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理标志商标
我国2001年《商标法》修正案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保护客体以及国务院发布的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地理标志可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英文名称为:Geographical Indication(简称为GI)主管机关为原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后调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主体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从事具体经营行为的公益性主体。
2. 地理标志产品
基于2005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产品形式保护,主管机关为原国家质检总局,后调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英文名称为: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简称:PGI)申请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规定为2024年新增)。
3. 农产品地理标志
基于2007年《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地理标志可以作为农产品形式保护,主管机关为原国家农业部,后更名为农业农村部,英文名称为Agriculture Geographical Indication(简称AGI)。该办法已经于 2022 年 11 月1 7 日废止评定。尽管评定工作已经停止,但先前认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仍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
地理标志保护的三条渠道演变:
4、保护形式交叉(示例)
地理标志产品与地理标志商标如今共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评定,并统一使用新 “GI” 标识。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原三部委曾各自履行职责,使得保护形式相互交叉且存在差异,进而导致诸多授权标准不统一。例如:
“北京烤鸭”既不属于地理标志商标,也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但与“北京烤鸭”含义相关的 “北京鸭” 曾被评定为农产品地理标志。
“青岛啤酒”是普通注册商标,并非地理标志商标,也不是地理标志产品。
“沙县小吃”是集体商标,但并不是地理标志产品。
“西湖龙井”既是地理标志商标(证明商标),也是地理标志产品。
“五粮液”是普通注册商标,不是地理标志商标,却是地理标志产品。
1. 保护形式的特点
地理标志商标突出私权(财产权)保护,具有较强的品牌价值。其有效期为10年,权利人可依据续展申请延续权利。若期满未续展、三年不使用或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均有可能丧失权利。
地理标志产品强调公共利益保护,注重质量保证。主要适用《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进行保护。在2024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新增规定之前,原无退出机制,现新增三年不使用、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等可撤销情形。
此机制区别体现了两种保护形式的不同特点,地理标志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制度有助于鼓励权利人积极维护商标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地理标志产品的可撤销情形则强调了产品质量和地域特色的持续保持,防止地理标志产品沦为普通商品。
2. 两种保护形式的关系
相互交叉方面,许多地理标志既可以申请商标保护,也可以申请产品保护。这种交叉保护为地理标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保障,但也可能在实际操作中导致一些管理上的问题。例如,在申请和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重复申报、审查标准不一致等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和管理,确保两种保护形式的有效衔接和协同作用。
相辅相成方面,商标保护侧重于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能够提升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产品保护侧重于质量监管和地域特色的维护,保证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独特性。例如,某地区的特色手工艺品,通过地理标志商标的品牌建设,提高了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了更多的消费者和投资者。同时,通过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管,确保了产品的品质和地域特色,增强了消费者的信任度和忠诚度。两者共同作用,促进了地理标志产业的健康发展,提升了地理标志的综合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