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安全措施、安全管理不到位
事实:2017年6月9日,昌吉州安监局执法人员开展双随机检查,在对新疆云山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11条隐患,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防火、防爆、通风,存在隐患;
2、特殊工种存在无证上岗焊接切割作业;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记录不如实填写;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针对以上情况,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同时通知直接监管的昌吉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安监局跟踪、督促隐患整改落实。
处罚:以上第一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二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三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四项行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20日改正的行政处罚;
第五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项违法行为合并执行,拟对该单位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