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十年来,“职业打假人”从出现至今,一直受到社会争议。河南的职业打假人王先生今年40多岁,他专门购买“假货”或问题产品,再要求对方多倍赔偿损失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谈到这个职业,他说:“对我来说是一个很熟悉的工作领域,既能有对我来说合适的收入,也有一些成就感。”
由于大型商超更为注重自身形象,王先生主要选择相对大型的超市和卖场,对于选择的商品,既有食品、日用品,也有一些不常用商品,只要被他发现质量有问题或宣传说法与商品不一致,就可以分批次购买。
王先生说,现在他以这个职业获得的收入不是特别稳定:“有时候两三个月不赚一分钱,有时候一个月赚点,它并不稳定,有时候没案件,还有时候案件程序慢点。”
大型的商场和超市都比较注重品牌形象,也有经济实力,索赔后相对容易“买账”,也就成为很多职业打假人的目标。柳女士在河南郑州经营连锁超市已有十年,她说,这些年来她对“打假人”这类群体一直在堤防,不过往往防不胜防,因为很难保证商品本身不出任何问题:“这帮人本身是很低调的,他也会跟顾客一样,拿起来仔细研究一下商品之类的。其实他是在重点观察某些重要信息,像那种保质期呀,生产厂商啊,食品安全标志呀,很敏感的一些东西。”
即使小心谨慎也难保障“货真价实”,哪怕一个生产日期,一句宣传语都可能成为“打假人”索赔的把柄。柳女士透露,超市员工曾误将已经到期的巧克力糖摆放在货架上正常售卖,很快被职业打假人逮个正着,店方为了声誉,选择了私下了结:“按道理的话不应该卖的,然后他第二天买了大概有十条,然后要求十倍索赔。结果就是赔了,当时是赔了一千多块钱,是店铺自己赔出来的。”
而对于行政执法部门来讲,其职责就是受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郑州市一基层工商所工作人员透露,遇见消费者消费维权问题都要予以解决,但个别职业打假人反复投诉为执法人员增添了很多负担:“比如说鱼油,一个标签投诉四次到五次,人家质检报告什么都有,没有任何问题,他就投诉,投诉你就得查,查你厂家就得来配合,厂家耗费了大量的精力物力财力来做这事情。”
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缺少相应的行业规范,自“职业打假”诞生以来,除了自身的自觉自律外,“打假人”没有受到法规的约束。郑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在以往的行为界定中,一些“打假人”以牟利为生,是促进商家改正行为,还是涉嫌敲诈勒索,在执法过程中难以界定和监管:“自己一分钱的损失都没有,反倒给人家要上万块钱。他的目的就是去压迫这些商场超市生产厂家去赔钱,有些完全是一种恶意的举报。”
实际上,类似的法律纠纷和案件,近年来也在多地出现。记者从江苏省扬州基层法院了解到,知假买假企图索赔获利的消费纠纷逐年上升,一些职业打假人早已不是曾经的打假英雄,而是把这种权益当做赚钱的财路。
今年3月,扬州的李先生花2万多元在扬州市某大型商场一次购买了18件旗袍,为了打消卖家疑虑,他还谎称是用于大型活动演出。买完后就把样品寄到了一家天津纺织品鉴定机构检测,发现里料是95%点几的聚酯纤维,有4%点几的氨纶。而衣服标签上的成分说明是100%聚酯纤维,与鉴定结果不相符,李先生便认为销售方存在欺诈并提出退一赔三的要求。
商场在和厂方联系后得知,4%的氨纶成分是考虑到衣服的弹性而后加入的,只是标签没有及时更改,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不成,便打起了官司。法庭调查审理后发现,根据纺织品行业的相关标示文件,商家的标注并无不妥。
主审法官王涛解释道:“上面有个规定,就是说产品和产品的某一个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为是否为装饰线和特定纤维,其总含量低于5%的可使用百分之百称号,像这个氨纶是低于5%的,标签上面可以标百分之百聚酯纤维,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数据显示,扬州广陵区法院2014年受理职业打假案件13件,2015年22件,而今年前9个月就已经收案29件,不仅案件逐年增多,而且这些职业打假人开始抱团、分工协作,越来越职业。
王涛介绍道:“有烟糖酒类的、服装类的、鞋包类的、食品类的,各个分类,然后另行安排购买组的人去买这些产品,买完之后再安排人去寄送到相关的鉴定机构检测,检测报告拿来以后。安排索赔的人把报告寄到相应商家卖场,谈了以后,谈不起来就向法院起诉。”
王涛说,在法院受理的这类消费纠纷中,有近半数的案件都已调解结案,商家为了免于诉讼的烦扰,往往都会给予职业打假人或多或少的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这样成了这些职业打假人的生财之路。
从过去的打假英雄到现在的吹毛求疵唯利是图,扬州市消协秘书长戴蓉认为,职业打假人身份的转变,恰恰是商家厂家规范经营、消费环境越来越好的体现,但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的缺失,如果消费环境足够完善,职业打假人自然就没有了生存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