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有配偶但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
我们认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即形成一系列人身和财产关系,夫妻之间相互扶养从缔结婚姻起共生,是婚姻和家庭共同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础。产生夫或妻一方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无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配偶均是承担供养、扶助义务的责任主体。但如不能独立生活的一方患病所需医疗费等开销确实超出其配偶的能力范围时,可以请求不能独立生活一方的父母给予一定帮助。父母自愿为成年患病子女支付医疗费用的,亦无权向其子女的配偶主张该部分医疗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互相扶养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即夫妻之间接受对方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而建立,随配偶身份关系的产生而产生,也会随配偶身份关系的消灭而消灭。据此,
在夫妻婚姻关系终止或者消灭后,双方不再负担互相扶养的义务时,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仍然承担抚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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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高等教育学费的情况处理
审判实践中,成年子女与父母的抚养费纠纷主要表现为虽已成年,但暂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请求父母支付大学期间学费及生活费等。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既不属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非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则不具备抚养请求权的主体资格,请求父母支付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教育费、生活费等抚养费用的请求不具有法律依据。虽然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对象不包括尚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但现实生活中,尚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往往无法独立承担学费、生活费等开销,让大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以自己的劳动来支付自己的教育费、生活费一般来说有一定困难,但如前所述,这正是培养当代青年人独立自主能力的应有之义。就我国人情伦理以及社会传统习惯而言,大多数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是愿意培养子女进入高等学府,供养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从道德层面来讲,作为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也应对尚在就读高等教育,一时还无法独立承担自己生活、教育开销的成年子女承担抚养责任,让孩子完成学业。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为成年大学生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只是基于亲情和道义,而不是法定义务的表现。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以及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于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可加大调解的力度,尽量促使其在能力范围内分担子女的高等教育费用。
三、父母之间对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有约定的情形
如前所述,父母对不满足法定条件的成年子女,不具有抚养义务,但如果成年子女的父母已就该子女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达成协议,约定一方或者双方同意承担此部分费用,那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父母未支付抚养费的,成年大学生可以据此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主张该协议约定的抚养费用。
虽然父母对于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大学生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这并不排除其自主意愿及协议约定,一旦父母双方立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协议,则不可以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为由拒绝承担。
四、对于已满16周岁、以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子女的抚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民法典》第17条、18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本解释第53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结合相关司法实践,一般情况下,对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子女,原则上父母可以不必承担子女的抚养履行义务,但如劳动收入虽为其主要来源,但无法满足其接受教育、医疗等需要时,则不可免除父母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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