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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名判】必原情以定罪,不阿意以侮法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4-28 06:4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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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

律:诸谋杀人,已杀者,斩;从而加工者,绞。又律:故杀人者,斩。又律:诸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等,从者又减一等,至死者,随所因重罪。今杨小三之死者 ,施念一捽其胸,塞其口,颜小三斧其胁,罗小六击其吭,其惨甚矣!再三差官审究,则三人者,于杨小三元无深忿,特其积怨之深,欲伺其间,而共捶打之,则谓之同谋,其殴至死,宜不在谋杀之例。颜小三者,施斧于胁肋之间为致命,是下手重者也,然其不用斧之锋,而止以斧脑行打,是殆非甚有杀心者。罗小六虽不加之以缢,杨小三亦必以肋断致死,然始也谋殴之,终也遂缢之,是其心处以必死,非独下手重而已,是故以下手论之,颜小三之先伤要害,当得重罪,以诛心论之,罗小六独坐故杀,不止加功,准法皆当处死,以该咸淳八年明禋霈恩,特引贷命,颜小三,罗小六,各决脊杖二十,刺配广南远恶州军,施念一于同谋而元谋,于下手为从,合减一等,决脊杖七十,刺配千里州军。

牒州照断讫申。


这是南宋民族英雄及著名的丞相、诗人文天祥的《平反杨小三死事判》,载于《名公书判清明集》。本案讲的是文天祥察微析疑改判一起故意杀人案的法律故事,可谓是“必原情以定罪,不阿意以侮法”(王维《裴仆射济州遗爱碑》)。

本案发生在南宋咸淳八年(1272年)湖南茶陵县,被告人施念一与被害人杨小三原先是好朋友,好到“肥水不流外人田”——杨小三要把妹妹杨白梅许配给施念一。后来,因施念一一再举报杨小三的上司侯必隆,两人遂产生矛盾和隔阂。杨小三为了能升更大的官、发更大的财,毅然决然与施念一作切割,洗清自己,不仅如此,还想借此替侯必隆冲锋陷阵,打击报复施念一。

这里插播一个消息,侯必隆当时任衡州知州,是南宋晚期权相贾似道的得意门生和侄女婿,仗着老贾的权势,横行州野,连负责路(省)一级的转运使、安抚使和提刑官都要让三分,后被文天祥给判了死刑。

杨小三立功心切,思来想去,还是选择拿施念一与杨白梅的婚事说事,不显山不露水。杨小三在明知施念一暂时无法迎娶白梅的情况下,限施念一半个月内迎娶,否则,解除婚约。施念一很是无奈和不解地说,不是说好了明年七夕节前后迎娶白梅的吗?再说,白梅今年才十四岁,等她满十五岁结婚,南宋法定结婚年龄是男十七岁,女十五岁。杨小三明知施念一说得在情在理,但存心找茬,就得态度强硬,没得商量。说着说着两人就撕起来了,好在杨小三的妻子和妹妹及时劝阻,才避免了两个男人的战争。

施念一回到暂住地,越想越憋气,一个人喝着闷酒。刚好,铁哥们颜小三和罗小六来串门,见施念一一副愁眉苦脸的样子,问出了啥事。施念一就把两个小时前杨小三毫无道理解除他和白梅婚约的事讲了一遍。颜小三和罗小六也觉得杨小三这样做不地道,现在找个老婆多难呀!找个像白梅那样的人见人爱的老婆就难上加难!要么再找杨小三问问去。

酒壮怂人胆!趁着酒劲和内心的火热,施念一带着颜小三和罗小六去就去找杨小三。好歹杨小三也是在州府行走的胥吏,平时也见过不少找茬闹事的,不以为然,但他不明白“好汉不吃眼前亏”的道理,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盛气凌人的衙门老爷派头,态度比之前还要强硬,还骂了许多难听的话。血气方刚的施念一、颜小三、罗小六哪能受得了这个气,你一拳,我一棒,三下五除二就把杨小三撂倒在地,见他毫无反抗能力,三人便扬长而去。后杨小三经医治无效死亡。

当天,捕快根据杨小三死前提供的线索,将施念一、颜小三、罗小六抓获归案。县府经审理判处三人各脊杖五十,刺面发配广南远恶州军。侯必隆得知该案后,要求州府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明面上是要以人民的名义公正执法,顺便替死去的下属杨小三鸣冤,也不枉同事一场;暗地里却是以案件的名义打击报复举报人。没有任何悬念,州府推翻了县府的判决,改判三人蓄意谋杀杨小三,秋后问斩,呈报提刑官核准。

当时任湖南路提刑官的正是文天祥。文天祥看过州府草拟的判词后,疑窦丛生:第一,三被告与杨小三没有深仇大恨,怎么会突然要谋杀他呢?不太合乎常理常情。第二,只有三人口供,无其他证据印证,有没有可能屈打成招?第三,杨小三被打后,琢磨了一会儿向捕快控告了这三个人,结果三人都是杀人凶手,怎么会这么巧?不太合乎办案规律。于是,文天祥派人连夜提审三人,结果三人供述与原先一致,又找到案发当天目击证人杨白梅,查明了当天打斗的情况,然后作出判决。

先是援引法律规定,说《宋刑统》规定,谋杀他人且杀死他人的,处斩;帮助完成谋杀的,处绞刑。《宋刑统》又规定,二人以上共谋伤害他人的,以下手最重的人作为量刑基准,主谋减一等处罚,从犯减二等处罚,伤害致死的,根据致死原因认定最重刑罚者。例如,甲乙丙共谋伤害他人,甲为主谋,乙下手最重,丙为从犯,若乙徒三年,甲减一等徒二年半,丙又减一等徒二年。伤害致死的,甲殴头,乙殴手,丙殴足,如果由头伤致死的,甲为重罪;由手伤致死的,乙为重罪;由足伤致死的,丙为重罪。

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古代刑律与现行刑法有所不同:古代刑律采取的是“客观归罪”的认定原则,而现行刑法采取的是“主客观相结合”的认定原则。对于上述甲乙丙故意伤害案,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甲乙丙均为实行犯即正犯,排除成立从犯,均对伤害的结果负刑事责任。

继而认定犯罪事实。文山公讲,施念一死死抓住杨小三的上衣,捂着他的嘴;颜小三用斧头击打杨小三的肋部;罗小六勒着杨小三的脖子,情状十分惨烈!我曾多次派人调查,发现三人与杨小三并没有深仇大恨,即便是苦大仇深,逮着机会共同殴打,仍属于故意伤害范畴,殴打致死的,也不宜认定为谋杀。

接下来,要搞清三人的刑事责任。文山公讲,颜小三用斧头击打肋部是致杨小三死亡的根本原因,故他是下手最重的人,不过他没有用斧口砍,而是用斧背击打,虽然危险也很大,但他没有杀人之心。罗小六即使不勒脖子,杨小三也会因肋骨断裂而死,但他起始参与共谋殴打杨小三,最后也勒了杨小三的脖子,他有心想置杨小三于死地,只不过是颜小三比他下手还要重罢了。因此,从下手轻重来看,颜小三先伤到要害部位,应当承担最为严重的刑事责任;从犯意来看,罗小六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而且还实施了勒脖子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两人都应当处以死刑。

但宋度宗在咸淳八年举行盛大祭祀(禋yīn,指祭祀)时发布了恩赦罪犯的敕令,特援引该敕令免除颜小三、罗小六死罪,判处两人各脊杖(打脊骨)二十下,刺面发配广南远恶州军。施念一为主谋,下手较轻,综合两方面情节减一等,判处脊杖七十下,刺面发配千里州军。

这里介绍一下“刺配刑”。刺配刑始于五代十国,成熟于宋代,到南宋孝宗淳熙编敕多达570多条。我们熟悉的《水浒传》中林冲、武松都曾被判处过刺配刑。宋代的刺配刑是一种复合刑,包括身体刑(“杖刑”和“刺面”)与自由刑(“配役”),故有明代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提到“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

相对来说,刺配刑中的杖刑和刺面比较好理解,不太好理解的是配役,尤其是发配的地点。通常,发配距离的远近是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而定的。北宋初年,主要发配西北地区,因发配地自然环境异常恶劣,犯人往往逃越国边境,勾结外族入侵,后改发配登州沙门岛(山东长岛)、通州海岛(江苏南通)和广南地区(广西全部及广东、海南部分)。

到南宋,发配地主要分为沙门岛、远恶州军(琼州、万安、昌化、朱崖)、广南、3000里外、2500里外、2000里外、1500里外、1000里外、邻州、本州牢城、本州州城等等级。而且,绝大多数发配到军队服役。自晚唐以来,随着均田制的瓦解,与之相适应的府兵制难以为继,取而代之的是募兵制,军人的地位一落千丈,甚至出现“民耻以为兵”的现象。到宋代,政治上进一步限制军人的流动发展,军人的地位一跌再跌,加上战争年代当兵危险,老百姓不愿参军,刺配刑很好地弥补了募兵制的不足,提供了大量可以自由、长期支配的兵源。

这样就不难理解颜小三、罗小六与施念一所判处刑罚的轻重了。判词最后还有一句“牒州照断讫申”,在宋代很多的判词中出现过,属于格式性文本,是指将文书印发州府,要求州府按照该判决案结 事了。

图片来自网络,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作者 :鲁谷点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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