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合理购房需求,规范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且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现满足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在获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的前提下,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包括商业贷款全额转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转为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二章 商转公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符合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二)主借款人须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共同借款人可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属于借款申请人家庭(家庭指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首套自住住房,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房屋交易信息、房屋权属登记为准;
(二)原商业贷款银行与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为同一家银行,且属于本市商转公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可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以公积金中心公告为准;
(三)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已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当期还款状态正常;
(四)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及土地证),该住房当前仅存在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且不存在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五)已获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第六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原商业贷款银行不同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
(二)借款申请人家庭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两套以上住房的;
(三)原商业贷款属购买本市住房,在外市申请商业贷款的;
(四)未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审批作出准予贷款的决定前自行结清商业贷款的;
(五)存在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明确规定不予贷款的情形或存在贷款风险的。
第三章 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按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中再交易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应符合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当前本金余额减去6期原商业贷款月还款本金(即:商转公贷款额度≤当前商业贷款余额-6期原商业贷款月还款本金),取1000元的整数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