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本标准的修订,结合国内工业亚氯酸钠生产和使用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实际应用中对终端产品性能影响较大的项目及指标,作为本次修订的重点,不采标。具体修改如下:
——对产品进行分型,Ⅰ型为固体,Ⅱ型为液体,Ⅰ型为白色或微带黄绿色结晶粉末或颗粒,Ⅱ型为浅黄色溶液;
——Ⅱ型亚氯酸钠(NaClO
2
)指标由“
15.0%~50.0
%
”更改为“
5.0%~50.0%
”;
——杂质项目的指标计量基准进行修改,Ⅰ型以亚氯酸钠含量为80%的产品作基准,Ⅱ型以亚氯酸钠含量为25%的产品作基准,并对Ⅰ型、Ⅱ型指标进行核定修改;
——氯酸钠(NaClO
3
)指标由“
不大于2.0%
”更改为“
不大于1.0%
”;
——氯化钠(NaCl)指标由“
不大于19.0%
”更改为“
不大于20.0%
”;
——删除“
安全
”。
通过本次修订,促进了行业进步,提升了产品质量,指标、参数更加贴合产品及应用实际,符合行业发展需求,标准的提升使企业技术革新的主动性增强,修订前后标准的技术要求见表1。
4.2 标准中各项目的试验方法的确定,HG 3250—2010中各个项目的试验方法,经过相关单位多年的试验验证,具有实验数据准确、可靠,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在修订后的HG/T 3250—2023中,测定各个项目的试验方法不做修改。
4.3 检验规则中规定工业亚氯酸钠采用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要求中规定的亚氯酸钠、氯酸钠、氢氧化钠、碳酸钠、氯化钠、硫酸钠含量共6项为出厂检验项目,应逐批检验;Ⅰ型产品每批不超过40 t,Ⅱ型产品每批不超过100 t;按GB/T 6678—2003《化工产品采样总则》的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采用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断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本文件。
4.4 标志和随行文件中规定工业亚氯酸钠包装桶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型号、净含量、批号或生产日期、本文件编号、GB 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中规定的“
氧化性物质
”标签和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表1中规定的“
怕雨
”“
怕晒
”标志;每批出厂的工业亚氯酸钠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
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型号、净含量、批号或生产日期、本文件编号。
4.5 包装、运输、贮存中规定工业亚氯酸钠包装的包装类别应符合GB 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中表1的规定,包装件限制质量应符合GB 12463—2009《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中附录A的规定。当采用铁路运输时,其包装还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Ⅰ型产品采用内衬塑料袋的铁桶包装,桶口应密闭不漏;Ⅱ型产品采用聚氯乙烯塑料桶包装。每桶净含量25 kg,也可根据用户要求的规格在符合GB 12268—2012、GB 12463—2009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包装;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相关规定,有遮盖物,防止雨淋、受潮和曝晒,严禁与酸、还原性物质、有机物及易燃物等混运;贮存应符合GB 15603—2022《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的规定,贮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中,防止雨淋、受潮和曝晒,严禁与酸、还原性物质混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