞纳金予以退回,故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征收纳税人王某于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及滞纳金,北京某某公司1并非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的纳税主体。北京某某公司1向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提交的《抵退税申请》与北京某某公司1没有利害关系。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作出的54号不予受理通知以及昌平区税务局作出的30号复议决定均对北京某某公司1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故,北京某某公司1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