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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仿冒包装,两人被判赔15万!

知识产权那点事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2-19 19:24

正文


使用网购平台的logo做头像

就一定是官方账号吗?

运动鞋配上防伪套件

就一定是正品吗?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是网购平台“AA”网站及“AA”App的主办单位、运营者和所有者,是注册商标“AA”等商标注册人。“AA”平台在传统电商模式的基础上提供鉴别真假与查验瑕疵的服务,通过该平台交易的商品会随附以极光蓝和黑色为主色调的防伪套件,包含印制有“AA”商标的鉴别证书、防伪扣、包装盒和胶带等。



2021年7月,A公司发现李某甲和李某乙在多个网络平台推销运动鞋等商品的过程中,在其发布的图文里多次使用“AA”等关键词,使用“AA”作为微博平台头像,并在相册中发布仿冒的“AA”防伪套件。


A公司认为李某甲、李某乙仿冒“AA”防伪套件,搭售大量带有涉案商标的产品,侵害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擅自使用A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名称、服务装潢,并通过该商品图片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诉至法院,诉请李某甲、李某乙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根据A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等证据可以认定,A公司是涉案商标“AA”等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侵犯。


本案中,李某甲、李某乙与A公司均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运动鞋等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关核定服务项目构成类似服务。李某甲、李某乙在多个网络平台使用的“AA”等标识,与A公司“AA”注册商标在整体结构、要素组合方式等核心识别要素上基本一致,公众在视觉上易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构成近似商标,且上述标识的使用均未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因此,李某甲、李某乙上述行为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对A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李某甲、李某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根据A公司提交的经营、推广、荣誉奖项等方面的相关证据,“AA”平台及“AA”防伪套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鉴别证书、防伪扣、包装盒等防伪证明材料,是“AA”平台提供鉴别服务的标志,也是网络用户识别“AA”平台服务的标志。李某甲、李某乙未经A公司许可,在经营过程中使用“AA”平台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及服务装潢,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且其宣称自己销售的运动鞋商品可以通过“AA”平台验证,与实际情况不符,属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被侵权商标、服务名称、服务装潢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故意程度以及A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判定李某甲、李某乙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普法


网购平台推出的防伪套件,是以其商业信誉为其售出的商品真伪做背书。仿冒的防伪套件流入市场后,不仅给假冒伪劣产品穿上一层伪装成正品的“马甲”,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损害购物平台长久以来建立的商业信誉与品牌价值。


鹏法君提醒,广大商家要尊重原创设计,不可随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拿来主义”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会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广大消费者应擦亮眼睛,不要轻信外部包装,要选择正规渠道和信誉良好的商家进行购物。购物前,要了解市场上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以免被不良商家的低价促销所迷惑。购物时,记得索要电子发票等购物凭证,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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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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