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
[2]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国有企业应依据参股企业公司章程,选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者重要岗位人员,积极发挥股东作用,有效履行股东权责。
[3]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五十一条规定
:“企业集团将其员工派往下级法人单位或将员工在下级法人单位之间调动,按员工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工资关系确定劳动关系。”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薪酬支付问题有关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20〕54号)规定
:“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留置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企业应停止支付其在此期间薪酬。被错误采取上述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企业不再补发其薪酬。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但未被采取上述措施,对无法正常履职的,企业应暂缓支付其无法正常履职期间的薪酬,按照不超过本人当年基本年薪月发放标准计发生活费。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企业应补发其应发薪酬。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企业应根据处理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扣减其薪酬。”
[5]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6]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写明上述要求,并告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7]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9] 管理人员所受处分包括来自任免单位的处分,而任免单位与用人单位可能存在不一致,篇幅所限,本文仅讨论在任免单位是用人单位时,其处分的可诉性问题。
[10]
《监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监察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1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2〕6号)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处分发生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单位处分发生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应区分情况: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作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因此类处分引起的争议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12]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称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复核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
[13]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