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新形势下,教育法学的使命担当需要教育法学自身的理论提升。
原文 :
《提升我国教育法学自身理论》
作者 |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谭晓玉
图片 |
网络
教育法学研究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
实质是探讨教育与法律的关系,探讨教育活动中的法律现象,探讨作为调整教育社会关系的教育法是如何创制、运行、实施的,是如何从静态的作为规则体系的教育法(文本中的教育法)转化为动态的作为一种活动的教育法(行动中的教育法)
。作为贯穿这一过程的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始终是影响着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变化的基本要素。因此,
“行为”
是教育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
从行为出发,是认识教育法律现象的基点。将“行为”引入教育法学研究,将改变人们对“教育法”观念的传统认识。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概念,都是围绕法律规范(规则体系)展开的。自法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引入法学研究中后,改变了以往总体上把法律解释为一个封闭、固定的规则体系或命令体系,而
将法律理解为一个开放的操作体系
,为教育法学研究注入生机与活力。
我国教育法学研究重心应当转向
教育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这是教育法学研究
价值取向的重大转变
。法学理论中基本的、核心的要素是权利和义务。当教育法学研究视野从探讨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则体系、探讨教育法学本身的学科体系和结构,转向探讨教育法律活动中的法律行为,探讨教育法律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而转向教育实际中的种种法律纠纷时,从表面上看,这种“行为教育法学”似乎只关注实践中的问题,缺乏理论色彩,实则是对教育法学研究价值取向的认识偏差,这一研究价值取向的转变是教育法学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
当代法律科学的焦点已经从规范重心转到行为重心,即由“法即规则”转向“法即行为”。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需要超越传统意义上的研究范式——注重规则,强调体系,将教育法学看作一个封闭的、固定的规则体系或命令体系,而应看作一个开放、操作的体系,
不仅要探究“教育法学是什么”,更应注重“教育法学做什么”。
教育法学
实践性
很强。教育法学既具有理论法学的性质,又具有应用法学的性质,更侧重于应用法学。当前,我国教育改革正走向深水区的重大变革时期,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依法治教进程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是教育法学的使命使然。
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应适当超前于制度实践,给出中国语境下的智慧方案。教育法学研究应聚焦加强基础理论建设和围绕“问题意识”推进重大实践这两大主题。以现有“领域法学”所搭起的教育法学理论为基础,进一步深入研究“教育法学核心范畴”的基础理论,为制度实践提供教育改革和法治建设的方案。
教育法学研究应围绕实践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在教育法治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避免理论与实践“两张皮”
,增强服务法治实践的针对性、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