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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好心让人搭车送回家,竟被“冤枉”是小偷,还被罚一万!

新闻晨报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1-11 18:12

正文



朱某在农家乐门口拉客,因与乘客产生纠纷闹到派出所,不料因此被查出是“黑车”违法被罚款1万。

朱某不服处罚提出复议,予以维持,朱某心有不甘提起诉讼。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最终驳回原告诉请。




晨报记者|李东华


朱某从老家来沪打工挣了点钱就买了辆车,虽然不是高档轿车,但代表工具实用就好。


2016年1月份他到一家网吧蹭网,开车路过农家乐,有两个人问他是否能搭他们去某小区,他就答应了,因为不是出租车,他和乘客商量后以15元的价格谈成了这笔生意。


没多久,到达目的地后,“乘客”付了钱下了车。可不一会,其中一乘客返回找到他说自己的手机不见了,“上车的时还在的,肯定丢在车上”。


于是一顿翻找,可却没有发现。朱某认为和自己没有关系,手机应该是遗失在了别处,耐心解释。但“乘客”并不以为然,不肯放他走,就这样双方各执一词,发生了矛盾,最终还报了警。


在派出所,经警方询问,朱某非法营运的事实不胫而走。执法大队当天扣押了主谋的车辆,并当场送达接受调查处理的通知书。


朱某觉得真倒霉,没挣什么钱,车子还被扣。他确认了违法事实,接受了1万元的罚款。


但回到家的他越想越不服气,觉得1万元的代价太大了,于是提出了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原行政行为。


朱某不理解,声辩自己没有主动揽客,是乘客自己要求带他们一段,因为素不相识,觉得也不能白送所以就收了钱,他认为不该罚款1万,最终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

被告执法大队经过调查取证,根据乘客及原告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原告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事实清楚,且执法大队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等程序。

故认定被告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

最终驳回原告诉请。


来源|周到App

编辑|顾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