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日起,2024年度个税汇算正式开始!
2024年度汇算的时间为
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其间跨度4个月,全天候24小时随时办理。
如需在3月1日至3月20日之间办理年度汇算,可在2月21日至3月20日每天6时至22时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进行预约
;3月21日至6月30日期间,无需预约。
此时,不少人可以领到国家的退税“红包”,可要是
操作不当,不仅无法享受优惠,甚至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情况。
为了让大家顺利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福利,下面为您详细梳理常见的易错点与避坑指南。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
(4)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1)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纳税年度内取得的
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
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3)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个税汇算具体计算公式:
应退或应补税额
=[(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需要
补税
金额超过400元,即预缴税额 < 应纳税额,主要出现在如下场景:
1、年度内有
多处收入
(如同时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
2、更换公司导致重复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
3、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预扣预缴税款,合并后税率跳档需补税。
需要申请
退税
,即预缴税额 > 应纳税额,主要出现在如下场景:
1、未及时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如赡养老人、房贷利息等);
2、年中失业或收入锐减,
全年综合所得低于6万元但已预缴税款
;
3、符合
公益慈善捐赠、税收优惠
等退税条件但未享受。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
每个子女每月 2000 元
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 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 扣除。但需注意,
双方填报的扣除比例合计不能超过 100%。
例如,夫妻双方不能同时都按 100% 扣除,也不能一方按 80%、另一方按 60% 这样的超额组合扣除。
当子女升学,从一个教育阶段过渡到另一个教育阶段时,要确保
信息及时更新。
比如孩子从小学升入初中,在个税 APP 上要调整相应的入学时间等信息。同时,子女毕业后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一定要记得录入子女教育终止时间。
若未及时更新,可能导致多扣除或错误扣除,后续面临税务核查与补缴。
纳税人照护 3 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
每个婴幼儿每月 2000 元
的标准定额扣除。
与子女教育类似,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 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 扣除,但
双方填报的扣除比例合计不能超过 100%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方式一经选定不能变更。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
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
不能超过 48 个月
。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
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
能享受扣除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像西式面点师证书、保育员营养师证书、茶艺师证书等,若不在该目录范围内,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属于错误操作。可通过
“国务院客户端”
小程序,搜索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进行查询,且证书中
列明的批准日期应在享受扣除的纳税年度内。
例如取得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合格证不能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必须取得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享受。
仅取得单科合格证等阶段性成果,不符合扣除条件。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享受扣除时间为
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后续年度进行培训或考试,如取得注册会计师、教师资格等证书后发生的进修、学习及年审等,均不属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对于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情况,
不是从报名当月开始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而是要在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教育部门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后,才可以按规定享受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
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
,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可扣除金额不能错误填写为医药费用结算单的总金额,
必须是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金额
。例如,若某次医疗费用结算单总金额为 3 万元,但医保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为 8000 元,因未超过 15000 元,该笔费用不能在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中体现。若总金额 3 万元,医保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 2 万元,那么可扣除金额为 20000 - 15000 = 5000 元。
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下载 “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后通过首页的 “
年度费用汇总查询
” 模块准确查询大病医疗可扣除金额。在申报时,务必
以该平台查询的数据为准
,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
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
每月 1000 元
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
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
。纳税人只能
享受一次
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这里的首套房贷并非单纯指购买的第一套房子的房贷,
关键是首套房贷利率。
很多城市可能第二套房也能享受首套房贷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若之前没有填报过房贷个税抵扣,是具备抵扣资格的。但如果过往已经申报扣除过,或者
个税系统中已有扣除记录,则不能再次申报。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 扣除,另一方不能扣除。只有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 扣除,或者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 扣除。
不能出现婚后购买住房,夫妻双方均按 100%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或者夫妻双方各按 50%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即在 “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 50%” 选择项,错误选择 “是”)的情况。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
每月 1500 元。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