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制约公司债发行人在债券发行后的相关行为、保护公司债投资者权益,监管层对主承销商及发行人所拟定的“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出了新要求。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向各家券商发布《公司债券投资者保护条款范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司债发行人事先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加入投资者保护性条款,《范例》主要针对公司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间可能出现的交叉违约、财务指标承诺、限制性事项进行了事先约定。
简单来说,当相关主体出现未能清偿到期应付的债券时,发行人应启动信披、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设置宽限期、违约后在约定时限内兑付本期债券本息四项保护机制;若发行人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出现了任意不满足财务指标承诺的情形,应启动告知本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设置宽限期、违约后在约定时限内兑付本期债券本息四项保护机制;如果发行人未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而自行执行限制事项的,应启动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约定时限内偿付公司债券本息两项保护机制。
监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公司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拟定债券募集说明书时,可参照《范例》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和完善投资者保护相关条款。《范例》中所涉及的触发情形,均按照到达债务违约底线进行设计,是投资者保护条款的最低要求。各市场参与机构可依据具体情况适度提高标准。
新增三大类投资者保护条款
中证协发布的《范例》主要针对公司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间可能出现的交叉违约、财务指标承诺、限制性事项进行了事先约定。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拟定债券募集说明书时,可参照《范例》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和完善投资者保护相关条款。
《范例》将投资者保护条款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为交叉违约条款,对于交叉违约的触发情形、相应的保护机制及构成违约后的处置进行规定;
第二类为财务指标承诺条款,要求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间作出相应的财务指标承诺,对于未达到承诺时的保护机制及构成违约后的处置进行规定;
第三类为限制性条款,要求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间实施相关事项时需经债券持与人会议表决通过方可执行,并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机制和违约处置措施。
以往很长一段时间内,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都遵循了既有的模板,主承销及发行人按模板来拟定。
以6月26日发布《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上市公司中能电气为例,其近200页的公募债募集说明书涵盖了“24项重大事项提示、发行概况、风险因素、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状况、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会计信息、募集资金用途、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等内容,长城证券担任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安信证券担任联席主承销商。
在不久的将来,对于还要继续发行公司债的发行人、主承销商们来说,则需要事先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新增加入投资者保护性条款了。
“近年来,随着公司债市场的扩容和信用债刚性兑付的打破,债券违约风险不断上升。在违约风险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监管人士分析称,现行的公司债券规则体系主要为公司债券存续期及债券违约风险的事后保障机制,为了在现有规则体系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投资者保护,则应当在债券发行事前着手,制定规则要求发行人事先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加入投资者保护性条款,以达到制约发行人在债券发行后的相关行为,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券商需做好这些工作
据了解,《范例》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6月30日。根据征求意见稿,三大类投资者保护条款对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交叉违约条款:
先看触发情形是:当相关主体出现未能清偿到期应付的其他公司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或境外债券的本金或利息;或未能清偿到期应付的任何相关债务,且单独或累计的总金额达到或超过发行人最近一年或最近一个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一定比例的,则触发保护机制。其中相关主体、相关债务、净资产一定比例均设置不同的选项供选择。
若发行人发生触发上述情形,应当立即启动以下四项保护机制:
第一、发行人应当在约定时限内(不超过5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本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二、受托管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后,应当在约定时限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发行人可以提出救济和豁免方案,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
第三、可以选择设置宽限期,发行人在宽限期内偿还了相关债务的,则发行人不构成违约也无需履行救济措施;
第四、发行人未能在宽限期内偿还相关债务,且豁免方案未能获得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或有条件的豁免方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但未能在约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则构成发行人在本期公司债券项下的违约,应当在违约之后的约定时限内立即兑付本期债券本息。
二、财务指标承诺条款:
先看承诺情形:发行人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应当确保发行人的合并财务报表或发行人的母公司不出现相关的不利变化,《范例》列示了多种不利变化情形供选择,比如最近3年(非公开发行债券为最近两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最近3年(非公开发行债券为最近两年)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 、总资产报酬率 、EBITDA全部债务比中两项(含)以上指标较上年同期发生不利变化,且变动幅度均超过30%等。
若发行人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出现了任意不满足财务指标承诺的情形,应当立即启动以下四条保护机制:
第一、发行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本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二、受托管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后,应当在约定时限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发行人可以提出救济和豁免方案,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
第三、可以选择设置宽限期,发行人在宽限期内恢复了相应的财务指标承诺状况的,则发行人不构成违约也无需履行救济措施;
第四、发行人未能在宽限期内恢复相应的财务指标承诺状况,且豁免方案未能获得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或有条件的豁免方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但未能在约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则构成发行人在本期公司债券项下的违约,应当在违约之后的约定时限内立即兑付本期债券本息。
三、限制性条款:
先看偿债保障承诺: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承诺相关资产不作出售、转让、抵押、质押或留置等其他用途,仅作为本期公司债券偿债资金来源,并接受受托管理人定期的核查和监测。
需要详细列出资产明细,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账面价值等,上述资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能覆盖本期公司债券的本息,并可以列出如果上述资产变现,具体挂牌的平台、受托交易机构等要素。
发行人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拟做出转让或出售重大资产、变更股权委托管理协议、质押或减持上市公司股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债务重组、将偿债保障资产用作他途的,应事先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同意。
如果发行人未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而自行执行限制事项的,应当启动以下两条保护机制:
第一、受托管理人在知道发行人未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而自行执行限制事项后,应当在约定时限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发行人可以提出救济和豁免方案,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