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PPP产业大讲堂
由中国PPP产业服务联盟、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服务中心联合主办,汇集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银监会、产业基金、专业机构等领域专家。培训范围:PPP专题+海绵城市和综合管廊专题+工程建设专题。培训方式:政策和市场理论+项目操作+项目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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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前重大政策: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工程款支付!

PPP产业大讲堂  · 公众号  · PPP  · 2018-10-01 11:23

正文

来源:广西自治区住建厅

作者:花轮

转载请注明来源与作者,谢谢合作!


9月30日,广西自治区住建厅连发5份文件,分别是:

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关于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发包、转包或分包造成欠薪行为的通知

进一步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


文件主要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从加强实名制、落实工程款、遏制违法分包、实行工程担保等方面,明确农民工工资发放方式,明确划分相关主体责任,力图彻底解决这一顽疾。要点包括:


1、施工总承包企业对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

2、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3、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企业和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4、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合同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账户。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合同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里将农民工工资转到分包企业,再由分包企业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账户。

5、各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工资应当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转发放。

6、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开工。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要求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

7、 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否则,视为拖欠工程款。

8、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清偿或清偿不到位的,可由建设单位代扣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程款用于清偿农民工工资。

9、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分包企业将本企业资质证书转让、出借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实际施工人未清偿或清偿不到位的,由出借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10、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向承包人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通知 | PPP产业大讲堂关于老学员申请证书(PPP高级项目经理、PPP高级项目咨询师)情况调整的说明


以上每一条都具有重要意义!建议相关单位仔细阅读,其他省份企业可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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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基本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二)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 ,如实采集农民工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建立劳动用工档案。企业不得招用法律法规禁止招用的人员。

(三) 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 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劳动合同一式三份,企业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报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备案。

(四)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 负责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计量、工资结算支付等工作。


劳资专管员定期如实检查农民工出勤情况,监督劳务班组统计、核实农民工完成工程量,核定农民工工资数额,每月将考勤表及工资支付明细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劳资专管员应当按月向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项目现场应当配备实现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运、水利设施等工程造价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应当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鼓励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

(六)工程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劳动者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二、大力推动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一)各设区市应当尽快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并实现与全国和自治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对接。

(二)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应当包含农民工基本信息、从业记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农民工变动状态监控、投诉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评价、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信息。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建立自己的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或系统,也可以直接应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系统进行数据录入。施工现场应当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人员基本信息,记录人员技能安全培育情况、出勤、完工数量质量和诚信评价等信息,切实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工人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管理

(一)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各地各企业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部门和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二)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实名制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企业或个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对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未在各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上登记,且未经过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工人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关于加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明确总分包企业管理职责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负监督管理责任。


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企业和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纳入企业管理范畴,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包代管”,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组织领导机构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总部管控,成立劳动用工管理组织领导机构,制定管理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对劳动用工直接实施规范化、动态化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建工程项目每月要将项目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管理、工资拖欠等情况报送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保存备查。

三、切实做好工资发放监督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合同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账户。


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合同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里将农民工工资转到分包企业,再由分包企业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账户。 同时分包企业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约定等薪酬规定编制农民工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报送施工总承包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督促分包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卡,并按照支付节点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分包企业不为农民工申办银行卡或报送支付信息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暂不予拨付分包工程款。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到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采取代扣分包企业工程款等措施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发放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内明示工资发放信息,接受并及时调查处理农民工反映的问题。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分包合同中列明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分包企业用工管理,定期组织分包企业总结农民工用工和工资支付工作,推动问题整改和用工管理水平的提高。对于分包企业不积极落实责任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根据相关规定,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工资问题矛盾纠纷。农民工与分包企业或劳务企业发生劳资纠纷时,施工总承包企业有责任为农民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引导农民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关于加强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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