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6年央行对银行业的监管体系“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以下简称“MPA”)出台,各商业银行每个季度将要面临MPA考核。
为满足MPA考核,指标额度较为紧张的商业银行,通常需要通过资产转让来腾挪空间,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对资产风险和收益进行重新切分的金融工具,有效促进了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转让。
就商业银行表内信贷资产转让而言,由于在操作上受到《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02号)等文件的较多限制,而过去几年间,商业银行通过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向授信企业提供融资而形成的非标资产,在进行资产转让时,操作相对方便,成为腾挪空间的重要资产类型。
商业银行通过财产权信托等载体设立结构化产品转让非标资产,相较于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及证监会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该类结构化产品设计更加灵活、底层资产限制更少。
同时,其产品设计逻辑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类似,投资方在认购其优先级产品份额时,往往将其参照资产证券化产品按20%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从而实现了风险资本占用的降低,在过去的几年中,该类结构化产品发展迅速。
在目前资金面持续收紧、监管持续升级的环境下,商业银行对非标资产转出的需求不减,仍需积极寻求方式将非标资产腾挪出表。在上述结构化产品模式受阻的情况下,以非标资产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交易所市场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成为突破口。
从基础资产类型来看,第一季度企业ABS产品基础资产类型包含小额贷款、应收账款、信托受益权、企业债权、租赁租金、基础设施收费、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保理融资债权、PPP项目、融资融券债权、委托贷款等11类。
商业银行通过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向授信企业提供融资而形成的非标资产,从基础资产类型来看,符合交易所市场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要求。
相较于财产权信托等结构化产品模式,交易所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从资产标准、信息披露、尽职调查、监管规范、转让场所等方面,均有明确统一的指引要求,在发行规范程度上有大幅提升。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以非标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也能够“名正言顺”地实现非标资产转标,以及风险资本占用的降低。
首先,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号),“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为标准化资产。从而,以非标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够实现非标资产转标。
其次,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九: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规定,AA-及以上评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照20%进行风险资本计提。对于原本按照100%进行风险资本计提的非标资产而言,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能够实现风险资本占用的大幅降低。
最后,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中担资产服务机构以获取资产服务收入,从而提高中间业务收入。也可以通过自持部分次级份额等方式,通过较少的资金获取资产池较高的超额收益,实现盈利模式从传统“剪刀差”向提高资产周转率转变。
在目前资金面持续收紧、监管持续升级的环境下,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化解非标资产提供了一条光明大道。
本文来源:小手哥和小吴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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