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1月1日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开始,到2016年5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在全国的试点,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我国已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对于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增值税如何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制度、公告和规定,而企业在如何把握运用与固定资产相关的税务文件时,“固定资产入账时间”将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点”,本文将对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时间”作比较系统的介绍,以飨读者。
本文所阐述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并根据现有的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的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本文所说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本时点适用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营改增试点以外的行业。
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另外,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上述条款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8〕170号文件目前对相关企业照样有效。因为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而且折旧年限长,当时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很多企业难以查找,所以对该类固定资产入账时间进行登记管理就显得尤其重要。
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而后逐步扩大到全国各行各业。营改增试点企业如何管理固定资产入账时点?关键问题在固定资产采购是发生在试点前还是试点后,以及固定资产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已按规定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及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营改增试点前采购的固定资产,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在变卖销售时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2012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文件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及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要及时对已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梳理,正确及时将固定资产入账录入ERP系统或造册登记。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新增的不动产所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财税〔2016〕36号文件生效以前,不动产租赁缴纳营业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九)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所以,企业在出租不动产时,也要查看该不动产采购时日,以选择有利的纳税方式。
作者:吴晨光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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