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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大民扶老人“救人恐惧症”怎么消除的?|民法总则必修课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3-18 20:37

正文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明确了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密不可分。曾有人说,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可以不跟法院打交道,但没有办法不和民法产生联系,甚至在生前和死后也是如此。既然如此,今天我们就继续跟随代表每一个普通民众的大民,一起进入《民法总则必修课》,看看关于权利和义务,你必须知道的那些事儿!



民法总则必修课 第三课!


1

见义勇为致人损害要担责么?



“大家好,我是代表咱每一个普通民众的大民。正像歌里面唱的那样,最近,我确实有件烦心事儿。上周,我开车下班,中途碰到一位遭遇车祸受伤的老大爷。当时肇事者也跑了,也来不及叫救护车,我就赶紧把大爷送到了医院。经过检查,老大爷是脊椎骨折。这下可不得了,老大爷的子女都认为骨折是因为我施救不当造成的,非让我赔偿损失。可我是见义勇为、一片好心啊!对了,听说前几天通过的民法总则里专门有一条就是“好人法”条款,我查查它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总则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咦?这是不是意味着今后这样的行为,就不用担心赔偿的问题了呢?中国政法大学的朱巍老师解释:


看来,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见义勇为行为是可以享受依法免责的“特殊待遇”。朱巍老师提到了“重大过失”的情况,据了解,原来民法总则草案里,这一条后面确实还有一句,说的是如果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给受助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最终,民法总则将这样的表述删掉了。为什么要删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解释,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的后一句(重大过失的相关)规定,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议删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


民法总则是倡导大家做好事的,这也是人大代表们的主流声音!有了法律作保障,不用再有“救人恐惧症”了。有句歌词说的好: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乐于助人的事儿,今后大民我还得继续做下去。


2

亲人一直失联怎么办??



“昨天,老家的二婶来我家串门,一把鼻涕一把泪地说起了生活的不易。五年前,二叔和几个同伴出海捕鱼时和家里失去了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留下二婶和两个还在上小学的孩子相依为命,日子过得很是清苦。眼看孩子们的花销越来越大,二婶想把二叔名下的一套房产和一辆货车变卖了。但二叔生死未卜,这些东西也卖不了啊!为此,二婶让我帮着她想想办法。我曾听别人说过,人要是实在找不着了,好像可以宣告死亡,先翻翻民法总则里怎么说的。”


民法总则规定

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民法总则里还对如何确定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作出了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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