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进一
来源: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从徐玉玉被骗致死等案,足见电信诈骗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损害之巨。虽然支付结算只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但是在电信诈骗行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它有助于降低电信诈骗成功的可能性,减少其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最佳的支付结算体系是能够实现社会总成本最小化,平衡安全与效率的制度。为此,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建立差异化思维、注重实证分析并重视流程。建立在上述逻辑的基础上,笔者分析了我国的迟延到账规则和紧急止付流程。针对迟延到账规则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为转账撤销权设置必要的约束;科学设置迟延到账冷静期;适度扩展迟延到账规则的支付场景;注重主体和金额的差异性;合理设置迟延到账时间、支付方式和金额的调整频率;完善迟延到账规则的公示方式。针对紧急止付流程存在的问题,笔者主张:补足流程、延续流程及简化流程。最后,笔者指出,实现科技与支付结算的深度融合,应是我国未来着力发展的方向。
电信诈骗 支付结算 迟延到账 紧急止付
2016年7月19日,广东省惠来县高考录取新生蔡淑妍接到某栏目组虚假中奖短信,被骗9800元。8月30日晚,蔡淑妍母亲报警称女儿自8月28日失联,后民警反馈信息,蔡淑妍溺亡。
2016年8月12日,20岁的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宋振宁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电话诈骗1996元。8月23日,其家人发现宋振宁不省人事,后经确认为猝死。
2016年8月19日,7名犯罪嫌疑人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对山东省临沂市准大学新生徐玉玉实施电信诈骗,骗走其学费9900元。徐玉玉与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在回家途中心脏骤停,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
三个年轻的生命在犯罪分子贪婪的魔爪中逝去,令人扼腕叹息。然而,三桩命案仅是电信诈骗对社会造成的巨大伤痛的一个缩影。2014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40余万起,造成经济损失107亿元。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电信诈骗案件59万起,造成经济损失222亿元。[2]2017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的两高报告中,电信诈骗都是绕不开的热词,最高检报告还专门提到了“徐玉玉案”。
毋庸置疑,电信诈骗已经成为备受社会关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谐的一大公害。
从上述几个案例来看,电信诈骗,是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在信息网络空间中传播虚假信息,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向指定账户汇款,从而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与传统的诈骗行为相比,电信诈骗具有如下四个突出特点:(1)高科技化。不法分子在诈骗过程中使用许多先进的通信和网络设备,如短信群发器、网络代理服务器、基站设备、任意改号软件等。不法分子精心设计诈骗流程,甚至聘请心理学博士编写剧本。(2)非面对面。不法分子与受害人在空间上相互隔离,诈骗信息的发出和资金的支付均通过远程方式完成,现场不留下具体的痕迹或物证,隐蔽性强。(3)广泛性。互联网和电信的管道作用,使不法分子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送诈骗信息,甚至实施跨境诈骗。(4)低成本。借助于伪基站、改号软件等工具,不法分子可以用较低的成本发送大量的诈骗信息。即使诈骗对象的受骗比例偏低,相对于投入成本,不法分子仍然有利可图。上述特点使电信诈骗对于不法分子极具吸引力。
电信诈骗高科技化、非面对面等特点决定了一个完整的电信诈骗包括四个步骤:(1)行为人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散布诈骗信息;(2)受害人因诈骗信息陷入认识错误;(3)受害人在错误的认知下,以远程方式向行为人账户支付资金;(4)行为人从其账户取得资金,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目前,防范电信诈骗的措施基本围绕上述四个步骤展开:首先,针对行为的发出环节,通过加强跨国警力合作,建立猎网平台,鼓励举报等措施,增大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使不法分子不敢从事电信诈骗行为。其次,针对错误的产生环节,一方面,采取技术手段,使诈骗电话打不进,诈骗信息发不出,另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防骗意识,使群众不轻易陷入认识错误。再次,针对资金的汇出环节,通过赋予汇款人转账撤销权等措施,使资金不轻易进入不法分子的账户。最后,针对赃款的转移环节,建立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等,以遏制不法分子转移赃款。
我们可以将前述防范措施进一步简化为两类:一类是主观引导型措施,即通过严格刑事法网、宣传教育等,改变人们的观念、偏好和认识,使不法分子不欲或不敢采取电信诈骗行为,也使群众不轻易陷入认识错误;另一类是客观阻却型措施,即通过电信屏蔽技术,使群众接触不到诈骗信息,或赋予汇款人转账撤销权,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等,使受害人即使基于错误认识向不法分子支付款项,不法分子也无法取得资金。
主观引导型措施通过改变人们的观念、偏好和认识,从根源上发力,相对于事后补救更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是防范电信诈骗的中流砥柱。然而,无论惩罚多么严厉,在机会主义和侥幸心理的驱使下,电信诈骗行为时有发生,再加之人的认知能力有限,在诈骗手段不断翻新的环境下,部分群众在接收到诈骗信息后陷入认识错误也在所难免,因此,仅仅依靠主观引导型措施不足以很好地遏制电信诈骗。[3]
长期关注并推动打击电信诈骗的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认为,根本解决电信诈骗需用两招:“改号电话打不进、被骗资金取不走”。上述两招正是客观阻却型措施的精髓。“改号电话打不进”,是指通过电信屏蔽技术,使群众接触不到诈骗信息,避免陷入认识错误;“被骗资金取不走”,是指当受害人基于主观上的错误认知已经向不法分子支付款项的时候,在支付结算环节,防止资金从受害人向不法分子转移。支付结算是客观阻却型措施的重要内容,其虽然只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通常只具有辅助作用,但是在电信诈骗行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它有助于降低电信诈骗成功的可能,减少其给社会造成的危害。[4]
既然支付结算对于防范电信诈骗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人们应当怎样建构支付结算制度呢?
根据法律经济学的一般原理,随着人们对支付结算制度投入的增加,包括建立严格的迟延到账规则,建立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给资金保管机构、电信机构等施加严格的责任等,电信诈骗成功的概率将不断减少,其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将不断减少,但减少的幅度呈边际递减趋势,也就是说,因支付结算制度更严格而使电信诈骗损失减小的效果将越发淡化。与此同时,随着支付结算制度本身投入的增加,制度建构的成本将不断增加,且呈边际递增趋势。也就是说,因支付结算制度更严格而导致的时间滞后、效率降低、甚至错误等问题将越发突出。上述两项因素叠加的结果是:电信诈骗损失与制度建构成本之和(我们可以将其视为社会总成本)呈现出先减后增的“U”字型态势。理论上,当我们对支付结算的投入使社会总成本正好处于“U”字型的最下端时,支付结算体系最优。也就是说,最优的支付结算体系是能够实现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的制度。
简单地说,我们在支付结算制度的建构上,面临着安全与效率的权衡取舍关系:支付结算体系越严格,则安全性越好,但支付效率越低;而支付结算体系越宽松,则安全性越差,但支付效率越高。怎样才能平衡安全与效率这两个都很重要、却相互冲突的价值呢?
首先,应建立差异化的思维。基于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不同,应当区别对待机构和个人,设置不同的安全标准。同时,基于不同金额可能造成的不同损失程度,应当区分大额和小额,设置不同的转账规则。差异化的思维应当贯穿于支付结算制度设计的各个方面。其次,应注重实证分析。实证分析强调量化,讲求实效,可以为制度设计提供科学的依据。比如,不法分子在转移赃款的时间上有何特点、哪些支付方式最容易发生电信诈骗、单笔诈骗金额的分布情况如何等等,都值得从实证角度进行研究。利用大数据,找到电信诈骗的规律,进而对症下药。此外,应重视流程设计。根据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不论风险识别得多么充分,如果没有相应的流程支持,一切都是空谈。好的流程可以明确各个部门的定位和职责。支付结算本身就具有流程化的特点,要通过支付结算有效防范电信诈骗,就必须建立清晰、便捷、可操作的流程。
建立在上述逻辑的基础上,笔者拟评析我国近年来建立的两项支付结算制度——迟延到账规则和紧急止付流程,并就上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路径提出建议。
2016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加强支付结算通知》),提出要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加强转账管理、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强化可疑交易监测等。其中,最受公众关注的,莫过于迟延到账规则。该规则集中规定在《加强支付结算通知》第(八)条第1款和第2款,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转账服务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2.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下同)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受理行应当在受理结果界面对转账业务办理时间和可撤销规定作出明确提示。”
有报道称:自2016年12月1日新规实施以来,多地金融机构成功堵截数百起涉嫌诈骗案件。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介绍,从2016年12月1日至7日的不完全统计看,全国堵截涉嫌电信诈骗案件367起,因涉嫌诈骗撤销ATM转账175笔,涉及金额189万元。[5]由此看来,迟延到账规则通过赋予转账人在ATM转账后24小时内撤销转账的权利,使群众在意识到被骗后有机会反悔,似乎发挥了保障人民群众资金安全的积极功效。但是,经仔细分析,迟延到账规则作为一个整体,其部分规定并不能充分保障资金安全,而部分规定又过于限制支付效率,在平衡安全和效率方面仍有改进的空间,具体如下:
根据《加强支付结算通知》的规定,转账人通过ATM机汇出款项后,只要单方提出撤销,无须通知收款人,即可完成资金撤销行为。针对这一特点,网上已经报道出新的骗局:张某在ATM机取钱后正准备离开,突然有一个怀抱小孩的妇女凑到其身边说:“你好,我的卡今日取现额度已经用完,现在急着给孩子买奶粉,能不能帮个忙,我把钱转给你,然后你再取现给我?”善良的张某取出5000元现金交给妇女,不料那名妇女在现金到手后即偷偷前往柜台,撤销了转账操作。[6]可见,隐秘的、单方即可发起的、没有任何制约的撤销权,反而成为不法分子进行诈骗的绝佳工具。虽然通过宣传,可以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一规则,避免上当受骗,但是,在大量民众不懂法、防范意识薄弱的环境下,为了避免新的安全隐患,应当对撤销权的行使施加必要的限制和约束,以加强对资金安全的保护。
可以考虑的措施是增加转账撤销的通知功能,即如果转账人发起撤销,银行或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向收款人预留手机号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的方式通知收款人,如果收款人认为涉嫌电信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采取资金冻结等措施。如果收款人没有异议,或者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未作答复,则银行和支付机构可以执行转账人的撤销申请。
让收款人知悉转账拟撤销并不会不适当地增大制度投入成本,相反,效果却很明显。如果收款人是不法分子,则其通常不敢暴露身份,而会选择沉默或逃避,这样一来,转账人的资金就可以在不到两天的时间内回归原账户,避免损失。如果收款人是诈骗的目标对象,则受害人必然会积极主张权利,争取挽回损失。信息沟通机制有利于将电信诈骗行为暴露于阳光之下。
目前,转账冷静期统一设置为24小时,即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才办理资金转账。笔者认为,该冷静期的长短值得商榷。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称:“受害人大多在完成转账后的较短时间内会意识到上当受骗。”既然是较短时间,那么是否有必要一定设置为24小时?毕竟迟延到账时间越长,资金支付效率就越低。
为使迟延到账时间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有必要对近年发生的电信诈骗的支付方式及对应的支付时间和报案时间进行统计,测算出各种支付方式下,受害人发出支付指令到发现被骗的时间间隔的分布情况,进而根据该分布情况,针对不同的支付方式分别设定一个能够使绝大多数(例如95%)受害人有机会挽回损失的冷静期。在能够保障绝大多数受害人有机会行使转账撤销权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缩短冷静期,以提高资金支付效率。
根据《加强支付结算通知》的规定,只有通过ATM机转账,才可行使转账撤销权,而其他转账方式,如银行柜台转账、网上银行转账、手机银行转账、电话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则有约定从约定(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或次日到账等),无约定则一般实时到账。
近日,《北京晚报》报道了不法分子在QQ上冒充熟人,仗义同学通过网银转账,被骗39800元机票款的事件。在该案中,受害人虽然于当晚9点即从朋友那里得知被骗的事实,但是鉴于其使用的支付方式是网上银行转账,不能像ATM转账那样可以在24小时内撤回,因此无法通过行使撤销权挽回损失。[7]另一案发生在无卡存现的场景。李某接到自称是警察(实为骗子)的来电,要求其将2万元保证金存入其指定账户,并强调李某必须到ATM机进行无卡存现操作,该警局不接受ATM转账。李某按照骗子的要求通过ATM机以无卡存现的方式存入现金。没想到资金一到账就被骗子立即转移,最终导致款项无法追回。
上述案件损失发生的重要原因皆在于:资金迟延到账规则仅适用于ATM转账,而不涉及其他方式,但实践中,非ATM转账型的电信诈骗案件并不鲜见。
对于为什么迟延到账规则仅适用于ATM转账,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称:“据公安机关反映,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近一半受害人是在不法分子的诱骗下,通过自助柜员机具向诈骗账户转账。”既然如此,进一步的问题接踵而至:除ATM转账外的另外50%以上的电信诈骗是在哪些支付场景下发生的?这些支付场景下发生电信诈骗的案例数及构成比例如何?针对电信诈骗愈演愈烈的趋势,监管机关应该详尽分析民众的支付习惯和电信诈骗通常发生的支付场景,如除ATM转账外的其他一类或多类转账也存在较高的案发比例,则应当考虑将迟延到账规则适度扩展到其他高危方式,以更好地保护资金安全。
目前的制度设计是除向本人(本机构)同行账户转账外,只要是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无论转账人是个人还是机构,无论金额大小,发卡行皆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这样“一刀切”的做法没有考虑到机构与个人在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方面的差异性,没有考虑到不同金额所蕴含的风险大小的差异性,也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转账对象所蕴含的风险大小的差异性。
为更好地平衡安全与效率,首先应区分机构和个人。机构是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是指自然人。虽然实践中部分机构也曾陷入电信诈骗的圈套,但在总体上,机构在财务管理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其识别风险和承受风险的能力均较强。与此同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机构对外支付资金一般比较急迫。故对于机构而言,可以考虑不适用迟延到账规则,以提高支付效率。
其次,针对个人转账,应设置单笔迟延到账的起点金额,即:单笔起点金额以下的转账行为,除非个人有相反设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提供实时到账服务,以满足个人购买日用品等小额支付的需要;超过起点金额的转账行为,应适用迟延到账规则,以防范电信诈骗的风险。当然,汇款人可以通过发起多笔不超过迟延到账起点金额的支付,实现紧急情况下大额资金的实时到账。
有人可能会质疑:如果不法分子虚构事实,让受害人误以为亲友生病需要急救,则受害人完全有可能在不法分子的指使下,通过小额多笔汇款让大额资金实时到账,这样一来,犯罪分子不就完全绕开迟延到账规则的约束了吗?这样的情形确实有可能发生,但是,发生的概率应该比较低,理由在于:通过宣传,大多数人均知道资金迟延到账是保护汇款人的制度设计,在收款人要求通过多笔汇款予以突破的时候,一般会产生警觉。此外,被要求多笔支付的受害人,其每完成一次支付,都会面临一个间隔期,相当于多了一次冷静的机会,识破骗局的几率也相应提高。此外,不同银行基于内部风控要求设置有单日转账限额,多笔汇款的总金额仍须受制于单日转账限额的规定,这相当于提供了防范电信诈骗的第二道屏障。总体来看,设置单笔迟延到账的起点金额,既便利小额支付,也给特殊情形下的大额实时支付提供了出口,同时,还有助于增大不法分子的“经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电信诈骗的发生,有利于平衡安全与效率。
再次,允许个人预先设置转账白名单。在制度设计上,应允许个人预先向银行或支付机构申请将自己、亲友或其他值得信赖的机构和个人设置为转账白名单成员。值得说明的是,根据目前的规定,转账人向本人他行转账也同样受制于迟延到账规则,而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无论是本人同行账户,还是他行账户,均为转账人所控制,不存在资金支付风险,没有必要进行限制。转账人向白名单成员汇款的,均可享受实时到账的便利。白名单制度的合理性在于,转账人在无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可推定其具备完备的理性,此时纳入白名单的成员可以视为转账人真实信赖的收款人。同时,为避免不法分子欺骗被害人现场将其添加为白名单成员,白名单应在设置24小时后生效,以确保白名单真正体现转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防范电信诈骗应该有动态思维。随着民众防范意识的提高,某些支付方式下的迟延到账时间完全可以进一步缩短;而对于那些民众“反映迟钝”的电信诈骗方式,其迟延到账时间可以考虑适当延长。
如果经实证研究发现,某类非ATM转账型的电信诈骗案发生比例显著增加且持续上升,则应考虑使之适用于资金迟延到账规则;同样,如果已经纳入迟延到账规则的某类支付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案发比例不断减小,则可以考虑将其移出迟延到账适用范围。
有关单笔迟延到账起点金额的设置,也应考虑到经济发展而带来的收入提高和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我国在设置小额诉讼程序时就考虑了上述因素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我们可以借鉴小额诉讼程序有关标的额动态调整的立法技术,规定动态调整的迟延到账起点金额,例如,“单笔迟延到账的起点金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上年度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仍然适用原定的单笔迟延到账起点金额。”[8]
至于时间、方式和金额的调整频率,应把握适度原则。过于频繁的调整,不利于形成科学的决策;过于滞后的调整,又无法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监管机关可根据每年的统计数据,一年调整一次。
目前,迟延到账规则的公示方式表现为受理行在受理结果界面对转账业务办理时间和可撤销规定作出明确提示,属于一种事后提示。这样的事后提示,不利于民众在支付前知悉支付行为的后果,包括何时到账、可否撤销等等。在迟延到账的时间、支付方式和金额可能动态调整的情况下,滞后且被动的事后提示,显然不能满足人们的支付需要,不利于提高支付效率。
为此,各省级人民银行支行应在人民银行总行公布新的迟延到账规则后,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媒体报刊等途径,向社会大众实时公布最新规则,知会辖区内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及时贯彻执行。银行和支付机构亦应通过官网、门店、告示牌、宣传册等途径向客户告知更新后的迟延到账规则,并在受理结果界面对转账业务办理时间和可撤销规定作出明确的提示,做到事前通知、事中提示、事后提醒。及时和全面的公示措施,有利于人们根据不同的转账需要提前做好支付安排,减少由此所带来的不便,提高支付效率。
2016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联合颁布《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通知》),建立起紧急止付制度。紧急止付是指汇款人因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陷入认识错误,已经向银行或支付机构发出支付指令后,通过拨打报警电话(110)或联系银行或支付机构,使收款人账户开户行或支付机构进行止付操作,从而阻止收款人转移资金的制度。
福建漳州曾发生过客户40万元误入骗子账户后立即报警,但因为银行迟迟未采取措施冻结骗子账户,导致23万元被骗子取走的案件。“时间就是生命,效率就是金钱”。在被害人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已经向不法分子汇款,又无法行使转账撤销权的情况下,高效的紧急止付流程,有助于冻结已经支付到不法分子账户中的资金,避免资金损失。[9]
《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通知》第二条规定了紧急止付流程,区分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两种情形:银行账户,是指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实体账户。而支付账户,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实际上,支付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其银行备付金账户下开立的,用于精确记录各个客户预付交易资金余额的二级虚拟账户。
《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通知》设置了转账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和向银行举报的两条路径,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一我国目前的紧急止付流程
上述流程看似完整,但仔细推敲,却具有如下缺陷:
第一,程序缺位。在银行账户被骗的情况下,至少有一条完整的操作路径指向是否止付的结果,但是,如支付账户被骗,却没有一条完整的操作路径,导致程序“缺胳膊断腿”。
第二,程序断裂。无论银行账户被骗,还是支付账户被骗,被害人都可以向110报案。然而,《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通知》并没有明确110在接到被害人报案后,如何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第三,程序繁琐。无论是向银行举报,还是向公安机关控告,被害人均不能实现“一站式”报案,转账人需要填写《紧急止付申请表》,详细说明资金汇出账户、汇出时间、汇出渠道、疑似诈骗电话或短信内容等信息且承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签名确认后,才能推进止付流程,容易延误宝贵时间,导致止付失败。
为解决目前紧急止付流程存在的程序断裂、程序缺位和程序繁琐问题,笔者建议以删繁就简为总体原则,进行流程再造:
第一,补足流程。将汇款人开户行和支付机构统一为资金支出机构,将收款人开户行和支付机构统一为资金接收机构。在流程运作时同时考虑银行和支付机构两种情形,避免仅规定银行账户被骗的处理流程而忽视支付机构账户被骗的处理流程,解决程序遗漏问题。
第二,延续流程。如被害人选择拨打110,则公安机关应告知被害人谎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清基本情况,立即指定辖区内的公安机关受理并告知资金支出机构,由资金支出机构进行后续操作,解决程序断裂问题。
第三,简化流程。真正实现被害人“一站式”报案。无论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是向资金支出机构报案,相关机构均可以作为统一对接被害人的信息窗口,通过内部协调机制,将止付程序进行到底,而不必再由被害人多头沟通、辗转反侧,从而解决程序繁琐问题。
完善后的紧急止付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二完善后的紧急止付流程
两相比较,如果将一个主体向另一个主体传递信息视为一个步骤,那么《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通知》规定的流程需要7个步骤才能完成,而完善后的上述流程仅需4个步骤,大大提高了止付效率。
与此同时,为避免因效率提高而带来的道德风险、诚信缺失等问题,笔者建议:
首先,建立责任提醒和追究制度。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资金支出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均应以口头方式向申请人严正声明谎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制度上明确申请人谎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银行或支付机构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错误止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损失赔偿、不良征信记录、行政处罚等。
其次,建立全程录音制度。无论是公安机关、银行还是支付机构,均应在第一时间对被害人止付申请进行全程录音并告知被害人,以便更好地约束被害人行为。
再次,建立“无纸先行、后续补交”制度。被害人在申请止付时,不必提交书面止付申请,但在成功止付后,被害人应根据资金支出机构的要求,在24小时内补签《紧急止付申请表》,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并书面承诺承担责任,以便留档作为证据,逾期不予配合并无正当理由的,资金支出机构有权解除止付。
需要说明的是,不强求被害人在申请止付时立即提供书面《紧急止付申请表》是为了争取宝贵时间,但这并不代表书面申请不重要。录音作为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仅为补强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被害人在成功止付后尽快补足书面申请,有利于银行和支付机构及时留档,避免未来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最后,利用征信数据,识别止付申请人的信用,以防止可能带来的风险。对于征信记录不良的申请人,不适用“无纸先行、后续补交”的制度,而应要求其先行提交书面《紧急止付申请表》,承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以免错误止付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
电信诈骗天生与科技相伴。有学者研究发现:“在控制城市化水平、收入差距等一系列社会经济因素后,移动电话普及率每提高1%将导致财产诈骗犯罪率平均上升约0.76%,而互联网普及率每提高1%将导致财产诈骗犯罪率平均上升约1.37%。”[10]要有效遏制电信诈骗,必须以更高的科技来对抗科技,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在科技运用方面,美国走在前列。2005年,VISA即宣称已经实施可以从两个主要维度监测银行卡使用的先进自动系统,该系统可以比对该卡新近使用和历史使用情况,也可以比较在相近时间本卡与他卡的使用情况,寻找可能导致电信欺诈的诸多指标。[11]此外,美国还采取同伴团体(peer group)分析法,即根据持卡人财富、消费习惯等指标将持卡人分成不同的同伴团体,目标账户的未来行为将与将来同时发生的同伴团体成员的行为进行比对,以判断是否出现了异常消费。[12]科学技术的发展为银行和支付机构准确、及时地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了条件,使银行和支付机构有可能根据客户的支付习惯,实现“自动止付”,从而起到“杜渐防萌”的效果。科学技术的运用,有利于降低防范电信诈骗的社会总成本。实现科技与支付结算的深度融合,应是我国未来着力发展的方向。
如前文所言,支付结算仅是防范电信诈骗的中间环节,甚至只能算是一种辅助措施。欲有效防范电信诈骗,还需前、中、后端相互配合,包括在前端,强化对民众的宣传教育、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在中端,完善支付结算、促进可疑交易监测技术的研发与运用;在后端,拓宽举报渠道、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刑事惩戒、加强跨国警力合作与司法协助等。
综合施治、多策并举,同时发挥主观引导型与客观阻却型措施的功效,对于有效防范电信诈骗,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注释】
[1]有关三桩命案,参见王梦遥:“电信诈骗致人死亡将重罚诈骗电话超500人可定罪”,载《新京报》2016年12月21日,第A09版。
[2]参见王世发:《商业银行防控电信诈骗措施探讨》,载《农银学刊》2016年第4期。
[3]电信诈骗从其诞生那天起就在不断演进变化,从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电子邮件诈骗到QQ诈骗、微信诈骗、手机APP诈骗,从中奖通知、重金求子、冒充熟人,到医保卡涉嫌盗刷、代购机票机器故障、法院通知出庭接受调查,从利用伪造基站、虚拟主叫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普遍撒网,到近年来有针对性地通过钓鱼软件获取信息,实施精准诈骗。面对不断翻新的途径、场景和手段,个人的有限认知能力实在捉襟见肘。详见任文华主编:《通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分析与侦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4]目前,关于防范电信诈骗的论文很多,但是鲜有学者从支付结算的角度研究电信诈骗的预防问题。相关文献,笔者仅见秦新承的《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诈骗犯罪的影响研究》,但该书主要分析了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诈骗刑事立法及犯罪构成的影响,并未从支付结算的角度研究如何防范电信诈骗。参见秦新承:《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诈骗犯罪的影响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2年版。
[5]参见吴雨:“账户新规防骗初显效果全国7天堵截涉诈骗案367件”,载新华网:http://www.gd.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6-12/14/c_1120117356.htm,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5月29日。
[6]参见科技美学:“3种新骗术出现,利用ATM转账新规定(留存备用)”,载搜狐公众平台:http://mt.sohu.com/20161210/n47551921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5月10日。
[7]参见陈圣禹:“骗子在QQ上冒充熟人仗义同学被骗机票款”,载《北京晚报》2017年4月28日,第6版。
[8]以北京市为例,201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5038元,因此,月平均工资约为7086元,月平均工资的30%约为2126元,目前,将该金额作为止付起点金额应是比较合适的。参见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平均工资”,载北京统计信息网:http://www.bjstats.gov.cn/tjsj/cysj/201511/t20151109_31172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5月5日。
[9]快速止付有利于防范电信诈骗已经成为学界共识。例如,董邦俊、王法认为:“如果银行或支付机构不能在短时间内迅速达成协作,则很容易造成赃款流失,造成侦查困局的出现。如果在诈骗事件发生以后,银行能够减少繁琐的申报审批手续,快速冻结,紧急停止支付,则可以为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参见董邦俊、王法:《‘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侦防对策研究》,载《法政探索》2016年第8期。
[10]陈增明、陈锦然、刘欣然:《信息化背景下财产诈骗犯罪的实证分析——基于法经济学与社会学的双重视角》,载《东南学术》2015年第1期。
[11] Richard A. Epstein and Thomas P. Brown, “Cybersecurity inthe Payment Card Industry”, The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 75, No. 1 (Winter, 2008),pp. 214-215.
[12] David J. Hand, Detection in Telecommunications and Banking: Discussion of Becker, Volinsky, andWilk(2010) and Sudjianto et al. (2010), Technometrics, Vol 52, No.1 (February2010), p. 37.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互联网实验室成立于2012年4月,是中国第一家专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研究的科研机构。
专业研究 | 商业模式 • 政策研究 • 行业分析
内容平台 | 未央网 • "互联网金融"微信公众号iefinance
创业教育 | 清华大学中国创业者训练营 • 全球创业领袖项目(报名中!点击查看详情)
网站:未央网 http://www.weiyangx.com
免责声明:转载内容仅供读者参考。如您认为本公众号的内容对您的知识产权造成了侵权,请立即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处理。
WeMedia(自媒体联盟)成员,其联盟关注人群超千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