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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 | 徐爽:读王人博教授的《业余者说》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 2021-05-26 08:40

正文

文明冲突与中国宪制观察

——评《业余者说》


作者:徐爽,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人大法律评论2020年第1辑(总第31辑)

   内容摘要   

本文旨在审视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中一个独特的思想体系及话语表达。王人博教授《业余者说》从一个知识分子的良知始,以“语境还原”为法,梳理了中国近现代宪制发展史上的关键性概念,如革命、民族、社会主义、富强目标等,确立起对近世中国现代化转型之中宪制形成及特质的整体性理解。这样的研究方法及识见击穿了单一的法学学科的问题意识和专业界限,为研究中国宪法具体问题提供了思想平台,也使其自身成为学术研究共同体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关键词   

《业余者说》  文明的冲突  语境还原

宪法的中国性

一百年前,马克斯·韦伯在慕尼黑大学发表的那次著名的演讲中说,“我们这个时代……学术已达到了空前专业化的阶段。”而今,这一论断放在当下中国学术界,实在毫不为过。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社科研究成果丰硕,研究水平不断提高。这反映了快速进步的时代对于社会科学研究的期望与要求,需要更多的成果,需要社会科学自身的壮大,以及对社会施以反馈。


然而,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不同,它要求研究者贡献的不仅是专门化的知识,还要是历史的观察、自我的批判、在繁杂中发现规律,在学术研究和社会现实之间建立有迹可循之路,而且,这条路还要指向全新的时代。人类想要征服自然界,想要在无尽宇宙中为种族寻求生存空间,很难;但更难的是人类对自我的征服。每一位社会科学研究者都是孤身上路,在文明之光微弱处点燃自己的智识与良知,为人类族群的改造与前进照亮道路。或许每一位社会科学研究者的影响是微小的,但他所关怀的对象却以亿万斯民为归依。文以载道。这个时代需要社会科学研究者更多贡献,发出声音。但研究者本人也要时常停下来,缓一缓,像医生问诊一样反思自我的智识与良知,这样,才能确信自己的研究和对社会所发表的意见,是经由一个健全的人所表述的,是负责任的。或许,正是这时常的缓一缓,才有了王人博先生的《业余者说》。


一、

知识分子的良知

知识分子为社会所尊重,相应的,也有着更多的社会责任。鲁迅先生在《且介亭杂文·中国人失掉自信力了吗》 中写道:“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拚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虽是等于为帝王将相作家谱的所谓正史,也往往掩不住他们的光耀,这就是中国的脊梁。”知识分子是社会的良知,首先自己要有良知。鲁迅先生的文章如同一杯苦茶,虽然苦口,却能让人时时警醒。


人博先生是个“迅迷”,或者用他自己的话讲,一个鲁迅的“业余爱好者”。人博先生对鲁迅的痴迷,由来已久。他写过不少关于鲁迅的文字——比如《再嚼鲁迅》《又见鲁迅》《人鬼话未了》——但作为一个专题集中发表一系列文章,本书还是第一次。鲁迅对于人博先生,不是一个研究对象。


鲁迅的存在,在这个现代性的世界里,在习惯了热闹的孤寂中,更像是作者的一个倾诉对象。人博先生在书中写道,上大学时开始接触《鲁迅全集》,因着这样一个平淡的机缘,从此往后,阅读鲁迅、理解鲁迅,便成为一生相伴的习惯。“特别是在深夜,点上一根烟,与他对坐把盏,看一看他看过的风景,”想一想他有过的醒与梦。


人博先生读鲁迅,也读其他学者读鲁迅。在人博先生写鲁迅的文字中,交替引用了孙歌的鲁迅、汪辉的鲁迅,日本学者丸尾常喜、竹内好的鲁迅。这种文本交织的景观,映照出学人间彼此平行的思想苦行。他们站在各自的位置齐齐望向鲁迅,又跨越语际遥遥对话,形成一种独特的心灵关照的景观。人博先生告诫,最好不要从一般意义上把竹内好看作鲁迅研究的专家、学者,“专家”“学者”这样的头衔加在竹内好的头上似乎不合适;最好也别从“研究”的方式上对竹内好的《鲁迅》说三道四,他相信竹内好本人只会笑笑而已。这是思想者之间“平等的凝望”,也是灵魂与灵魂之间的“将心比心”。因为人博先生能理解,竹内好对于鲁迅,早已不是什么研究或者分析,而是像“写遗书”一样对待他要倾诉的人。同样地,人博先生对于鲁迅,也不是什么商榷或者辩难,而是像“写情书”一样对待这样“一个不平常的常人”。他们阅读鲁迅,都“投入了所有的心身和热情”。 


知识分子研究的学科各不相同,但又往往有着类似的心灵苦旅。在人博先生眼中,鲁迅先生是“一个不平常的常人,常人具有的喜怒哀乐他都有”。鲁迅笔下的人与鬼、生与死、希望与绝望,人博先生同样咀嚼过。哈佛大学最古老的校训是“真理”(Veritas),这个词一直印在哈佛校徽上,其意为“以柏拉图为友,以亚里士多德为友,更以真理为友”。而对中国知识分子来说,犹喜与鲁迅为友。只因命运常会叫人迷失,惟有与先哲相伴,才能在历史的洪流中,保有良知,肩住时代的闸门。


二、

跳出象牙塔

于中国知识分子而言,绕不开的问题是近代以来中国的命运。而近代中国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都源自现代性转型问题;中国的转型,正是在现代世界秩序当中展开的,后者构成前者的外部约束条件。这要求研究者首先要有读懂世界秩序的眼量。


世界秩序的形成,经历了今天所说的全球化进程。全球化的时间起点,远比我们通常所能想象的要早得多。从15世纪末,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英格兰等欧洲国家先先后后启动环球航海探险开始,全球各片已开发、未开发的大陆及人类主要聚居区就陆续不同程度地被联结起来。这样的“联结”实际上就是欧洲国家探险、扩张、殖民征服、进而展开全球贸易的过程,也是所谓现代化以及全球化的过程。从启动这一过程的欧洲国家来说,这是他们从个人竞争到国家间竞争而引发的、向欧洲大陆以外的区域开发资源以强化自身力量的必然趋势。从这一席卷全球的复杂动荡的过程来看,它将造船、航海技术、军队配置、政治统治、生产模式、贸易事业以及宗教、文化冲突和交融等各种元素集结为一个一体的巨大的系统。


这样一个全球化的进程从根本上需要一种一体化的力量来推动,这种力量既是技术上的,比如交通、通讯、货币;还要有精神上和文化上的,例如超越纯粹“地方性知识”的观念。全球化正是这样多种“硬的”和“软的”元素合力作用的结果。精神上、文化上的观念在全球化过程中,与其说表现为相融和统一,不如说凸显了相撞和冲突。并且,种种冲突的激烈,甚至发展到全球化危机的程度。在全球朝向一体化的趋势中,为什么出现了亨廷顿提出的著名的“文明的冲突”问题?亨廷顿有一个言简意赅的总结,因为文明是最大的我们,在其中我们在文化上感到安适,因为它使我们区别于所有在它之外的“各种他们”。全球化使得地球变平变快变小,将原本相距遥远的我们和他们直接拉到同一处逼仄的空间,由此产生了我们和他们的种种不适、甚至冲突。


在《业余者说》中,人博先生认为:亨氏的“文明冲突”论,本质上是一种“语境对撞”。具体放到近世中国的时空,近代中国与西方遭遇就是两种语言、两种文化语境的碰撞。然而,“语境对撞”并非简单的桌球撞击似的对抗或冲突。全球化拉近了不同人群的距离,不但可能制造敌意,而且也会产生新的认同。文明的混融是正在发生的事实。语境如同流淌之河,在不同文明之间的排斥、拒绝的同时,也同样会生出新的认同和吸纳。新的文明未尝不是在各种语境碰撞、激荡和混融中诞生的。


人博先生提醒道:亨廷顿犯了一个明显的错误,那就是他忘记了中国是一个善于学习的文明体。近世以来,中国进入社会转型的巨轨,向外寻求真理,探求自己的文明复兴之道。改制、革命,这是应变;革命、新生、改革、建设,这是在坚持自身主体性的前提下“学习”。学习实则是语境的转换与生成。由是,近代以来的中国宪法史就是一部宪法从传统到更新、不断超越“地方性知识”获得现代国家普遍意义最高准则的历史。宪法除了古汉语中“作宪垂法”的本意,也对国家权力加以规范、对国民权利作出承诺,成为政府官员时时需谨守的权力规则和捍卫人民权利的永久宪章。传统的“宪法”在新的语境下获得再生,适势求是载入新的时代内容,组织权力运作,保障民生民权,“蕴含着中国成为一个现代国家的希望、目标和理想。” 循语境的转换及其保留其间的内在关联,也可解释中国宪制史上的关键词,如人民、民主、议院、共和、自治等。


三、

关注语境

有学者曾将王人博先生的宪法研究称为“人文宪法学”。这样的评价收窄了人博先生的学术观照。“人文”可能是人博先生宪法研究区别于其他规范意义或者政治学意图为主要取向的宪法研究而呈现出来的“个人风格”,但“人文”一词远远不足以涵盖先生的宪法研究。语境是一个“脚手架”,人文标示出“建筑风格”,人博先生的宪法学是以研究社会为取向,从思想的维度建构出来的整体的理论框架,它展示的是在近世中国现代化转型之中宪法自始由来以及可能发展的大方向。


坦白地讲,人博先生的宪法研究很难简单地定位到某一学科或者某一专业,因为他的宪法研究从关键性概念出发,把社会思潮以及历史中的重大问题勾连起来,形成了对社会的过去和现在的整体性理解,已经远远超出了单一学科或专业的问题意识和认知。这样的研究从不局限于某一学科或专业圈出的界限,也不是简单地站在传统或者现代一方的立场,批评一番就了事;而是提供了一个复杂的“整全法”版本,供后来者摸索与发展自身的分析力,与同行者较量才智。在宪法学地图上,缺了这样全面整体的观念,任何论断的基础都不稳固。


人博先生对中国宪法的整全性认识,如果说有路可寻的话,那就是他所强调的必须将研究对象语境化,在语境中理解研究对象,也在语境中解释基本概念。这毋宁是一种研究方法和研究立场的坚持。


语境有双重含义,其一,“语境”系指一个“词语”存在的“环境”,最直接的,也就是“上下文”。上下文有助于解释词语的含义。这是从词语解释的角度来说的。其二,再进一步,词语本身是有所指的,它可以指向某一动作、某一事件或某一重大问题,此时,语境就是围绕该动作、事件、重大问题的场景。这侧重的是对词语言说对象本身的理解。无论从哪一个角度,语境都非可有可无、浅尝辄止的“托词”,恰恰是必不可少、深入研究的“底座”。人博先生说,“我们都是通过语境去理解文本或语篇的意义,没有语境,理解就无所依凭,也就无法把握其意义。” 一个词语只有放在句子中才能被理解;一句话的意义也必须被置于整个文本中,根据上下文的句段关系去把握。同样,某一动作、时间和重大问题,只能在密切相关的历史、社会场境中才能得到确当的认识和把握。在社科领域,任何结论总要放置于具体语境下才能成立。语境构成了意义系统,所有的理解都只能在语境里发生。没有语境,理解无从谈起;而一旦语境错位,误解层出不穷。


人博先生一直以来注重语境研究。社会科学研究需要正本清源,首先是防止前提性的语境错位。在法学乃至社科研究中,所谓的语境错位,即是将默认的初始语境调制到某个抽象的政治、法律思想传统与话语模式,继而在这个隐形的语境下展开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如此进行的研究势必会出现理论前提与分析对象之间的紧张或者内在冲突,难以获得对法律现象、社会事件的解释力,更遑论得出经得起社会事实检验的结论。《业余者说》指出,在中国宪法的研究中,“直接套用西方宪法学范式,会使我们的研究错失事实之真,无法嵌入现实。” 由此,“校对”语境是展开研究、得出结论的前提条件。“要把握中国宪法的核心问题,必须具备一种突破西方宪法学范式的能力,必须有一种挖掘中国宪法自主议题的眼光。”的确,人博先生目力所及,常能发现问题、还原语境(contextualization)。


一定程度上,语境甚至比单个的研究对象本身更为重要。因为语境预先决定了研究对象所存在的框架,在这个框架内,研究对象和其他大大小小的事物经过博弈形成了一个“生态系统”。所有的活动都会在这个超越于所有行为体之上的“生态系统”当中才得展开。单个的研究对象并不足以决定其自身命运,正是它与其他事物的相互作用乃至整个系统决定了研究对象的去向;研究对象此刻反成了细枝末节。所以,专门家研究局部,而思想者看重语境。


四、

宪法的中国性

人博先生是治近代中国宪制史的专家。人博先生的近代宪制研究,“注重历史衍变中相互关联的因素”,这种相互关联并非简单的因果关系,而是许许多多互相竞逐的因子,少数因子与后来事件发生历史意义上的关联,而其他因子的歧出性与复杂性,则隐没在历史进程当中。人博先生通过对关键词——如现代性、天下、民族主义等——的反复梳理,将近代宪制史上的思想关联逐一廓清,其后隐现的是整体性的近代中国。而这样的整体观正是后来者立论所依据的平台。人博先生擅长思想分析,因为近代中国法政思想大家王韬、郑观应、梁启超都是他的研究对象兼心灵盟友。《业余者说》一书中的思想分析,如同金线,把各种政治制度织成一个有机体,使立宪机制变得可以理解。这正是思想分析的魅力所在。


不止于此,《业余者说》一路纵贯,继续讨论了当代中国宪制中的社会主义、法治、民族区域自治等重大问题,这就难免涉及到中西比较。人博先生也作中西比较,但从不曾丧失中国自身清醒的主体意识,也不存任何被害妄想。恰如其分的,如同沟口雄三“以中国为方法”一样的,他是“以西方为方法,以世界为目的。”


比如现代宪制的基础,他认为,契约主义是西方宪制的关键。契约主义中所包含的人民主权、权力限制以及权利保护是近代欧美政治生活中所面临的基本问题。但对于近现代中国来说,用契约主义应对中国政治问题,就显得文不对题。中国近现代的基本问题不是限制国家权力,而是相反,即怎样去建立一个现代国家并让它充分发挥作用。具体说来,近现代欧美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有效限制权力,而中国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让国家权力发挥其功能。可以说,这是对近代以来中国宪制最清醒的基本认识。而之所以有此核心问题,乃因此问题指向的正是宪法序言中明确宣布的“富强”目标。在“富强”为关键项的现代性国家目标之下,中国近代史上的改良、革命、建设、改革等等,其内在追求都是建立强大的现代国家和有效的现代政府,进而实现中国的充分现代化。换言之,中国近现代法政史的基本问题不是西方层面的限权与自由,而是中国处境里内生的国家现代化与政府权威化。 


作者谆谆告诫:中西在近代所处的不同语境是我们思考和研究中国政制问题的基本依据或前提。这就要求中国的思考者、研究者真正进到中国近代史的内在逻辑,而不是在中国的历史之外做一些原理性的简单比附。而这恰恰是从事中国宪制研究最需注意、又最易被忽略的。因为当下的立宪实践也好、宪法研究也好,正是建立在对本国过往社会及现实状况的准确认识的基础之上。我们只能从现有的社会、而不是任何别的社会出发,来展开制宪与修宪。历史就是最硬的经验,连扼腕都不需要。有一点可以肯定,对未来的塑造中,不可能没有我们过去的传统和理念,否则,政治和社会震荡就不会终结。


宪法是一项延续性的政治事业。新中国成立后的每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就是说,从制宪一代人民开始,把这个国家其后的不同世代都卷入其中。不同世代中的所有人民都同样是人民的一部分,接受并致力于推进宪法的规划。由此创造出了“我们人民”这样一个集体主体,并将宪法视为我们政治选择的重要价值的源泉。我们都在宪法之下,遵守宪法,适用宪法的文本和原则,也就表明我们、生活在过去的人们以及生活在未来的人相互认同,我们正在继续前代人的工作,并且会被后代人所继续。只有我们不同世代的人结合在一起,包含着富强、文明、民主价值的宪法才能具有加以适用的现实土壤,从而有了真正的生命力。所以,宪法事业必须要发掘和接引我们的政治传统。


现行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它首先还是国家历史孕育的成果,也就是对近代以来革命与建设经验的总结。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取得共识的、作为展开进一步政治活动之基础的政治经验。它既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又是对当下政治活动的安排,同时还是迈向未来的台阶。从表现形式看,它既体现为规范意义上的宪法文本(the Constitution),也是在中国现实生活中展现出来的活的宪法(the living constitution)。如果剥离宪法研究的语境,或者错置语境,就会导致中国宪法研究“表达”与“实践”之间的“背离”。这也是强世功教授提出的“中国宪法的背离主题”。一旦背离主题,研究者无论发展出多精致的话语体系,都难以对中国宪法的实践形成真正有解释力的阐释。这又回到了宪法学研究的“语境论”,语境理论和方法有助于打破法律的概念主义、形式主义和文本所强化的“成文宪法”概念的桎梏,使我们得以发现那些在政治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发挥宪法功能和效果的实际规则。


在中国近现代历史语境中,贯穿宪法的主题之一即执政党与国家的关系。中国百年来的历史,尤其是1949年之后的历史,其核心内容是以中国共产党为主体的政治史。在以执政党为主体的当代中国政治实践中,宪法是执政党领导各族人民进行国家建设的政治经验的权威化;是把政党和国家整合为一体,联结政党与国家的枢纽。党政关系,这是从1949年中国开始政体设计的“起点”。而对于党和国家的关系,最关键的就在于党章中不仅明确规定党的任务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还明确宣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这一条也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这就意味着党与国家的关系在宪法和党章这两个最高效力的文本中被明确规定下来。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必须依宪依法而行,党和国关系的法律化构成了我国宪制的重要内容。由此,从宪法解释技术来说,相对于普通法系国家,要通过一长串宪法案件判决意见汇成的庞大家族,来厘清宪法原则的形成与发展脉络;对中国宪法的原旨(original intent)与逻辑,则需借助执政党的重要会议和正式文件来探寻。具体而言,在党章和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形成的报告等重要文件和宪法之间,党章修改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形成了新意志,依照宪法惯例,宪法会作出相应的修改。这形成了一种“对话”关系。但此“对话”不能被理解为一种简单的对应,它应当被放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法治进程中来加以认识和考察。以此开放的对话视角,无疑将大为拓宽宪法研究的领域。


五、

击穿专业

政治学、法学从专业角度说,可能更注重于“正式制度”层面的问题,社会学当然偏重于非官方的“社会”。社会科学的几大主要分支学科似乎“执着”于各自的研究对象,以此来捍卫自身的专业性。《业余者说》启用“江湖”的意象贯通了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各自划定的地盘,还原出社会科学本身应当研究的真实对象。人博先生对自己的工作有着清晰的自觉,他说这是在“拆墙”,拆掉学科之间竖起的墙,而不是“砌墙”。


“江湖”是共有的,向所有专业开放。不仅如此,“江湖”也是中国所特有的。“那一片后土,……四海漂泊的龙族叫她做大陆,壮士登高叫她做九州,英雄落难叫她做江湖。”人博先生一直念兹在兹的江湖,其实就是要守住那个不“自我殖民化”、不“被西潮淘空”、“一念耿耿为自己喊魂”的“低呓的中国”。中国是一个复杂的、多重的主体。无论从哪个方面定义它,都只能触及它的某个侧面。江湖,是从一个断狱老吏的眼中,所看到的中国。人博先生在《业余者说》中把“江湖”拆解为庙堂、山林,“义”“侠”“人情”“关系”,以及现代生活中的“圈子”,以一种独特的抒情气质和学术条理相结合的叙事,点出了江湖的“中国性”。一种不同于西方的文化传统,一种属于自己的“近代历史”,一种因文化、习性所培育起来的“国性”,一种特定的国家性格。诚然,江湖正是种种中国性存在的载体。它是传统中国,也是当下中国;是我们生长生活的空间,也是社科研究的对象。法学者从规范主义、法条主义的路子,走向正式制度研究;而人博先生则“朝向其他方向”,辟出为硬性的法律制度及规范所遮蔽的“林中径”,将真实中国拉回法学研究的视野,提醒我们勿沾沾自喜于“庖丁的眼光”,提醒我们究竟该研究什么以及研究最终为了什么,这实际是在为法学研究纠偏。我们不能人在江湖而不识江湖。


《业余者说》一书中除了鲁迅、宪法和中国,还有一些随笔与评论,话题看似散漫,也很日常。作者自道:日常言谈不会作为一个问题轻易走进法学研究者的视域。而日常言谈又是我们每一个人都会遭遇到的,它是我们日常生活世界的重要部分。人博先生说,如此一来,这部书便成了“业余者在说”。事实上,从人博先生的系列作品来看,先是《法的中国性》,继而《中国的近代性》,再到《业余者说》。先生的思想已经打破了专业之间的界限,甚至是学术研究与日常生活之间的阻隔,在法律研究乃至社科研究“硬”的知识之外,开辟一条常识化、生活化、也更人性化地理解法律和社会之路。关于鲁迅,关于竹内好,关于张艺谋的电影以及唤起乡愁的歌曲,日常的阅读、思考和表达,映现的是一个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学人,其学术思考渗透在日常生活的状态。反过来,它也坦诚地让读者看到,社科学人如何将生活日用中获得的思考、感悟,转化为学术研究的酵母。这样一种写在专业边上的业余者说,看似舍近求远,实则为我们打通了学问与人生的密道,不再让学术是学术、生活是生活,成为割裂两块。也因此,它的读者必然也超出了狭窄的学院圈子。


六、

结语

法学学科固然以研究法律为业,但它不光是研究法律规则、法律现象,这些可以说只是社会生活的表层。就像以赛亚·伯林所讲,“别人不晓得我总生活在表层上。”如果仅仅是为研究法律而研究法律,这样的法学只是探到了社会科学的表层。法学中存在着一些对根本结构性问题的讨论,比如社会结构如何决定了社会未来的发展趋势,而这个社会结构又是如何形成的?这些不是一个局部问题,而是社会整体性问题。要回答这样的问题,必须要有一个社会的整体把握,也就是能看到今天社会何以站在这里。有了这个总体性的社会观,具体法律问题的讨论方能有一个着落和正确的定位。


如果透过对法律的研究,能把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的问题都关联起来,以真实的事件、世界的尺度来观察和分析,是不是才算完成了法学的最终任务?!《业余者说》抛出的问题与思考,自有一重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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