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讲述了一男子在上海某速运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当众脱裤子引发围观和哄笑,公司以此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为由将其解雇。男子认为公司解雇行为违法,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公司解雇合法。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事件背景
胡某于2007年进入上海某速运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4月18日在办公场所当众脱裤子引发围观和哄笑。
关键观点2: 男子脱裤子的原因
胡某表示脱裤子是因为裤子里进虫子了,需要挠一下。
关键观点3: 公司的处理
公司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在工会同意的情况下,以违反《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为由解除了与胡某的劳动合同。
关键观点4: 男子的反应和诉讼
胡某认为公司的解雇行为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支持。后胡某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胡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公司解雇合法。
关键观点5: 法院的判决
法院认为即便胡某的行为可能出于无奈,但在工作场所内有卫生间的情况下,应及时前往处理。因此,公司根据规定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正文
一男子在办公室
当众脱裤子
引发同事围观哄笑
公司知晓后将其开除
男子委屈:
是因为裤子里进虫子了,
我要挠一下!
胡某
于2007年6月15日进入上海某速运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
月工资为8500元。
根据公司监控录像显示,
2014年4月18日8:28,胡某在办公场所当众自行脱下裤子,周围有多人围观并哄笑
。
5月4日,公司对此事进行调查。胡某表示,“脱裤子了是因为
裤子里进虫子了,我要挠一下
。我愿意接受公司的处罚。”
公司同事
卿某接受公司调查时表示,
“当时出完仓分件,在搜‘出轨’的事,然后有人开玩笑说‘只要钱给够了,谁都可以脱’。再过会儿,我就一直听到大家在笑,然后就看到胡某把裤子脱了。”
5月6日,
公司将解除胡某劳动合同事宜通知工会
,并载明处罚依据为
《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第24条第(一)款第(10)项
。(
该项规定: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或利用公司设施设备进行严重违背道德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如:值班期间在工作场所观看淫秽影片等行为。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永不录用,如构成犯罪的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月9日,公司工会作出
同意解除
与胡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意见。
5月13日,胡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5月15日,胡某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9万元
。仲委会裁决:
对胡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胡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员工可去卫生间或隐蔽处处理
当众脱裤子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公司系合法解除!
公司的证据只能证明自己在办公场所于工作时间脱裤子,但
办公场所只有男性,脱的也只是外裤
,不认为这个行为严重违背道德。况且在4月20日脱裤子,公司在5月13日才解除劳动关系,
不能证明公司是因脱裤子行为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的解除是违法的。
公司已经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员工的行为举止不能违背道德,不能有恶劣影响,
在办公场所脱裤子无论从道德还是常识来说都是不合适的
。胡某在工作时间脱裤子,
有可能有客户在场
。
据监控录像及胡某的自认,胡某在工作时间于工作场所当众自行将裤子脱下,引发众人围观及哄笑,
此系违反道德准则的不当行为,已违背公序良俗,并造成不良影响
。即使如胡某所说裤子里面进虫子,因此挠了一下,但在
工作场所内有卫生间的情况下,亦应及时前往卫生间或隐蔽处处理
。故公司根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3.0版本)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10)项规定
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本院予以确认。
本期封面:
综合整理自深圳新闻网、劳动法库、中国裁判文书网等
本期编辑:王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