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市监学习驿站
市场监管人员学习专业知识、分享交流经验、共同进步提升的精神家园。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湛江日报  ·  大雾停航预警!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市监学习驿站

注意!不在“免罚”清单里的轻微违法行为,如符合行政处罚法,也可直接免罚!

市监学习驿站  · 公众号  ·  · 2025-02-11 07:00

正文

2022年8月,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答记者问时表示: 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不在“免罚”“轻罚”清单里的轻微违法行为,如果符合行政处罚法,也可以直接适用从轻、减轻、免予处罚规定。
由此推论, 即使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未明文规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可以免罚,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解释《行政处罚法》第33条关于不予处罚的一般规定,对符合要求的轻微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答记者问(节选)
为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5.问:《决定》实施的意义?今后如何规范罚款的实施?如何确保《决定》真正落实?
答:《决定》的实施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有利于惠企利民,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有利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这里就罚款的实施和《决定》的落实再强调四点。
一是行政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罚款不是目的,只是手段。 要通过罚款等处罚预防、纠正和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实施罚款,不得为了罚款而罚款,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202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的通知》明确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司法部将配合财政部做好有关工作。
二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等在法定幅度外减轻罚款。针对实践中行政机关不愿、不敢适用减轻、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况,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修改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删除了“依法”,这也是在引导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合理实施行政处罚。
三是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执法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温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的情形。有一些违法行为的违法性较弱,违法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及时改正,尽管也破坏了行政管理秩序,但不必一律给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近年来,上海、浙江、广东等地出台“免罚清单”“轻罚清单”,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不在“免罚”“轻罚”清单里的轻微违法行为,如果符合行政处罚法,也可以直接适用从轻、减轻、免予处罚规定。
四是加强监督,确保《决定》落实到位。本次清理采取“先决策,后改法”的方式,为了确保《决定》真正落地,《决定》对修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提出了时间要求。司法部将按照法定程序推进有关行政法规立法工作,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保证罚款规定按照《决定》要求修改到位,从源头上规范罚款。有关规定修改后,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修改后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让罚款清理的成果实实在在惠及企业和群众。

来源: 市监学习驿站、司法部


加群交流请关注公众号在对话窗口发送“入群”获取入群方式

感谢阅读关注  欢迎点赞在看


相关链接 ↓↓


原创文章 食品安全 办案实务 ▶ 职业打假

▶ 特种设备 ▶ 投诉举报 ▶ 食品标签 ▶ 广告监管

价格监管 药品监管 化妆品 ▶产品质量

▶ 消费维权 ▶ 反不正当竞争 ▶ 商标 ▶ 知识产权

▶ 合同监管 ▶ 医疗美容 ▶ 违法所得 ▶进货查验

▶ 食用农产品 ▶ 预包装食品 ▶ 添加剂 ▶ 食品生产

▶ 行政处罚 ▶ 行政诉讼 ▶ 行政许可 ▶ 行刑衔接

▶ 特殊食品 ▶ 认证认可 ▶ 主体登记 ▶ 检验检测

▶ 医疗器械 预付卡 企业合规 部门交叉

▶ 部门交叉 ▶ 铁拳行动 ▶其他职能 ▶自由裁量

▶ 复函 行政强制 ▶ 总局留言 ▶ 反垄断

▶ 资料 ▶ 文书 ▶ 案例 ▶ 证据 ▶  文章检索

分享、收藏、点赞、在看安排一下?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