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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有钱不分红怎么办?司法可以适当干预“铁公鸡”

上海证券报  · 公众号  · 证券  · 2017-08-29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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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解释》”)有关情况。《解释》包括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法律人士看来,此次《解释》涉及的几个方面均是围绕公司治理中股东权利的保护而展开,符合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等要求,同时也是对近年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公司决议效力等问题的回应,直击此前曾引发争议的公司治理模糊地带。


增设“决议不成立”


作为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就公司经营事项作出决议,一直是公司治理纠纷的集中爆发点之一。《解释》此次确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和“撤销决议”之诉一起,共同构成了决议效力瑕疵“三分法”的格局。


同时,《解释》还明确了相关细则。例如,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事实上,“决议不成立”之争在资本市场上早已引发波澜。此前备受关注的万科股权之争中,“万科拟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深圳地铁集团旗下前海国际100%股权”这一收购方案,就曾因决议是否有效而虚实难辨。彼时,万科方面称,独董张利平因存在关联关系而申请了回避表决,导致华润所派三名董事投出了反对票、但相关收购方案仍以70%的赞成率获得通过。而华润方面则认为,根据公司章程,该事项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8名)表决同意,而实际只获得7名董事表决同意。


此后,华润还委托相关机构邀请国内13位权威法学专家召开了论证会,会上形成的法律意见就提出,张利平提出回避表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董事会决议实际上并未有效形成,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有法律人士表示,“决议不成立”与“决议无效”、“撤销决议”有着实质上的不同,后两者针对已经成立的决议,而倘若决策前提不足,其本身就无法形成决议,是否有效更无从谈起。


严格“法定知情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赋予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该权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固有权,属于法定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依法应当严格保护。


针对适用该两条规定中遇到的争议较多的问题,《解释》明确了5条规则,其中包括:明确划定了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并对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作出规定。同时明确,股东可以请求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


上述法律人士表示,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经常出现在内部不合或股权争夺的公司之中,其中不乏上市公司。


如三维丝2016年底的内斗,公司大股东罗红花就曾向深交所投诉称,上市公司驳回了其查阅截至2016年12月15日股东名册的申请。而公司则认为,罗红花申请查阅股东名册的文件缺少其本人签名,且存在不正当使用股东名册信息的情况。


沪上某私募人士认为,在股权争夺中,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材料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个中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双方的“底牌”。此次《解释》明确保护该法定知情权,即令股权争夺各方处在公平、公证的环境下竞争,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适当干预“铁公鸡”


一般而言,公司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但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公司自治。


为此,《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在A股市场中,上市公司连续多年不分红的情况其实并不罕见。据不完全统计,约有140家上市公司在过去10年中未进行过利润分配,其中约30家更是长达20年不分红。不过,这些公司大都解释称,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不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因此多年未进行利润分配,也未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果的确业绩不佳,不分红也可以理解,但如果公司业绩不错,管理层甚至领着过高的薪酬,却迟迟不愿分红,这种情况就需要司法适当干预。


事实上,证监会已对“铁公鸡”有所关注。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此前明确指出,证监会将对具备分红能力而不分红的公司进行监管约谈,督促相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切实履行责任,支持上市公司履行现金分红义务。


制作:金文婕 ┃ 图编: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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