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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从某大学博物馆 “赝品风波” 案看媒体舆论监督与公民合法权利的边界

国浩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2-28 18:31

正文

摘要: 在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今天,媒体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像一把双刃剑,既能够揭示真相、维护公共利益,推动社会进步;但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对公民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尤其是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如何在保障媒体舆论监督自由的同时,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成为了一个亟待深入探讨的法律问题。本文将结合笔者和国浩北京合伙人 王娟 共同代理办理的某大学博物馆 “赝品风波” 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本案”),对这一问题进行剖析。

目 录

一、案件回顾:某大学博物馆 “赝品风波”

二、争议焦点剖析:法律框架下的核心问题

(一) 自媒体与专业媒体的监督尺度和法律要求

(二) 名誉权保护与舆论监督之间的动态平衡机制

(三) 匿名信源的双重困境:举证责任与信息源保护的司法平衡术

三、总结

一、案件回顾:某大学博物馆 “赝品风波”

2019 年 10 月,作为某大学 “九十华诞”献礼的某大学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正式开幕,这本是一件备受期待的文化盛事。然而,开幕仅一周,博物馆便陷入了舆论的漩涡中心。被告周某在其自媒体账号上发布文章 [注1] ,质疑原告某大学教授、收藏家吴某捐赠给博物馆的文物为赝品。这篇文章如同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子,激起了千层浪。

随后,众多媒体迅速跟进报道 [注2] ,使得该事件在短时间内成为社会焦点。一时间,关于博物馆藏品真伪、捐赠者诚信等问题的讨论甚嚣尘上,公众急切渴望了解事件的真相。在这一过程中,吴某认为周某、北京某报社、上海某报业公司)的相关文章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删除侵权文章、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高达百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开支。这起案件历经两审,自2022年8月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次开庭起,持续 4 年之久,国浩律师在本案代理北京某报社并获得了全面胜利,法院驳回了对北京某报社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是法院也认定了被告在其自媒体上发表的部分文章存在侵权言论,判决其删除该等侵权言论,向吴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开支1万元 [注3] 。二审维持了原判 [注4] 。本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也引发了公众对于媒体舆论监督与公民合法权利边界的深刻思考。


二、争议焦点剖析:法律框架下的核心问题

“赝品风波”案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不仅因其涉及高校公信力与民间收藏的争议,更因其在法律层面集中体现了媒体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本案虽已尘埃落定,但其反映存在的部分争议焦点仍值得深入探讨。下文将结合判决要旨与法律实践逐一展开分析。

(一) 自媒体与专业媒体的监督尺度和法律要求

在本案中,法院仅认定了自媒体部分言论存在侵权,而包括北京某报社和上海某报业公司的涉案文章均不存在侵权行为。针对部分公众质疑法院“选择性追责”的观点,需从法律逻辑成眠予以回应。

在信息传播生态中,自媒体与专业媒体的角色定位、传播方式及法律责任存在显著差异。本案中,周某作为自媒体人,其文章以辛辣调侃的笔触质疑吴某捐赠藏品的真实性;而北京某报社、上海某报业公司公司作为专业媒体,通过采访专家、引用多方信源对事件进行报道。法院在判决中对两者的责任认定呈现不同标准,体现了法律对不同传播主体的差异化要求。

1.自媒体的“言论自由”边界

周某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虚构吴某的“洗白方案”,称其意图“甩锅”给某大学。法院认为,此类内容属于“无客观依据的个人猜测”,可能误导公众并损害吴某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侵权。从法院这一认定,可以得出:

(1) 自媒体虽可自由表达观点,但需以事实为基础。 即便涉及公共议题,若言论超出合理质疑范围(如捏造情节、恶意揣测),仍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2) 戏谑表达需谨慎使用。 周某在描述展品时使用“四脚蛇”“落汤鸡版玉凤凰”等词汇,虽未被认定为侵权,但法院指出此类表达“充满调侃”,可能引发受众对当事人的负面联想。笔者认为此表述虽未认定侵权,但是在法院综合考量侵权赔偿责任的时候起到一定的影响。

在流量为王的自媒体时代,部分创作者为博眼球不惜使用极端言论,却忽视了侵权风险。须知,幽默与侮辱仅一线之隔,关键在于是否立足客观事实。自媒体创作者们,切莫让流量蒙蔽双眼,守住事实底线,才能行稳致远。

2.专业媒体的“核实义务”强化

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对北京某报社、上海某报业公司的责任认定貌似更为“宽容”。但事实并非如此。从案件整体审理情况来看,法院除了对两大新闻媒体的文章报道的内容和表达的考察,还对其在正确履行舆论监督职责时信源权威性与调查深度核实义务尤为关注。两审判决支持了北京某报社和上海某报业的抗辩,完全是基于两媒体的报道是通过采访文物专家、法律人士及事件亲历者,对藏品争议、吴某简历造假等事实进行了多角度核实,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此外,在本案中,法院对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时的“合理注意义务”进行了细致考量。法院不仅关注新闻媒体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还重点考虑了新闻内容的时效性里和报道内容的公益性质。这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对“合理核实义务”需考虑六大因素的规定。

当新闻媒体能够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新闻媒体的适度宽容。这种判决既保障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又兼顾了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体现了司法的平衡与智慧。

(二) 名誉权保护与舆论监督之间的动态平衡机制

1.规范逻辑的“一体两面”:权利保护和特殊情形豁免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条确立了名誉权保护的一般性原则,适用于所有社会场景。其核心在于禁止通过虚构事实(诽谤)或贬损人格(侮辱)等非法方式损害他人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该条款为特定情形下的名誉权限制提供了“避风港规则”,即基于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原则上不构成侵权,但存在三类例外情形(捏造事实、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其本质是对舆论监督行为的有限豁免,旨在防止名誉权保护过度压缩社会监督空间。

二者共同构成“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规范体系,既避免名誉权沦为绝对权利,又防止舆论监督权被滥用。

2.司法适用的“三重平衡”:权利冲突的调和路径

以本案为例,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也明确了态度“行为人为了公共利益而撰写、发表文章,以事实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的,如果其发表的内容不存在侮辱、诽谤或内容严重失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即使影响了他人的名誉,亦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在审理中通过以下三重平衡检验,判断媒体报道是否合法:

(1) 目的正当性:是否基于真实的公共利益需求

媒体报道需以揭露公共事件、监督公权力、维护公众知情权等公共利益为目标。例如,在本案中,媒体对捐赠藏品真伪的质疑关涉高校资源使用合规性,属于典型的公共利益范畴;但若报道聚焦捐赠者私人生活,则可能超出正当目的。

(2) 手段合理性:是否履行“合理核实义务”

媒体需对报道内容进行必要核实,而对于如何判定媒体是否履行了“合理核实义务”前文已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针对设计公共利益的特殊情景,法律对于“内容失实”的认定尺度为 “严重失实”,即:核心事实失实必究、次要细节偏差可容错。

以本案为例,如上海某报业公司引用“吴某某对媒体表示确有此事”时,未完整呈现上下文(实际指“前同事披露”而非吴某某确认),导致表意偏差,虽未构成侵权,但被法院批评“引述不完整”。北京某报对吴某“师资班”学历的描述存在细微误差(如入学时间),但因不影响公众对其学术背景的整体认知,未被认定为严重失实。

(3) 表达妥当性:是否使用侮辱性言辞或恶意贬损

即使报道内容真实且涉及公共利益,若使用“学术骗子”“文化流氓”等明显贬损人格的表述,仍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周某推测吴某“制定洗白方案”因缺乏事实依据被认定侵权,而其对展品的学术性质疑因表述客观未被追责。

(三) 匿名信源的双重困境:举证责任与信息源保护的司法平衡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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