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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的判断是否显而易见应考虑重塑发明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9-02 11:30

正文


创造性的判断应当考虑重塑发明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导读

在创造性判断时,应当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出发考虑重塑发明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份证据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不管是其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发现 ,还是为解决上述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是显而易见的,且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证据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以案说法

第31012号无效决定 涉及的案件中,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087848.2、名称为“一种自动回复旋转桌和旋转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5年02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22日,专利授权公告时权利要求书如下(仅列出两项独立权利要求):


1. 一种自动回复旋 转桌,包括桌面、桌柱及底座,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自动回复旋转机构,所述自动回复旋转机构包括:


中心旋转柱,其一端上设有导向凸出定位部,所述导向突出定位部由一设于所述中心旋转柱上的安装销及设于安装销上的滚轮组成;所述滚轮的外圆周面上设有齿状凸起,所述滚轮由塑料制成;
定位套,其通过轴承安装在所述中心旋转柱的另一端;
导向套,其安装在所述定位套与所述导向凸出定位部之间的中心旋转柱上,且其一端设有与所述导向凸出定位部相配合的导向面;
弹簧,其设于所述定位套与所述导向套之间。


6. 一种自动回复旋转椅,包括椅座、椅柱及底座,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自动回复旋转机构,所述自动回复旋转机构包括:


中心旋转柱, 其一端上设有导向凸出定位部,所述导向突出定位部由一设于所述中心旋转柱上的安装销及设于安装销上的滚轮组成;所述滚轮的外圆周面上设有齿状凸起,所述滚轮由塑料制成;


定位套, 其通过轴承安装在所述中心旋转柱的另一端;


导向套, 其安装在所述定位套与所述导向凸出定位部之间的中心旋转柱上,且其一端设有与所述导向凸出定位部相配合的导向面;
弹簧,其设于所述定位套与所述导向套之间。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回复旋转桌,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0036】段,附图1-11):自动回复旋转桌包括桌面1、桌柱3及底座2,桌柱3上设有一自动回复旋转机构4,自动回复旋转机构4包括中心旋转柱41、定位套42、导向套43、弹簧44及外套筒45,中心旋转柱41一端上设有导向凸出定位部411,该导向凸出定位部411由一设于中心旋转柱41上的安装销4111以及设于安装销4111上的滚轮4112组成,定位套42通过轴承46安装在中心旋转柱41的另一端,导向套43安装在定位套42与导向凸出定位部411之间的中心旋转柱41上,且其一端设有与导向凸出定位部411相配合的导向面,该导向面为一导向环斜面432,包括两个对称设置的半环斜面,定位套42面向导向套43的一端以及导向套43面向定位套42的一端设有互相嵌套的导轨片,弹簧44为一压簧,设于定位套42与导向套43之间。使用时,上桌柱31与中心旋转柱41的一端固定连接,下桌柱32与外套筒45固定连接。使用时,上桌柱31带动中心旋转柱41旋转,下桌柱32固定外套筒45不动。此时,中心旋转柱41带动滚轮4112绕中心旋转柱41旋转,由于导向套43具有导向环斜面432,滚轮4112随中心旋转柱41旋转而旋转时可上顶导向环斜面432并沿该环斜面432滚动,进而使得导向套43上移压缩弹簧44。当旋转外力消失时,在弹簧44回复力作用下,导向套43下压,由于导向套43具有导向环斜面432,使得滚轮4112与中心旋转柱41一起反向旋转且滚轮4112沿环斜面432反向滚动,直至复位至起始位置。


比较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桌面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桌面,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桌柱、底座、中心旋转柱、导向凸出定位部、安装销、滚轮、定位套、导向套及弹簧。

区别技术特征为: ①所述滚轮的外圆周面上设有齿状凸起;②所述滚轮由塑料制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滚轮转动过快、噪声过大的技术问题,达到了降低滚轮转速以及降低噪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不管是其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发现,还是为解决上述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而言: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造可自动回复的旋转桌时,除确保其具有桌面旋转后能够自动回复到初始位置这一基本功能外,还有对回复旋转桌在回复旋转时的转速进行控制,使其在一定的、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过快或者过慢回复旋转的基本需求,即发现回复旋转桌回复旋转过快会引起使用不便这一技术问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增大滚轮的摩擦力可以降低滚轮转速、减小滚轮的摩擦可以提高滚轮的转速,这是本领域乃至其他领域所公知的技术手段,而采用在圆周面上设置齿状凸起是增大摩擦力的惯用手段。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桌子回复旋转时滚轮摩擦会产生噪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易于发现的,而采用塑料材料制作滚轮,以降低滚轮摩擦所产生的噪声,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采用该技术手段也没有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本领域公知手段对其作进一步改进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旋转椅,其技术特征分别与上述权利要求1相对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前述旋转桌中的旋转机构应用于旋转椅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惯用的技术手段,其并不会给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基于与前述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作者:王登远 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微信交流号:13806506730

编辑:尚飞飞(ID:lawptczhiq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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