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本新近出版的书中,综合(但也抛弃许多要素)了霍布斯、马克思、韦伯、蒂利、奥尔森等人的国家定义,Centeno等人把国家定义为“一套嵌在社会中的治理机构,被认为是一种提供秩序和公共物品的组织化支配的形式 (Centeno, Kohli and Yashar 2017: 1)” 。 Vu(2010)则认为国家是政治行为者活动的机构性构造,从方法论上讲,国家无法被作为一个自变量对待,而应该被视为是政治运行的场所或过程。和许多其他关于国家的概念一样,这两个概念揭示的因素和忽略的因素都很多,下面我们通过列举和比较一些关于国家的定义来讨论其中重要的因素。
基于理想型的方法论和用手段(暴力)而非目的或活动定义国家的考量,韦伯(2016)提出了国家的经典定义:“国家者,就是一个在某固定疆域内肯定了自身对武力之正当使用的垄断权利的人类共同体。就现代来说,特别的乃是:只有在国家所允许的范围内,其他一切团体或个人,才有使用武力的权利。因此,国家乃是使用武力的‘权利’的唯一来源。” 然而这个经典概念本身是一个复合型概念,至少包含以下几个层次的意义。首先,国家领导者们通过掌握正规军和警察部队、消灭非国家控制的军队、民兵和强盗而垄断其社会中的主要暴力手段。第二,通过相对于国内和外部势力的国家自主性,国家官员们力图按自身的偏好行事,制定能重塑、忽略或绕开即使是最强大的社会行为者们的偏好的政策。第三,国家领导者们力图使其机构高度分化,从而使得其无数的机构都专注于治理其民众生活细节的各种专门化的、复杂的任务。第四,(通过集权)国家的建造者们希望这些机构相互能很好地协调,从而使国家的不同机构间有凝聚力、不同机构工作的人们有共同的目标(米格代尔 2009)。因为概念的复合性,韦伯的追随者们对国家概念的理解也突出不同的侧重点,难免见仁见智。曼(Michael Mann)扩充了韦伯的国家定义,认为:“现代国家”具有一种行政、法律秩序,且后者随法律而变,同时,立法也决定了行政人员——他们同样受制度约束——的有组织行为。这一由秩序组成的体系要求对国家的组成成员、公民——以及,在很大程度上堆砌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事情——拥有令行禁止的权威。因此,“现代国家”是具有明确地域的强制性组织(曼 2015:65)。吉登斯(1998)修正韦伯的概念,去掉了其垄断暴力工具和合法性两个要素,认为国家的“统治在地域上是有章可循的,而且还能动员暴力工具来维护这种统治。(21页)”国家意指行政管理机器,是由专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军事技能)的官员所组成的等级体系(79页)。
基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则,国家也被马克思主义者定义为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国家可以被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国家存在的生产关系基础,马克思及其追随者们将国家区分为奴隶制国家、封建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和共产主义(国家消亡)。虽然未来得及提出一个明确的国家理论而且在其诸多著作中存在一些相互矛盾的思想,马克思主义很长时间内被认为是工具观的国家观,直到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国家相对自主性的争论的产生(后文将会具体论述)。魏特夫(1989)的“东方专制主义”理论强调国家作为一个组织,其某些特殊功能(如治水)而非其经济基础,会对国家形式(及其对社会的管控)造成决定性影响。安德森(2016)也修正了马克思的国家观。在农民起义的威胁和西方经济整体结构中的商业、制造业资本的压力相结合的双重压力之下,在西欧产生了绝对主义国家。相对于高度分权的封建主义国家,安德森认为,绝对主义国家是政治法律强制力向上转移到中央集权化、军事化的顶峰。“绝对君主政体带来了常备军、常设官僚机构、全国性税收、成文法以及初步统一的市场”(4页)。“经过重新部署和装备的封建统治机器,旨在将农民在读固定于传统社会地位之上——这是对农民由于地租广泛转化所获得的成果的漠视和抵抗。(5页)”本质上,绝对主义国家还是封建主义国家,因为这一制度建立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之上,且维护封建贵族集体利益——将农民和市民群众压制住社会等级制度的最底层。但却将作为组织的国家的这一面提出了。
与马克思和韦伯的传统不同,理性选择理论的国家概念强调国家中理性的统治者(ruler)的重要性。奥尔森提出了“国家是常驻的匪帮”这一高度简化却很有洞察力的剥削论/掠夺论国家观。奥尔森认为国家的本质是掠夺性的(而非为了善或者正义),但是有的匪帮是流寇,其手段是杀烧劫掠,一次性获得最多的战利品;一旦有的匪帮能够长期控制一片领地,他们会发现,杀烧劫掠并不能带来自身收益最大化,因为这样会摧毁生产力,不利于下次掠夺。因此,常驻的匪帮会选择收取最大化的保护费(税收)而非杀烧劫掠,并保护民众不受其他匪帮劫掠,从而成为了国家(Olson 1993)。因此,关键是统治者的折现率——流寇的折现率(discount rate)很高而坐寇(常驻的匪帮)则具有较低的折现率,(一个期望万世传位的)国王的折现率甚至低于民主体制下的总统或首相。列维也将国家(统治者)的目标视为税收最大化,但税收最大化并不意味着掠夺性国家。比奥尔森更进一步(但更早),列维提出了税收最大化的统治者面临三个因素的影响和限制:折现率、交易成本和讨价还价能力,从而提出了一个更为全面的分析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不同时期的国家形式及其税收形式(Levi 1988)。
诺斯(2002)提出了一个基于契约论但也融入了剥削论的国家观:“国家是一种在行使暴力上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它对纳税选民拥有的权力决定其地理疆域的延伸。”国家处于“规定和强制实施所有权的地位”,理解国家的关键在于“潜在的利用暴力来实现对资源的控制”( 22页)。国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存在国家悖论:国家的存在对于经济增长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国家又是人为的经济衰退的根源。国家规定和实施产权制度的时候,存在一个悖论: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以促进经济效率从而促进经济增长;降低税收提取的交易成本从而增加国家税收。此外,统治者往往需要借助代理人实行统治和征税,但代理人往往和统治者有不同利益,需要统治者支付不同水平的监督费用。诺斯称之为交易成本约束。另外一个约束是竞争者约束:国外的竞争者和国内的潜在竞争者。统治者需要为(核心)选民提供公共服务以获取其支持以战胜国内外的竞争者。诺斯进而认为人口变化(影响土地和劳动的相对价格,从而影响所有权)、自然地理条件、地区资源和国家的军事技术在决定国家的规模和特点以及在塑造经济组织的形式方面,起了决定性作用(65页)。诺斯虽然强调了国家的重要性并提出了许多极富洞察力的观点,但是他对动态发展的动力归因于相对价格变化和意识形态变化,因此并无法提供现代国家形成和变化的理论。
和诺斯类似,华盛顿学派的另外一位代表人物巴泽尔(Barzel 2002)认为国家有两个组成部分:1)一群受单一的、运用暴力以实施(产权和协议)的最终的第三方约束的人;2)此实施权所覆盖的、这群人所居住的疆域(p4)。列维(Levi 2002: 40)将国家界定为“一个权力集权化且制度化的复杂机构,它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集中(concentrate)了暴力、确立了财产权并规制社会。这一机构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正式承认。” 对理性选择者而言,国家理论充满内在的矛盾:国家是由一群利益最大化的个体构成的,但这群人却被要求提供各种公共物品(而非寻租)。因此,我们需要从理性选择理论进入(比较)制度主义理论,研究制度如何激励和约束个体行为者,来更好地定义和构建国家理论(Evans 1995: 25)。
和国家概念非常紧密联系的概念是主权——完整的主权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一个核心特征。Krasner(1999)认为有四个主权概念,本文将其归纳为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