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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欧洲中心论,重启万民法:  亚利桑德诺维奇的国际法思想

法意读书  · 公众号  · 读书  · 2018-06-12 22:19

正文

囊括“万民”的世界地图,来源:google图片


法 意 导 言


“帝国与国际法”是当前法律理论与国际法理论领域在持续关注的一个话题。5月20日,哈佛大学教授大卫·阿米蒂奇(David Armitage)应邀来到北京大学,作为主讲人,就其编辑整理的波兰-英国学者亚利桑德诺维奇(Alexandrowicz)的国际法文集《全球史中的万民法(The Law of Nations in Global History)》进行了讨论。这本文集囊括了该学者在国际法研究领域的主要论著,阿米蒂奇教授认为他的研究在其所处年代,相当前沿性地提出了实证国际法的欧洲中心主义问题,并在非欧洲国家对国际法的贡献方面有着重要贡献。虽然其论理的严谨性存在一定缺憾,但在当前讨论帝国与国际法问题中,其理论与观点值得重新回顾与思考。本文是对该书引言部分主要内容的整理编译。



告别欧洲中心论,重启万民法:

亚利桑德诺维奇的国际法思想

编译:刘文娟


者提出:整个国际法的历史地位经历了从19世纪80年诞生到20世纪70年代之间的高速上升,之后的极速下落,再到21世纪的重新回温的过程。最近回温的主要原因在于两点:全球化和对历史的回溯。全球化过程中,已经形成的国际秩序是对其自身未来进行调整的重要工具。


之前的国际法研究中,历史往往被边缘化,只有在其可以提供确定事实时才被拿出来,但最近的对历史的批判性应用研究导致广泛的历史回溯成为目前研究的重要特色。


而亚利桑德诺维奇是一个在国际法历史上未受到应有重视的学者,他的研究以非欧洲世界为视角,观察新世界国家在与欧洲初次接触之时面对的已形成惯例的国际规则的反应。他这一批判历史学的国际法研究进路正是从两次大战之间的波兰,因为对帝国、国家地位、法律身份的兴趣开始的。


阿米蒂奇教授编辑的《全球史中的万民法》封面

来源:google图片


亚利桑德诺维奇的生平主要分为五个阶段:


1、较为复杂的国籍背景和比较法研究开端


亚利桑德诺维奇生于1902年,父亲是奥匈帝国军人,母亲则是苏格兰血统。他在1919年波兰恢复独立之后,进入亚捷隆大学(Jagiellonian University)学习,于1926年获得博士学位。同一时代,哈布斯堡王朝加利西亚还诞生了Hersch Lauterpacht和Raphael Lemkin两位重要的国际法学家,后者在他进入亚捷隆大学之前也曾在那里学习。他在亚捷隆大学研究的是教会法和婚姻法。其时,波兰的婚姻法有着巨大的分裂:中部和东部采用教会法,而西部和南部却遵守普通法,亚利桑德诺维奇认为这种环境孕育了丰富的“比较法问题”。同时,他在血统上是波兰人,但在1919年之前却一直是奥地利公民,民族身份的受压抑使得其对于帝国和正义的多样主张始终保持着浓厚兴趣。


2、作为波兰文化和法律的延续者


在他毕业后紧接着的二战期间,他加入了波兰军队,而后又成为前往英国的波兰流亡政府的成员,主要工作是对波兰的历史和法律进行研究,以保存波兰的文化和制度,并保证波兰这一国家在主权和合法性上的延续。1945年,他加入了欧洲中心内陆交通组织(European Central Inland Transport Organizaiton),1948年在英国获取律师资格,1950年加入英国国籍。1948-1951年之间,他一边在英国从事律师实务,一边在伦敦大学讲授法律与国际关系课程。


3、印度马德拉斯讲学与新兴国家的国际法研究


1951年,马德拉斯大学(印度)决定建立一个关于国际法和宪法学科部门,亚利桑德诺维奇的老师David Parry推荐他成为了这一学科的领导。当时正是欧洲学者们都不可避免地与前殖民力量纠缠在一起,而印度这样的新兴国家正需要法律学术的时候,亚利桑德诺维奇的兴趣和研究恰恰符合了这一需求。他在印度开创了“马德拉斯学派”,以《国际事务年刊》为蓝本创立并主编《印度国际事务年刊》;开始研究亚洲的,尤其是印度与欧洲之间的国际法实践,并提出印度东部的贸易,为国家间法律的发展有着根本性贡献。1960年,他应Lauterpacht推荐,在海牙国际法学院做了演讲,演讲内容之后发展成为他1967年出版的著作《对东印度国际法历史的介绍(An Introduction to the History of The Law of Nations in the East Indies)》。同年,他建立了格劳秀斯学会以促进国际法历史的研究,他自己担任主席直到1975年去世。


亚力山大诺维奇肖像,拍摄于1960年,由阿米蒂奇教授搜寻

来源:《全球史中的万民法》文集


4、晚年回到西方世界的发表阶段


1961年他从马德拉斯大学退休,前往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任教,在那里完成了他关于东印度国际法的研究。1967年,他又从悉尼大学退休,回到英国,进入剑桥国际研究中心,并同时在伦敦圣母院大学教授欧洲共同体法律。这一时期,他持续搜集了关于一战前澳大利亚的对外主权理论演进的内容,但从未就此主题发表任何文章。他的研究兴趣依然在新世界的国际法实践上,但关注点逐渐从亚洲转向了非洲。1968年他在海牙学院进行了生平第二次演讲,其内容在1973年发表,名为《欧非对抗:条约形成的研究(The European-African Confrontation: A Study in Treaty Making)》。亚利桑德诺维奇后期发表的著作都表达了当时国际学者的关切,例如:“国家团体(family of nations)”的扩大;亚非国家的出现(或者说重新出现);这些新兴国家对现有国际法的态度;不受实证主义偏见阻碍而将他们迎入国际社会的需求;以及由于那一段时间“国家数量爆炸”而出现的,对国际法的修订需求。


在亚利桑德诺维奇的研究中,历史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强调“历史研究对建立普遍主义和无歧视的国际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认为维也纳会议是国际法上最重要的转折点,以这一时间点为界, 区分“万民法(law of nations)”和“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两个概念。他以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之前欧洲与亚洲和非洲国家的条约为证据,提出在这一时期之前,欧洲对外交往的指导思想是倾向自然法的,认为国家之间具有平等性,强调存在一般的法律规则,但国家之间关系主要是约定形成;而在这一时期之后,实证法开始崛起,国家承认等具体的技术性国际法问题得到探讨,形成了理论,但同时,这些理论也是为了维护欧洲的殖民利益,欧洲不再以平等态度对待其他国家而成为“管理者”,欧洲中心的国际法由此发端。


通过对关键时期之前的欧洲对外交互历史的研究,他强调了亚洲及非洲国家在自然法性质的“万民法”的塑造方面的贡献,例如欧洲和印度协议中的“考提延原则(Kautilyan principle)”就在双方交往中具有习惯法的地位。由此,他提出: 殖民时期对于“新兴国家”而言,只是国家身份的中断,这些国家与其说是“新兴”的,勿宁说是重续了被中断之前的国家地位。基于这样的观点,他批评当时一些国际法实践中对欧洲国家通过“主权宣告”所获领土及管辖权的支持,呼吁国际社会建立更加普遍主义和平等的国际规则。另外,他还积极支持新兴国家在联合国投票中通过数量联合来打破强权国家对国际规则的垄断,实现自身诉求。由于这些贡献,他在从马德拉斯大学退休后,还因为其对“加强全球国家——尤其是亚洲与欧洲——间联系的贡献”而被同事提名诺贝尔和平奖。


印度独立纪念日,德里红堡前国旗飘扬

来源:The India Express


作者最后指出,亚利桑德诺维奇的理论,出于工作的需要及其波兰国家经历的背景(亚利桑德诺维奇认为印度和波兰是1815年维也纳会议的主要受害者),在历史研究中搜索了支持其“普遍主义及平等的国际法”理论的内容。对于国际法转折时代的划分,和为了排除“宣告主义”带来的欧洲管辖权合法性而对法律和政治进行的区分,都过于生硬。他在对前人理论的引用中做了挑选,区分了“英雄”和“恶人”,对格劳秀斯等自然法学者的理论解读也有失偏颇。


当然,虽然存在种种问题,亚利桑德诺维奇的观点在其前沿性上极具价值,而他对国际法的发展性的视角(例如他对空间法未来的想象)也对当代学者具有启发性意义。


文章来源

Introduction in Armitage (eds.) The Law of Nations in Glob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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