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目前尚无逆向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任指向的均是由股东或关联公司对标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正向与横向人格否认,而没有为逆向否认提供直接文义解释的空间。从债权实现的效果来看,对于股东的债务,债权人除可执行其货币等财产外,还可通过执行股权的方式实现债权。若股东存在向公司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怠于行使对公司的债权,导致债权人难以实现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撤销权、代位权等制度进行救济。如轻易进行逆向否认,则可能损害公司其他善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从立法目的来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获取非法利益,保护公司的债权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其目标是在特定情形下扩大公司的责任财产范围以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并制约股东,而非扩大股东的责任财产以保护股东的债权人乃至股东自身。从价值导向上看,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石,而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则是例外情形。对于公司的人格否认和有限责任的穿透,本就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更何况逆向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故一般情况下无逆向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必要。
但是在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尤其是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由于股东与公司的财产边界不清,无法区分,两者已经形成了难以分别的实质性聚合,经审慎考量逆向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各方的利益平衡,可以在个案中认定人格否认,产生股东和公司为彼此的债务互负连带责任的效果,并对此作充分说理。此外,在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判决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而产生与逆向人格否认相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