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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户的妻还是大户的妾,古代普通女子该怎么做这个选择题?

国家人文历史  · 公众号  · 历史  · 2025-03-14 15:55

正文












本 文 约 37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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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一直采取的是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 所以,对大多数平民家庭的古代女子而言,婚嫁将面临两个选择: 一个是做平民妻,另一个是做大户人家的妾。 毕竟,无论在哪朝哪代,大户人家总归是少数。


进门:规格不同


娶妻,在古代是一件极其重要且严肃的事。

首先是要门当户对。古人讲“良贱不婚”,也就是家世清白的人不与从事贱业或被编入“贱籍”的人通婚。 其次是程序复杂。 古人娶妻,须经“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由于程序过于复杂,到宋代时,民间根据朱熹的《朱文公家礼》,将“六礼”简化为纳采、纳币、亲迎。 最后是要举行婚礼仪式,夫家必须明媒正娶,这不光体现对女方的重视,更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客观要求。 所谓“婚礼行,而后父子亲,君臣正,故曰,婚礼者,礼之本也,而人伦之所先也”,在强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的封建时代,婚礼被认为是人伦之本、风教之始,故而极其重视。


而与“妻”不同,“妾”是不能用“娶”这个字的,只能叫做“纳妾”,而且“妾”的出身一般都比较低微。

与“娶妻”时要讲究严格的仪式不同,纳妾就比较随意,男方可以通过买卖置办,也可与别人互换或者赠送而获得,所谓“妾通买卖”就是这个意思。若买卖成交,一般都要订立契约。下面就是一份明代的买妾文书。

x里x境x人有诉(亲)生自养女子,立名某娘奴,年已长成。凭某人某氏,议配x境x人为侧室,本日受到聘银若干两。本女即听从择吉过门成亲,熊罴协梦,瓜瓞绵延。本女的系亲生自养女子,并不曾受人财礼,无重叠来历不明等事。如有此色及走闪出,自x跟寻送还;倘风水不虞,此乃天命,与银主无干。今欲聘证,故立婚书为照。


虽被称为“婚书”,但称买方为“银主”,且标明了买卖标的、价格、效力,实质就是份贸易合同而已。尽管有的朝代对男子纳妾作出规定,必须年满四十且尚无子嗣方可纳妾,但执行并不严格,尤其是对有钱有势的人家来说,这些规定形同虚设。比如,据传以奢侈豪华著称的西晋富商石崇家里就有伎妾千余人。

可见,妻只能有一个,妾则不限,只要男方家养得起就行,仅此一点,就可以看出妻、妾的地位之悬殊。


地位:尊卑有别

而妻、妾的地位之别还有很多体现, 以明代为例,根据礼制,妻子称为“正室”,住正房;妾只能住在偏房,又称侧室。妻子与丈夫一同相处时,妾只能站在一旁伺候着,不能坐。三人同席时,妾亦无一同入座的权利,只能坐偏席。明代小说《樵史通俗演义》中,有个叫阮大铖的在寓所内与妻妾吃酒听曲,他与大娘,也就是正室坐居中一桌,几个小娘在旁两桌,东西对面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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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矩到清朝时依然如故。雍正时期的权臣尹继善的生母徐氏就是小妾。即便尹继善官至总督,其母在家中仍然不能与尹家的正室同桌吃饭,只能站在一旁伺候着。后来,雍正皇帝看不下去,下旨给徐氏加封,徐氏的地位才得到改善。

除此以外,妻子能参加家族祭祀,死后可葬于夫家祖坟,名字写入夫家族谱。这些待遇,妾一般都享受不到。比如明末学者顾炎武祖父的两位小妾,死后就均“葬于域外”。还有小说《红楼梦》中,贾琏娶了尤二姐作妾时,得到了族长贾珍的同意。尤二姐死后,贾琏本想把她葬入祖坟,但贾母坚决反对,最后只能将其葬在尤三姐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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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妻妾关系来说,确实有和谐相处的,甚至有的妻子主动为丈夫纳妾。王安石的夫人在其升职后,眼见周围和其丈夫同样级别的官员家里都是三妻四妾的,她就自作主张,在市场上给王安石买了个妾。王安石在得知此事后,坚决又把这个妾给退了,一时传为佳话。但对于大多数妻子来说,丈夫置妾后,她对丈夫从过去的“独享”变成“分享”,加之后来者往往在年龄、姿色上更具优势,所以无论是出于嫉妒还是为了保证地位,妻妾关系紧张才是常态。正室往往会利用自身的地位打压妾。而且,这一行为是得到法律认可的。宋代法律规定:丈夫打伤妻子的,比伤常人减罪二等;伤妾的,比伤妻减罪二等;妻伤杀妾的,与丈夫伤杀妻同,但如果能证明是误杀,则可以无罪。明、清代也是大致如此。


可见,即使在最为重要的生命权上,妻与妾也是严重不对等的。因此,宋代的很多笔记小说,就有不少以此为题的女鬼故事,讲的就是生前受迫害致死的妾在死后化作鬼魂向正室报仇的事。

比如《夷坚乙志》中就讲了这么一个故事,正室常氏因嫉妒丈夫宠幸妾马氏,就趁丈夫外出时将马妾“棰杀之”。常氏后遭马妾冤魂报复,先是难产,后又受鞭笞之苦,最终被马氏索命,即使请了道士做法也无济于事。

小说终归是小说,现实生活中,妾很难对妻的打压发起反击。归根结底,在家庭中,妻子才是主人,妾不过是奴仆。



不过,妻子在享有权力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义务:轻重有异


首先,娶妻是一种联姻行为,也就是夫家与妻家从联姻那一刻开始,就成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将来一旦夫家面临祸端,妻家将承担连带责任,如灭三族就是父族、母族和妻族。而妾因为并非明媒正娶,所以一般不会被连坐。明英宗朱祁镇登基后,将手下大臣范广处斩,并将其妻赏赐给了瓦剌人皮儿马黑麻,即为一证。


其次,从服制上,妻子必须为夫五服以内包括父母在内的亲属服丧,而妾则没这么多要求。

第三,妾在家庭中只有生的权利,但子女出生后妾既没有抚养也没有管教他们的权利,所有这些责任都归到正室头上。《红楼梦》中,赵姨娘所生的探春、贾环的管教责任主要由王夫人负责。而探春也从来没有叫过赵姨娘“娘”,而是直接叫“姨娘”。


第四,丈夫死后,妻子有为夫守节的义务,很难改嫁。而妾则受约束较少,能相对容易地把自己解脱出来。总之一句话 ,大家对妾的要求没那么严。

命运:殊途同归

妻妾之争,根本上来说,是对夫及其背后所代表的利益的争夺。不过,在封建社会男权至上观念的笼罩下,这种争夺的悲剧性在于——没有赢家,无论是妻还是妾,都无法把控自己的命运。

妻虽然是明媒正娶,受法律保护,但地位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古人婚姻中,对女方强调从一而终,只有男子才有权休妻。如果妻子犯了“七出”,男方就可以休妻,提出休妻的可以是男方,也可以是男方父母,不用经官府审判。女子被休,无论对其本人还是娘家那边都是很没面子的事,被休的女子两边都感受不到温暖,往往郁郁而终。


比这种“休妻”更为残忍的是“典妻”。见于史书有关典妻习俗最早的记载是在南北朝时期,一直到民国时期依然十分严重。所谓典妻,就是指备价典妻、期满取赎,将妻子典押给他人为妻,换取一笔钱财,到约定时间,拿所约定的钱物赎人,具体期限由双方约定。《华夏婚书婚俗》一书中记载了一份典妻的契约:

兹因侯保珍久欠杨玉峰白银肆十贰两,实无力归还,愿将妻室王氏押于杨某名下为妻三年,所生子女为杨某后代,期满以肆十两白银赎人,可延期半年,过期不赎,王氏将永远为杨某所有。


显然,典妻行为与封建礼教所强调的女子“从一而终”理念是冲突的,清朝就在法律中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但典妻现象之所以绵延上千年,说明整个社会对此是有强烈需求的。从历史考察看,越是社会动荡、税赋繁重的年代;越是交通闭塞、经济落后的地方,典妻现象越严重。所以,“典妻”中所典之妻,主要是平民之妻,这些人往往为了生存,将妻女作为商品进行交换。妻子,在这里最终如同妾一样,被社会物化。

至于妾,地位更不稳固,“夫爱之则留之,夫厌之则遣之。”如果夫君去世,其命运就是被重新卖给下一家或者赶出门自谋生路。


所以,无论是嫁做平民妻,还是纳为富人妾,在古代那个女子生活艰难的时代,最终命运如何,也许都很难受自己完全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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