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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判决指导监护人合法合理履职案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 2024-10-06 07:57

正文

作者:民事审判庭 罗宇驰

来源:上海嘉定法院


2024年3月25日,由审判长纪学鹏、审判员陈淏昱、审判员秦春辉组建的合议庭对一起姐弟俩争夺九旬老父监护权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进行当庭宣判,并依法向当事人各方送达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 首创的《成年监护指示》《被监护人人身及财产情况一览表》《监护台账》

被监护人钱某与马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一子一女即钱姐、钱弟。2023年6月7日,法院判决认定钱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案中,因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未直接指定监护人。

其后钱姐、钱弟、马某对监护人人选存在争议,均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指定监护人。2023年8月11日,法院判决指定钱弟为钱某的监护人;监护人钱弟应当定期向钱姐报告上一月度的财产监护及人身照管情况,若处分重大财产及人身安置等重要法律事务,应当提前三个自然日向钱姐解释说明,存在客观事由无法及时说明的应当在事由结束后三个自然日内解释说明。该案判决生效后至2024年2月1日期间,钱弟并未向钱姐履行书面报告义务,钱姐亦未催告。

2024年2月1日,钱姐以钱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职报告义务、侵害被监护人钱某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钱弟的监护人资格。2024年2月5日,钱弟向钱姐发送如下短信:“老父身体近期正常,每月花销大概在1500元(水电煤,一日三餐,配药等),另外父亲过问你侵占的购房款何时归还他?”

钱姐认为钱弟在前案民事判决生效后到2024年2月5日期间未履行书面报告义务。钱姐作为监督人无从确保被监护人人身及财产利益得到妥善保护。故向法院 申请撤销钱弟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钱姐、钱弟共同担任监护人。

钱弟表示不同意钱姐的申请事项, 认为自己虽然在发送短信前确实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履职报告义务,但该情节不足以撤销监护人资格,即使存在瑕疵也仅未保障钱姐的知情权,并未侵害被监护人钱某的合法权益;钱姐并未主动催告要求自己报告,且自己于2024年2月5日短信报告了履职情况,如果钱姐认为该报告内容不细致,也应该申请强制执行,无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前案民事判决要求钱弟定期书面履职报告,但钱弟发送的告知短信中人身照管内容未能全面反映被监护人居住衣食安排、医疗措施及规划等日常生活样态;财产监护内容未提供具体分项对应数额;亦未明确报告期间范围,不符合每月固定书面报告之要求,以上情况均无法使监督人判断被监护人是否存在利益受损、监护人是否不当履职,生效民事判决采用成年监护监督措施之目的不达,不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故钱弟发送的告知短信不符合前案民事判决要求,报告存在重大瑕疵,应当予以改正。

钱弟在较长时间段内未履行书面报告义务,存在不当。然钱姐作为监督人未及时催告或申请强制执行,未积极履行监督职能,亦存在不当之处。同时钱姐未举证证明钱弟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故径行撤销钱弟的监护人资格,不仅使钱弟无法改正完善,法律后果明显过重,同时也将影响被监护人的安宁生活, 不利于被监护人身心健康。

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 对钱姐的申请事项不予支持;监护人钱弟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被监护人人身及财产情况一览表(初次报告)》提交钱姐;监护人钱弟应当按照前案判决要求制作《监护台账》并定期提交钱姐。判决书附件包括《成年监护指示》《被监护人人身及财产情况一览表》《监护台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4年7月8日,法院向钱弟回访监护履职情况,钱弟向本院展示《被监护人人身及财产情况一览表(初次报告)》、2024年3月至6月的《监护台账》及对应票据存根,法院备案归档。

1 . 为何要探索?

随着国民经济的稳健增长及人口结构演变,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趋势。党中央提出要不断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意味着不仅要在养老服务上为老年人提供便利, 也要不断完善高龄失能后的社会安全网络体系,保障老年人人格利益。 嘉定区人民法院在涉老案件审理中,提高政治站位,抓住现代成年监护中“赋权”与“限权”的“牛鼻子”,持续发力监护监督机制探索,切实保障老年人在内的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在本案具体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为钱弟作为监护人,具体监护能力相对薄弱,存在补强之必要。 虽然前案中适用了嘉定区人民法院探索的监护人履职报告机制 (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3-07-2-413-001),但合议庭逐渐形成共识——监护人履职报告机制只是初步建立起事中监护监督框架,若监护人无法有效报告时,实际效果与全面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贯彻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司法审判目标存在一定距离, 仍然有必要继续发展和完善监护人履职报告机制构建的事中监护监督框架。

2 . 要如何探索?

对于监护争议案件,既有司法审判往往将重点放在监护人有没有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问题上,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资格撤销门槛过高,必须达到“危害被监护人的生存状态”才可以撤销,于是导致部分案件中或是能力不足或是一般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无法被撤销,被监护人利益仍然无法全面保障,法律设置的监护监督机制也容易被少数监护人规避掉。同时,从司法审判经验出发,我国成年监护仍然以家庭成员担任监护人的家庭监护占主导,一般群众担任监护人时虽具备朴素的正义观念,但往往缺少从事法律事务的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管理能力,既有司法审判对于监护人的具体监护能力关注得不够。

嘉定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探索表现为: 第一,提供两表一指示,扫清当事人知识盲区,提升当事人具体监护能力。 《成年监护指示》主要是监护管理事项的黑白清单,告知监护人哪些事情应当做、哪些事情绝对不能做,既是为监护人提供操作指引,也是为监督人提供监督提示,补足监护人、监督人的法律知识短板;《被监护人人身及财产情况一览表》《监护台账》以表格化全面反映财产管理及人身照管事项各要素,便利一般群众使用,补足一般群众管理能力并规范监护履职过程。 第二,填补《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立法空白。 将瑕疵行为、一般侵害行为等不当履职行为也纳入司法评价范围,完善“轻度不当履职——批评并督促改正;严重不当履职——依法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监督体系。

3 . 探索的意义何在?

本案探索机制的意义可以用“新”“全”“细”来总结归纳。

“新”在“观念新”

人民法院将监护争议案件重点放在如何完善监护履职过程上来,对监护争议案件尤其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不再是一味地撤销了事,而是要看人民法院的审理能否规范监护履职过程,能否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能否消弭家庭矛盾、恢复和睦家风。“新”也表现在“工具新”:之前只有未成年监护案件中使用《家庭监护督促令》,嘉定区人民法院推出了两表一指示的成果, 填补了成年监护中法院指导监护人履职的空白, 同时也提供了具体的使用工具。

“全”在“内容全”

监护人履职报告机制(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3-07-2-413-001)要求当事人报告被监护人财产清单,在部分案件中也仅强调财产安全。本案的两表一指示则是 将人身照管事务、被监护人人格利益、被监护人重大法律事务与被监护人财产利益同等保护。 以《被监护人人身及财产情况一览表》为例,监护人应当记录被监护人对自己事务的真实意愿(居住环境、财产管理)、身体情况、护理依赖程度、娱乐及社交情感需求、宗教信仰等内容。尽量以生活化视角固定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并敦促监护人尊重和保持被监护人的生活习惯及人格利益。

“细”在“可操作”

两表一指示中不仅是“两表”将人身及财产情况分项拆分,标注填写指示,便利当事人理解如何填表;同时“一指示”并非如部分《家庭监护督促令》只是简单罗列法律规定,而是在总结归纳《民法典》实施以来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所有监护权案件经验基础上, 针对实践中高发的争议点,形成的黑白清单,一份“排雷”地图。 例如白清单包括如下条款类型:提示留存证据、查明被监护人意愿的步骤、被监护人意愿先后不一如何应对、定期安排娱乐休闲社交活动、定期安排就医体检、财产可以提存第三方保管等;黑清单包括如下条款类型:不得变更被监护人居住环境及例外情况、不得违规使用药物、不得处分财产的多种情形(用于风险投资、给自己及自己亲友发大额红包等)、不得拒绝接受纯获利益的行为等。

近年来家庭成员围绕监护权争议产生尖锐矛盾的案件逐渐增加。或是家庭成员间互相拉黑,不愿意相互联系;或是一旦见面就火药味十足,随时都可能爆发争吵谩骂互殴的全武行。

第一步

安排庭前会议整理争议焦点,在送达受理、应诉材料同时发送《监护争议案件庭前会议告知书》,该份告知书充分告知当事人程序权利、调查主要问题、敦促当事人提前做好证据梳理工作,只有在当事人充分准备的情况下,才能较为全面地掌握案情。

第二步

在庭前会议结束后,由承办人员探望被监护人本人,探明被监护人是否还存在真实意愿表达能力,对于各申请人有无情感偏好,希望由谁担任其监护人。

第三步

引导当事人同意敌意相对方担任监督人,以监护过程公开化、阳光化消弭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对立,恢复和谐家风;同时要求当选监护人定期向监督人书面履职报告。

据悉, 该机制案例先后入选最高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及人民法院案例库, 本案即适用此机制并完善指导监护人合法合理履职的内容,并后续应用于多起监护争议同类案件,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事实上,具体监护能力有待提升、渴望法律指导避免诉讼风险,并非是家庭监护独有的需求,处于摸索阶段的公职监护(两委、民政担任监护人)、社会监护(市民或其他组织担任监护人)也存在相同的需要。 依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广播电视台合办“小案大治理”栏目平台 ,嘉定区人民法院先后向全国首家社会监护组织“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江苏省无锡市民政局推介推广两表一指示在内的探索成果,为方兴未艾的公职监护、社会监护提供具有可复制、可操作性的“嘉法经验”。

作者后记

罗宇驰 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在电视台报道后的几天内,我又处理了另一起争夺父母监护权的案件。三兄弟各执一词,细数着对方的不足,即便自己在老人监护中没有突出的优势,也都坚决不愿向对方让步,不同意对方监护方案,谈话一度陷入了僵局。

在整理证据原件的休庭期间,我向三兄弟介绍了“监护人履职报告+法院指导监护人履职报告”的复合机制,可以很明显地感觉到三人彼此怀疑、对立的敌意情绪在逐渐减退,话题的重点也不再是对方做的怎么不好,而是变成了讨论怎样防止监护权滥用。经过半小时的协商后,三人终于达成了一致的监护方案:由一方担任监护人、另一方担任监督人,采用复合机制并且更进一步监护人承诺配合监督人定期检查流水及存根票据、核对台账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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